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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锱铢必较是一种态度 点滴积累是一种方法
没有现货不成市场 失去市场难见未来
建设电力现货市场是一项综合电力、经济与信息技术的系统性工程,实际从业者只能像小马过河那样,既不能被松鼠所说的“深得很”吓到了,停滞不前;也不能轻信牛伯伯说的“刚没小腿”,也许一不小心遭受灭顶之灾。做一只小步快走的小马才是合适的选择,下了河就不能停下来,一停就容易被河水冲的站不稳;也不能跑得太快,太快就容易掉坑里呛水或上不了岸;小步、快走,试错、迭代,这是最合适的办法。广东电力现货市场充分发挥了小马过河的精神,在前期结算试运行中小步快走,发现并调整了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逐步调优,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来源:微信公众号“天秤宫”ID:SaintDokho 作者:童虎)
规则调整与修改中最大的问题始终是钱分配与利益的调整,发电、售电、用户、电网公司等多个主体的利益都需要兼顾,哪怕规则中只有一个参数不合理,但结算时落在任何单一的市场成员,尤其是小规模的电厂、售电公司与用户身上,都是一座山,事关生死存亡,所以不可不察。而长期的不合理则会直接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电力系统长期发展乃至市场化改革的最终成败。
~~· 修改重点一:价差合同的曲线分解 ··~~
-2019年5月份两天试结算(15、16日,简称为5月试结算)
分解规则:现有中长期合同电量及基数电量按日期和标准曲线统一分解至小时。
童虎评议:
1)实际试运行时发现,部分市场成员的中长期合同分解结果与实际负荷存在较大偏差,造成了较多的收益影响。
2)由于分解的责任完全由决定分解办法的市场运营机构承担,压力颇大。
3)部分市场成员有意愿基于自主协商对中长期合同进行曲线分解。
-2019年6月份四天试结算(20-23日,简称为6月试结算)
规则修改:根据对5月试结算的总结分析,对曲线分解办法进行了修订,改为“现有中长期合同的电量及基数电量按日期和标准曲线统一分解至小时,同时允许市场主体可对分解的曲线进行自主协商调整”。
童虎评议:
实际试运行时发现,发电、售电市场成员由于所处地位不同、信息掌握程度各异、议价调整能力也有差异,很难在较短时间内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一致,所以问题还是回到了原点。
-2019年9月份中长期+现货按周试结算(17-26日,简称为9月试结算)
规则修改:调整有两点,1)改标准曲线为统调负荷曲线,“按照上月平均日统调负荷曲线将周试结算7天部分的价差合同月度电量分解至小时”。2)提供了一种机制供市场成员进行选择,即“不允许市场主体对分解曲线进行自主协商调整,但可通过现货环境下中长期交易实现对统一分解电量进行调整”。
童虎评议:
1)统调负荷曲线虽然比标准负荷曲线前进了一步,但它还是抹杀了不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的实际差异,所以这种一刀切的作法还是对部分市场成员的利益有很大影响。
2)以周交易为代表的现货中长期交易的引入是一个非常大的跨越,标志着电力市场架构的进一步完善。它提供了一种手段与流动性,让市场成员可以基于市场价格信号,通过权责对等的市场手段管理客观存在的负荷预测偏差,减少因为价差合同偏差带来的现货价格风险或偏差考核损失,从而减少市场价格波动水平,并降低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压力。当然在现货市场双结算体系下,周交易本身也可以构成一种套利手段,即在周市场低买或高卖,而在现货市场高卖或低卖。
3)需要注意的是,现货中长期交易是对曲线分解的补充,不是一种替代,价差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及其分解工作做得越好,现货中长期交易的必要性越低。所以引入周交易完全没有降低对价差合同分解合理性的要求,甚至如果分解得不好,那么开展周交易将会进一步加剧现货市场体系中的博弈程度。
4)由于市场成员是第一次实操周交易,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熟悉,并且它本身也不会减少曲线分解不合理带来的利益影响(责任在交易运营机构),只是提供了一种手段去减少这种影响(责任在市场主体),存在一定程度的责任不明。因此9月份试结算引起了一些人的质疑,最终有人投了反对票。
-2019年10月份中长期+现货按周试结算(18-27日,简称为10月试结算)
规则修改:进一步总结前期的经验,又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则完善,1)根据售电公司所代理用户历史用电特性曲线(分工作日、周六、周日三类),对原有价差中长期合同电量进行曲线分解——其中,2019年10月前进入市场的售电公司,其代理用户历史用电特性曲线根据9月份所代理用户的用电情况统计;2019年10月新进入市场的售电公司,其代理用户历史用电特性曲线根据10月所代理用户的10月8日用电情况统计。
2)同时市场主体协商一致后,可对分解曲线作进一步调整,同时可通过现货环境下中长期交易实现对统一分解电量的调整。
童虎评议:
1)分解办法尽可能贴近真实负荷,尽可能减少偏差。
2)分解曲线考虑不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负荷具体情况,进行了差异化处理。
3)给了市场成员双边自主协商的处理机制,给了通过市场化方法调整价差合同签订不合理的窗口。
4)然而由于价差合同签订时并没有考虑到现货市场的影响,或者说签订与分解成为两个脱离的操作,并且一个是没有现货的背景,一个是基于现货将开展的背景,因此始终还是存在一些矛盾。
-2020年按月试结算(简称月度试结算)
规则修改:2020年全月试运行和2019年按周试运行在曲线分解上的区别:全月试运行年度合同带曲线,市场主体可按合同提交的曲线分解;按周结算试运行年度合同曲线按售电公司历史曲线分解。
童虎评议:
1)负荷预测与实际的偏差到处存在,这也决定了中长期交易与实际负荷之间的偏差无法消除,在过渡期,广东现货市场通过优化分解规则、创新交易品种提高市场流动性等办法,在一定程度是控制了损益风险。基本上确定了解决偏差的方法、手段。
2)但价差合同交易与现货市场之间缺乏关联,也就是价差合同没有考虑到现货、周、月度等交易的影响,以及事后性的价差合同分解(尤其是临近现货市场运行时才分解的作法),这始终还是存在较大的争议隐患。
3)在常态化现货市场体系中,长期合同签订与分解应当是同时发生的,2020月度试结算规定现货交易之前进行曲线分解是朝着这一方向的一大进步,但是现有合同,后进行分解还是稍有缺憾,可能存在达不成一致的情况。
4)因此月度试结算也许可以考虑采用三步安排,第一步组织机构发布分解要求与指导办法,第二步由市场主体基于指导分解办法自主协商,第三步针对协商不成的合同由组织机构根据预先规定的方法进行强制分解。
~~· 修改重点二:统一结算价格计算办法 ··~~
由于广东市场采用基于节点电价的日前、实时双结算电力现货市场架构,各母线节点上的价格并不相同,并且在阻塞严重的事时价格差异可能还会很大。起步阶段,为了简化操作难度,同时也是确保顺利过渡,实际上发电侧采取上网节点价格进行现货交易结算,而用户侧采用统一结算价,即同一出清时段,全省负荷结算价格相同。
-5、6月试结算
计算方法:日前、实时市场用户侧的全省统一结算价,为相应时段全市场各节点的基于负荷的加权平均综合价格。
童虎评议:
关于阻塞成本分摊:
1)采用全省统一结算价的隐含假设是市场电量基于各节点负荷在相关节点上进行分布。
2)市场电量根据这一假设承担一部分全网的阻塞成本。
3)虽然计划电量没有参与现货市场结算,但在全电量参与现货出清计算的情况下,实际上假设了计划电量也是基于各节点负荷在相关节点上进行分布的,并承担剩余部分的全网阻塞成本。
关于阻塞剩余影响:
1)如果计划电量与市场电量均按照以上分担的阻塞成本进行支付,那么按照节点价格特性,那么全网最后的阻塞剩余(即负荷支出减去发电收入的剩余量)原则上不会小于零。
2)但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时的基数、西电东送等计划电量并没有参与现货市场结算,因此全省统一结算价仅仅用来结算市场电量。
3)由于只施行部分电量结算,此时的阻塞剩余为正为负完全无法预测,实践也确实如此。
4)由于计划电量与市场电量之间肯定不是在定价节点上同比例分布的,因此阻塞成本分担上存在交叉补贴。
-9、10月份试结算
方法修改:根据发电侧市场总电费和全电量结算阻塞盈余,计算用户侧统一结算价并事后发布,即:用户侧统一结算价=(发电侧市场总电费+总阻塞盈余×市场电量占比)/发电侧市场总上网电量。
童虎评议:
关于阻塞成本分摊:
1)由于计划电、与市场电量在母线节点上的分布比例不清楚,并且可能随时变化,所以很难弄清楚各自应承担的真实阻塞成本是多少。
2)因此修改后的全省统一结算价的隐含假设市场电量、计划电量按照电量比例分担相应的全电量阻塞成本。
阻塞剩余的影响总结:
1)按照节点价格特性,全电量阻塞剩余原则上不会小于零,所以采用修订后的统一结算价格时,即使只施行针对市场部分电量实施阻塞结算,此时的阻塞剩余也不会小于零。
2)但由于很难弄清楚市场、计划电量各自应承担的真实阻塞成本是多少,所以两者之间在阻塞成本分担上依然存在交叉补贴。
-2020年按月试结算(简称月度试结算)
方法修改:没有进一步修订,基本沿用10月试结算方法。
童虎评议:一定要避免量价不匹配的结算设计
1)节点电价下的结算应遵循节点价格、节点电量的匹配性原则,量、价在量价节点上的分布偏离会严重影响节点电价的设计初衷,出现不可预测的结果。
2)市场电量可能是加重阻塞,也可能是减轻阻塞;反之计划电量也一样,具体要看当时的电网、发电与负荷情况。
3)在无法完全搞清楚出清时的计划、市场电量分布时,假设平均承担阻塞成本是一种可以接受的处理办法。
~~· 修改重点三:阻塞费用结算办法 ··~~
广东电力现货市场采用了基于节点的边际定价方法,并且是综合了市场与计划的全电量出清,因此所有电量都会影响节点电价,也应当参与现货市场的结算,否则很容易出现不可预测的不平衡资金,对市场成员的利益与市场的平稳运行带来不利影响。
一、计划电量的阻塞结算 ·
-历次试结算
结算规则:历次试结算中基数电量与西电东送电量均不参与阻塞费用结算。
童虎评议:
1)根据统一结算价格计算思路,以及市场电量阻塞结算办法,如果计划电量参与阻塞费用结算的话,最终的阻塞剩余也会返回给计划电量。
2)计划电量参与或不参与阻塞结算的影响是一样的,所以为了简化工作量,不参与结算是合适的。
二、价差合同的阻塞结算 ··~~
-2019年试结算规则:
结算规则:各机组的价差中长期合同阻塞费用不予结算,对应的价差合同阻塞总费用由B类机组按上网电量比例分摊或分享。
童虎评议:
1)价差中长期合同需要承担阻塞义务,支付阻塞费用。
2)集中竞价形成的差价合同,如果明确了交付点在统一结算点,那么由需要由发电方承担阻塞费用,但这种竞价机制与节点定价并不协调,具体影响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3)双边协商的价差合同阻塞费用的承担方要看是合同本身的交付点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则具体办法可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与论证。
4)阻塞剩余的返还原则保持不变,这没什么问题。
-2020年试结算:
结算规则:与2019年试结算保持不变,但明确了价差合同的交付点在统一结算点。
童虎评议:
1)只要价差合同不单独结算阻塞费用,那么合同签约方必然就不会在合同签订时主动考虑阻塞的影响,由发电侧分担价差合同累计阻塞费用,只能是一种财务平衡,对阻塞的发生不会有影响,更不会缓解。
2)只要签约方不考虑阻塞的影响,那么最终的签约大概率是加重阻塞。
3)明确价差合同的交付点是一种完善,但具体试运行时的实操程度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关键在于统一结算点价格信号是否清晰。
三、绝对价格合同的阻塞结算
-2019年试结算
结算规则:各机组的绝对价格中长期合同阻塞费用不予结算,与计划电量处理办法相同。
童虎评议:
1)与价差中长期合同阻塞费用不予结算相似,绝对价格中长期阻塞费用不予接受也会导致市场出现负的不平衡资金;或者导致阻塞剩余减少,影响售电公司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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