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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能源法代表整个中国能源的发展方向,涉及很多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可以见得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将我国能源发展立法进程向前推进了一步。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七块钱)
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引发了行业内的热议:能源法对电改有什么影响?对参与电改的各个主体又有什么影响?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观茶君团队负责人展曙光在4月19日北极星电力网举办的深度解读能源法《能源法视角下,电改的昨天今天明天》直播中表示,“透过能源法我们可以看到,未来电改的走向已经显现,在能源改革过程中一些问题已经达到共识。”
对电力市场的影响:确立能源市场化改革方向推动电力市场发展
谈到能源法对电力市场的影响时,展曙光称“能源市场化”已是共识,能源法直接确立了能源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至此能源改革是坚持计划为主还是走向市场的问题得到了解答。“市场化”在能源法中得到了呈现,电改9号文的改革也一直沿着这个方向进行。“三放开一独立”、放开发用电计划、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改革等等都反映了电力市场化的方向在向前走。
电力交易机构、交易品种、交易规则都是电力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能源法中提到的建立功能完善、独立运营、规范运行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对于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规范运行具有积极作用;鼓励发展各种有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有利于丰富交易品种,提高市场活跃度,推进电力市场的发展。
对电网企业的影响:垄断性与竞争性业务分开经营对电网改革有指导作用
能源法中有哪些条款和电网企业直接相关呢?
能源法中有一个条款提到,“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开经营”,这一条对于电网的改革具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怎么界定、如何区分、“分开”的具体形式有哪些等等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对于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的界定,展曙光表示:
我们可以根据国家发改委《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哪些列入输配电价,哪些列入管制范围,来判断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范畴。但里面有一项值得注意:电储能设施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也就是电储能不是垄断业务。但本次能源法中提到电网企业发展储能技术,与《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表述不一致,展曙光称征求意见稿把储能写进来值得商榷,下一步以哪个为准有待观察。
传统意义上大家习惯把配电业务视为垄断性业务,但是要看最新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到放开竞争性业务,支持民营企业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开展发电配电售电业务,由此可见配电是可以逐步放开的“竞争性业务”。
其次关于“分开”的具体形式:
竞争性业务和垄断性业务分开经营,该怎么理解?展曙光提到:分开有三种形式:财务分开、法律分开、产权分开。财务分开是竞争性业务和垄断性业务都在一个公司做,但在记账的时候分开。法律分开是由不同法律实体,比如一个电网企业分设不同的公司分别做输电、配电、售电业务。产权分开是不属于同一个电网企业,输配售电公司直接属于国资委,单独管理。最初级的分开是财务分开,分开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可能需要一步步过渡。但现在法律里提到的分开经营到底都是哪种分开,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
对售电的影响:促进建立公平的售电环境 利好独立售电公司
在谈到能源法对于售电业务的影响时,展曙光表示大家一直关注电网企业的售电问题,电网企业从事竞争性售电,那么其他售电主体很难竞争,目前来看这种现象并没有得到很明确的解决,由此也能看出竞争性和垄断性业务分开的重要性。
另外市场垄断也是影响售电业务发展的因素,电网系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竞争力大,独立售电公司没有得到公平对待,没有公平环境售电公司很难发展。因此售电公司的发展取决于垄断环节和竞争环节的分开程度。
对增量配电的影响:利于解决增量配电不公平竞争问题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其实质就是输配分开的探索,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是在电网范围内单独划分一个区域做为增量,由其他主体投资的配电企业去经营,与电网企业竞争。但目前很多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企业感觉很失望,跟原来预想的出入较大,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呢?展曙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增量配电的配电区域本来就是从电网区域切分出去的,与大电网竞争肯定困难。如果想实现通过比较竞争提高效率的目的,那么就需要同等条件下的竞争。如果把增量配电企业的配电业务和电网企业的配电业务对比,是相对公平的,但是目前的状况是增量配电企业的配电和电网的整个业务(输电+配电)竞争,而增量配电网的电源又受制于电网的输电业务,这种竞争是不公平的竞争。
如果下一步能实现竞争性业务和垄断性业务分开,电网的输电配电业务达到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开程度,配电网和其竞争至少有一定可比性。竞争性业务和垄断业务分开经营,对于增量配电的发展而言,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对火电的影响:不能一刀切 要注重清洁安全高效
市场中对于火电企业的声音是,新一轮电改以来发电受伤最重,让利最大,现在市场竞争残酷,很多火电企业经营不下去面临倒闭的困境。那么透过能源法我们能看到电源企业的什么现象呢?
展曙光表示,发电侧有各种电源,电源以后究竟怎么发展,能源法从优化能源结构方面确定了一个发展方向,即调整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能源法反映了下一步整个能源结构的调整趋势,那么对火电企业有什么影响呢?展曙光表示,火电作为化石能源,首先面临被替代的趋势,前景不好,但并不意味着不开发火电。火电逐步被替代的命运很难避免,但是多长时间实现很难说。煤电对国家而言非常重要,从我国的资源禀赋看,不可能将火电一刀切掉,那么下一步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呢?当然还是要发展,但是能源法中提到要注重清洁安全高效,超低排放,在类型上要发展热电联产、热电煤气多联供等。
另外关于火电,能源法2007版提到国家在能源资源富集、符合大规模开发条件、对国家能源布局具有战略作用的地区建设能源基地。在新版能源法中删除了这一条,想搞大的煤电基地火电基地现在已经不可能了,不受国家鼓励。
对可再生能源的影响:通过补贴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路子走不通
能源法中提到的结构优化、鼓励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等对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利好。但是指望通过补贴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想法需要改变。
针对这一问题,展曙光做了对比:2017版能源法中明确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也明确了发展基金的来源。但是新版能源法中并没有提到此项内容,只提到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扶持,但到底何种政策可能不再是法律强制的了,因此通过补贴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路子是走不通的。
对电力用户的影响:高耗能企业不公平因素减少
能源法对于电力用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高耗能”领域的变化。从2007版和2020版能源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到“高耗能”一词在2007版中出现9次,在新版能源法中只出现1次,说明我国告别了能源供应短缺时代,能源供应结构更加合理,对于现有高耗能企业来说是一个好事,不公平因素会慢慢减少。
当前国内实体经济不景气,国家也出台相关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可以预见的是对于能源改革而言,加大力度继续推进是确定无疑的事情,电力现货、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等等都会持续下去。基于国内的改革习惯,我们的改革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但电改毕竟经过了5年,相信下一步改革步伐会加快,参与改革的各方主体要保持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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