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供电营业区制度是电力法的基本制度,对保障电力供应的规范合法有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厘清供电营业区与配电区域概念,做好法律与改革的适应和衔接,对保障电力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具有重要作用。对比分析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系列政策文件可以看出,“配电区域”其本质是供电营业区。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ID:zgdlqygl 作者:刘进 杨胜男)
第一,从概念来看,“配电区域”和“供电营业区”虽表述不一但实质内涵相同。
《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并销售电能的地域。经国家核准的供电营业区是电网经营企业或者供电企业依法专营电力的地域。”《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以下简称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
从表面上看,供电营业区的功能多于配电区域,供电营业区向用户供应并销售电能的地域,而配电区域仅提到向用户配送电能的区域,未提及“销售”。但实质上,《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规定配电区域也包含销售电能的职能。例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因此,“配电区域”和“供电营业区”都向用户供应并销售电能的地域。
第二,从划分基础和考虑因素来看,二者都以行政区划为划分基础,考虑电网结构、供电经济合理性、供电质量和安全等因素。
《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配电区域的划分基础及基本原则与供电营业区划分相同。例如,《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配电区域原则上应按照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划分,具有清晰的边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交叉供电、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无法落实等情况。”第五条规定,“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
第三,从区域内主体数量来看,同一供电营业区或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供电主体(供电营业机构/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
例如,《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电力供应及使用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根据电力生产供应特点,为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供电服务质量,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改革文件也延用这一规定,《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到,“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同样,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第四,从设立和变更程序来看,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和变更以及配电区域的划分都实行行政许可的程序。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和变更程序按照“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核发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例如,《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同样,配电区域也采用“提出申请-出具划分意见-颁发许可证”的许可程序。
第五,从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来看,两者需提交的实质材料相同。
申请供电营业区需要提交供电区域的基本情况、申请者的基本信息、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或者意见等材料。《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者,应向主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电源容量及公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注册资本;售电价格及其依据;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其他认为必须的资料。”
同样,申请配电区域也需要提交申请者的基本信息、配电区域的基本情况、配电区域划分的协商结果或主要争议等材料,如《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所规定。
第六,从区域内主体权利义务来看,供电企业或者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都负责提供计量抄表收费服务,享有供电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权利义务、保证供电质量的义务等。
《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电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此即计量抄表收费服务以及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权利义务、停电权、保证供电质量义务。改革文件中也有相关规定,例如《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同样,配电区域内的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提供收费结算等供电服务、享有收费权等与供电主体相同的权利;承担保证供电质量、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义务等与供电企业相同的义务。如《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及《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第七,从法律责任来看,未经许可变更供电营业区或者配电区域的,都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者擅自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电力法》第六十三条处理。”同样,《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配电网运营企业擅自变更配电区域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综上,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者擅自变更供电营业区的行为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即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责任。违法配电区域划分及管理办法,擅自变更配电区域的也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9年06期,刘进供职于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所,杨胜男系中国政法大学2018级硕士研究生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编者按:能源是工业的粮食、国民经济的命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为我国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道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是事关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紧迫任务。2024年,恰逢“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提出十周
4月28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召开新疆区域2024年第一次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厂网联席会议,系统总结2023年新疆电力市场工作,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安排部署2024年电力市场重点工作,为新疆电力行业低碳、绿色、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
在中国,虚拟电厂作为电力体制改革下的新产物,一方面根植于传统的电力体制与电力系统,顺应原有的运行惯性才能发展;另一方面,作为新型电力系统的全新部分,自然被各类新老玩家(学术名称:利益相关方,Stakeholder)所追逐、所争夺,去满足各利益主体的诉求。它并不是看上去的“聚合负荷侧资源,参
【我们将按照国家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相关精神,持续深化电力市场改革,围绕“完善市场机制、统一规则体系、扩大市场范围”的远景目标,从完善市场规则、健全调控机制、强化风险防范、严格市场监管、培育新型主体等方面着手,推动电力市场向更加成熟、更加稳定、更加开放方向发展。】——山西省能源局总
书接上回(电改导火索——二滩弃水),《西部大开发决策回顾》一书中描述了关于“二滩弃水”与电力体制改革的关系:二滩水电站电送不出去,既有电网瓶颈的问题,也有电力体制上的原因。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提出要想办法解决二滩电力送出问题,且必须对现行电力体制进行改革。(来源:微信公众号“售电星
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可再生能源在“价”于2021年迎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后,“量”上也很有可能迎来巨大改变,这是整个电力市场改革潮流对于行业的影响。那么,作为更上游的新能源经济性评估工作,有必要未雨绸缪,以动态评估(现货市场仿真)取代过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能源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普遍共识。我们要顺势而为、乘势而上,以更大力度推动我国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为共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对推进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以用户市场化购电为核心的总体思路,用户对市场化购电的满意度、方便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衡量这一轮改革成绩的重要标尺。但是9年来,用户对市场化购
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售电侧改革自“电改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实施以来,成效显著,售电业务渐次放开,零售市场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售电主体不断进入,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市场活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明显提升。然而,与批发市场建设的改革进程相比,零售市场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仍面
2015年3月15日新一轮电力体制机制改革启动至今,已经历九年有余。本轮电改以批发侧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为主线,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形成了有别于诸多传统价格、运行政策的改革政策谱系。2015年以来,特别是2017年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电力市场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广东、山西、山东、
编者按4月1日,《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能源电力转型升级持续深入,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积极推进,“源-网-荷-储”侧特性发生巨大改变,出现了许多影响电能质量问题的新因素。同时,产业转型升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都对电能质量提出了更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亮点解读(来源:微信公众号“配售电研究中心”文||赵文新)概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4年4月2日颁布的《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实施。该文件修订日期落款写在3月15日,
4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通知,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办法》共包含5章24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办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2018年制定的原《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进行了修订。看到新修订的《办法》后,不少人向观茶君表达了失望,认为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以下简称《办法》)。围绕社会和行业关注的问题,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记者采访,回答记者提问。问:《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答: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印发《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以下简称《办法》)。围绕社会和行业关注的问题,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记者采访,回答记者提问。问:《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答: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印发《
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建设运营满足区域内各类用电需求的配电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用户提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原文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增量配电业
2月15日,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组织法改司、电力司、监管司及部分派出机构相关负责同志在京召开会议,就《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进行研讨。中国能源研究会配售电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电力规划设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9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其中提出,有序推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建设完善。持续完善中长期电力交易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优化结算体系,提高精细结算水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市场平稳运行,提升市场服务能
2021年12月31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网配电区域划分方案,明确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网配电范围为89.4平方公里,分为南区和北区两个区域。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为国能新疆甘泉堡综合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在配电区域内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
2021年12月31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网配电区域划分方案,明确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网配电范围为89.4平方公里,分为南区和北区两个区域。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为国能新疆甘泉堡综合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在配电区域内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社会和行业关注的问题,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记者采访,回答记者提问。问:《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答:原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5月19日发布了《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5号),逐步规范供电
4月30日,发改委发布第19号令,《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4月8日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加强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管理,我们修订形成了《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
近期,国家能源局启动了《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究竟如何看待供电营业区制度?如何定义供电营业区?按什么原则划分和管理,又该由谁来划分和管理?随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尤其是在“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下,这一系列问题亟待按照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与时俱进的探
近期,国家能源局启动了《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究竟如何看待供电营业区制度?如何定义供电营业区?按什么原则划分和管理,又该由谁来划分和管理?随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尤其是在“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下,这一系列问题亟待按照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与时俱进的探
8月22日,山东能源监管办组织召开存量配电区域划分协调会。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供电公司、枣庄供电公司有关同志,兖矿售电有限公司、山东能源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山东能源监管办分管负责同志参会并对有关工作进行了指导和部署。会议听取了电网企业和枣矿、兖矿集团存量
为贯彻落实《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修改条款,做好法律法规修订后的配套规章修订工作,7月25、26日,资质中心组织国家能源局法改司及部分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京召开《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专题会议。会议内容会议学习了《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
供电营业区制度是电力法的基本制度,对保障电力供应的规范合法有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厘清供电营业区与配电区域概念,做好法律与改革的适应和衔接,对保障电力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具有重要作用。对比分析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系列政策文件可以看出,“配电区域”其本质是供电营业区。(来源:
国网吉林电力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季度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电网和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各项改革政策落地,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奋力攻坚,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为建设具有卓越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能源互联网企业作出新的更大贡
1996年开始实施的《电力法》明确的供电营业区制度实施至今已有二十多年,随着我国电力事业的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对立法中供电营业区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电力体制改革是对原有体制机制的调整,同时,需要通过立法形式对改革成果进行固化。一供电营业区制度的内涵与意义1供电营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