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千呼万唤始出来,中国统一能源法典,终于踏出坚实一步。
能源政策法律化。已有《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核安全法》等能源单行法,以及相配套的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能源法规,仍然需要一部统领的法律,明确我国能源发展改革关于方向目标、基本法律制度、能源战略等顶层设计问题,以法律的稳定性,保障能源发展方向、产业政策和基本制度的稳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能源大象” 作者:梁智刚)
从具体的立法条文看,能源立法有其在体系上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更多宣示性的条款、回避主要问题,虽从促进立法出台层面可以理解局限性的存在,但与各方期待统一能源立法本可实现的程度相比较,仍不免让人失望。
一
大国崛起的能源力量
需要能源基本法保障
能源立法,意图统一各种能源资源的管理,包括 “产生热能、机械能、电能、核能和化学能等能量的资源,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物天然气等)、核能、氢能、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电力和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能源法》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彰显了大国和平崛起,参与国际能源开发利用的蓝图。
能源法,立法关注的焦点是,如何通过法律处理能源领域经济、环境与安全三者价值之间的适度平衡。例如:第三条关于能源“战略和体系”的表述,即是如此:“能源开发利用应当与生态文明相适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推动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发展方向,实施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绿色低碳和创新驱动的能源发展战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但实质上,经济、环境与安全三者之间的价值并非总是和谐平衡的,都希望能将能源立法拉向更偏重于己方的方向,因此一个有效的能源法,其看点之一就是如何协调这三个价值之间的冲突,并产出对于社会的最佳结果。由能源立法确立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能源发展政策等规则,将不仅会决定国家的经济发展动力与能源安全保障,还会决定是否能够完成履行碳排放减少的国际承诺。
二
能源立法定位
与环境、安全、经济交互影响
能源法的立法设计,明显受到环境、安全、经济三个方面的跨领域交互影响,让中国能源法变得更加整体与全面。中国能源立法中,开篇即开始展示出现许多跨领域的议题,全面体现中国能源法理论与立法研究的全面发展。
(一)
环境规则因素促进能源结构调整
加速能源企业转型升级
能源统一立法,显著强化对环境的保护,全面体现我们国家在能源领域,主动积极承担大国责任。保护环境、减少碳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高效节能,已经成为国内外的共识。因此,我们国家在能源领域直面国际压力,正视生态保护,提出了具体的、可落实的环境保护措施,建立能源与环境关系处理的法律体系。
《能源法》第三条总领性地提出, “能源开发利用应当与生态文明相适应”。能源立法与环境立法,都涉及自然资源的有效治理,而能源生产与运行活动可能产生的污染结果,会威胁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能源发展战略的“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绿色低碳和创新驱动”政策走向,成为后续能源法发展的焦点问题。因此,后续《能源法》第四条也提出“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而《能源法》第三十二条,则细化提出“优化能源结构”:
● 《能源法》对化石能源开发明确安全、绿色、集约和高效要求,加速行业洗牌
对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开发和加工转换,应采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的要求,无疑进一步压缩了行业的盈利空间,以宏观条款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尤为明显的是,加大对煤炭有序开发的统一管控,全面提升煤炭安全绿色开采的开发成本,进一步淘汰小型煤炭开发,加速行业整合。
最基本的电力安全供应和系统保障运行还要靠火电,但火电开发也被要求应当采取“清洁、安全、高效的火力发电以及相关技术”。特别在电力交易市场化的形势下,无论在哪个地方的电力交易试点中,(相对)高成本的火电都是参与市场的发电侧降价主力,这对现存的火电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明确提出了新要求。同时,催生了建立更加合理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需求,火电为可再生能源进行调峰,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纳。
例如,火电行业龙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连续两年没有新增火电机组,2019年境内电厂含税平均结算电价为 417.00元/兆瓦时,同比下降 0.35%(但由于增值税率下调,2019年扣税火电平均结算电价同比提升 6.9%)。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火电在目前发电企业中的尴尬地位。
● 政策红利全面加速非化石能源发展,市场性因素有待检验
正文文字为实现环境利益,能源法将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非化石能源的优先发展,已经被明确列入国家宏观调控的范畴,甚至已经将相关指标分解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考核目标,显示了我国政府发展非化石能源的决心。2019年全国用电量超过722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总发电量比重超过27%,已实现了《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的“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的要求。
可以想象,日后可再生能源发展和消纳,国家与各级政府的意志和作用力将不断增强,但如何发挥市场因素的作用则暂未可知。
《能源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制度,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比重指标,同时转化为供电、售电企业以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完成的义务。” 结合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强制性可再生能源消纳机制的正式建立。
《能源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国家的财政、金融和价格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但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的相关机制和基本政策,遗憾没能在能源法中得以体现,是否支持能源金融衍生品等问题悬而未决,为后续相关法律发展留下了不小想象空间。
《能源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在生态优先前提下, 国家实施流域梯级开发水能资源。这里出现了相关政策性的原则表述方式,例如“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本地消纳和外送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高效开发利用”、“鼓励推广”、“积极推进”,类似的表述更有待于专业法规中予以细化明确,难以直接转化为各级政府监管标准或企业行动,需要各级人民政府政策出台实施细则。
(二)
能源安全保障宣言措施不足
加重能源企业责任
能源安全体系,包括“能源生产安全”和“能源供应安全”,是维护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因此,需要通过构筑能源安全的保障体系,建立能源安全观,包括了生产安全保障、战略安全保障、预测预警保障、突发应急保障四个方面。
● 能源设施、场所安全,政府保护尚待细化
立法明确能源企业的安全义务,这无可厚非,也在能源基本法领域明确了能源基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区或者保护区”,但该区域的权益性质和保护方式,能源法遗憾立法未深入定性。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依法保护义务,但保护的方式和机制,也遗憾未能进一步明确,避免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履职压力。可见,能源立法更多是对能源企业的义务法,而难以成为政府的自我约束的法律。
● 能源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纳入大网络安全监管范畴
本次立法的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焦点,是第七十二条单独将“能源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专门予以规定,这也是在《网络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更加明确地讲能源行业专业领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纳入“网络范畴”。
从这个意义上讲,也通过《能源法》立法明确,能源互联网、电力物联网、智能电网等等相关信息、数据、网络的问题,也同时落入了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网络安全有关机关的监管范畴。所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则无法单独制定相关规则,只能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能源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
既然能源行业的网络安全问题已经落入相关专业法律监管领域,本无必要再画蛇添足地出现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能源企业应当认真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但显然立法还是要体现对能源企业的不对称监管,却绝口不提能源行业其他市场主体的网络安全守法义务。
● 能源安全储备制度,依赖行政管理
主要体现为能源产品战略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制度,这显然不是能源法可以完全解决的重大制度,因此本法主要是进行了授权性和程序的规范。
对于企业储备,尤其是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遗憾立法未进一步明确激励制度。例如“谁储备谁优先使用”的基本原则,不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开展能源社会责任储备工作。最后只能演变成为行政强制下的企业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能源安全储备能力建设和收储、轮换、动用管理。”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可再生电力合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2024年5月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可再生电力合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其中提到,支持试点园区充分利用闲置资源、空间,因地制宜发展光伏、风电、地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就地消纳,进一步提高清洁能源占比。支持试点园区统筹建设气热电联产及高效地源
PART.01本周市场综述市场供需趋势市场供需趋势,本周网供电量环比上周上升7.0%;水电上网电量环比上周上升17.6%;火电上网电量环比下降18.6%;新能源上网电量环比上周变化幅度不大;外购电量环比上周上升37.06%;留川电量环比上周上升7.6%,外送电量环比上周下降33.2%。综合来看,本周各项指标的趋势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2024年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安排的通知,其中提到,鼓励公共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等平台购买省外绿证,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详情如下:广东省能源局关于2024年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安排的通知省直各单位,
5月6日,南方电网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单淑兰到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调研,深入了解西电东送、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情况,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发挥电力市场化改革主力军作用,加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电力市场机制创新,为构建全国统一
5月14日,皖丰长能公司成功获取安徽省内第一个能源聚合商资质。按照省政府及集团公司要求,为加快推进长丰能源综合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在园区先行探索开展分布式光伏市场化交易试点。皖丰长能公司、长丰县政府、安徽智碳公司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分布式光伏市场化交易工作。2024年4月8日,省能源局正式下发
致广东电力市场保底售电用户的一封信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14日,浙江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提出,2024年全力保障新上重大项目用能指标,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70%。落实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简化负面清单外项目审批流程。加强公共建筑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支持综合能源
为加快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要求,东北能源监管局对辖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换届选举、完善议事规则、优化决策机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辖区内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化运作。一是指导电力市场管
一图读懂丨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
为了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内蒙古电力交易公司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开展了更为灵活的短周期交易,首次实现中长期交易连续开市,为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提供更加多样的选择。随着政策的全面落地,交易周期持续缩短,目前月内增量交易时间间隔由5日缩短至两日,每周一三五开市,采用连续挂牌交易模式,交易
江西省的燃煤标杆电价为0.4143元/度。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价格由平均上网电价和历史偏差电费折价构成。2023年6月~2024年5月,电网公布的代购工商业用户平均上网电价如图所示。去年维持在交易电价的上限0.49716元/度,即1.2倍的标杆电价。2024年起,煤电容量电价执行,该部分价格有所下调,且综合每月
智利《三点钟报》5月6日报道,智利公布了允许电价解冻的法律,政府将在45个工作日内,即6月25日之前发布新电价,考虑到分销公司的计费期发生在每月第一天,所以新费率将在7月开始适用。为保障民生,政府计划补贴近100万户弱势家庭,相当于登记为最低收入家庭总户数的40%。但有分析人士担忧,尽管能源部
今日网5月9日报道,根据欧盟统计局数据,2023年下半年,意平均电价为0.3347欧元/千瓦时,高于欧盟平均水平的0.284欧元/千瓦时。2023年每户意家庭仅电费支出就超960欧元,比欧洲平均水平高出23%。
塞浦路斯邮报4月26日报道,根据欧盟统计局发布数据,2023年下半年,整个欧盟的电费和燃气费有所下降。2023年下半年,欧盟平均家庭电价降至每100千瓦时28.5欧元(每度电0.285欧元),而上半年为每100千瓦时29.4欧元。与2022年下半年相比,2023年下半年欧盟平均电力价格也略有上升,2022年下半年电价为每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14日,佛山发布关于明确我市商务公寓等类住宅水电气价格的通知,文件提到,对佛山市商务公寓等类住宅用于居民家庭住宅居住,且抄表到户单独计费的,由居民提出申请,经供电供气供水单位核查后,其水电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对佛山市商务公寓等类住宅从事商业经营行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发布关于报送2023年度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价格与成本信息的通知,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我区钢铁生产企业2022年度用电执行阶梯电价加价情况的公告,8家钢铁生产企业2022年度用电价格不加价。详情如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钢铁生产企业2022年度用电执行阶梯电价加价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1号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原自治
一轮降雨之后,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甘溪仡佬族侗族乡熊家寨村日前进入了忙碌的插秧季节。来到田间地头,新鲜事迎面而来:一面醒目的“南方电网农业灌溉共享用电示范点”多功能墙立在田边,农户只需拿出手机扫一扫,插上抽水泵就能实现通电灌溉。“田头安了这么大一个多用的‘充电宝’,还配了4个插座,
随着2023年6月输配电价第三监管周期文件的发布,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被取消,合并统称为工商业用户。这样原本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居民和农业四类用电类型变为三类,即工商业、居民和农业。(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作者:黄师傅说电)虽然有些地方依然保留了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这样的
5月13日,师市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举行座谈会。会上,南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师市党委副书记、师长,市长肖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师市党委副书记、副政委贾海宾主持会议。肖勇代表师市党委、政府,对中国能源建
院士论坛在实现“双碳”目标进程中,应如何看待碳中和科技尤其是能源科技的价值,现有碳中和技术发展现状如何?哪些领域最有潜力?本刊日前就此采访了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院长贺克斌。他表示,技术创新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支撑,目前碳中和所需的技术中,进入商业化应用的尚不足
电力市场“红绿灯”:新版《电力市场监管办法》来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延伸阅读: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已经2024年4月8日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网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中电联发布关于公布2023年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确定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57家企业为2023年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企业。详情如下:中电联关于公布2023年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12月25日获悉,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西南分部、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西藏电力交易中心近日组织完成西藏送重庆电网首笔276.8万千瓦时绿电交易。这是西藏首次通过市场化交易开展电力外送,也是西藏首笔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交易是以风电、光伏发电等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在电力中长期
2023年8月25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电力市场2023年半年报告,1-6月,30家售电企业亏损,亏损占比约20%!在即将到来的全面现货时代,企业经营风险急剧上升,而如今火热的工商业储能市场或将成为售电企业突破重围的新增长动力!(来源:开勒股份)储能将成为售电企业增长新动力客户资源交汇协同售电企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布2023年售电企业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核验结果的公告,经过分阶段组织售电公司自查、集中核验与督促整改。核验情况报请政府相关部门调查确认后,现将各售电公司的核验结果及处置措施予以公告。详情如下:
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入市协议签章操作手册(2023年11月版)[$NewPage$][$NewPage$]
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0月7日对受理的1家售电企业的注册信息变更申请材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市场有关方面未对该售电企业提出异议,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和《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浙发
近日,辽宁电力零售市场深化建设启动会议顺利召开。按照“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为进一步科学传导价格信号,引导终端用户合理用电,实现零售市场信息公开和有效竞争,东北能源监管局结合主题教育及调查研究情况,推动解决发展难题,不断深化辽宁省零售市场建设工作。电力零售市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售电企业退出贵州电力市场的公示,11家售电公司已工商注销,强制退出贵州电力市场。详情如下: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正在加速,新能源市场化占比也在稳步提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重要作用在逐步凸显。2022年全国市场交易电量共5.25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9%,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达60.8%。其中,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电量首次超1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近50%。随着电力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一方面通过市场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