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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住建厅、甘肃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规定收费政策。对居民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省内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2〕881号)明确的标准执行,即在转供电主体相应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基础上按转供电小区不同用户规模分别加价2分、3分、4分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或自行加价“搭车收费”。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建厅 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
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发改价格〔2020〕34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城建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甘肃厂区、甘肃矿区、东风场区工商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近年来专项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为切实清理整顿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序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方式,确保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有效降低工商业企业和居民用电成本,全面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是落实国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重大举措之一,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减税降费重要抓手,意义重大。2018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专项督查和审计力度,强力推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努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我省转供电环节问题较多、性质较为严重,多次被国家通报批评,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做过明确批示,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加价行为。各地务必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强化责任担当,以时不待我的紧迫感、使命感抓好清理规范工作,精心组织排查整治行动,全面掌握转供电环节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建立工作台账,限时限期对照整改,保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政策措施,规范收费行为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等文件精神,现对转供电及收费行为予以进一步明确,便于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转供电基本概念。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转供电主体主要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电网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电网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包括居民终端用户和工商业终端用户等。转供电主体和转供电用户作为转供电环节重要利益方,形成了供电和结算关系。
(二)转供电电费构成。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转供电电费收取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1.对居民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省内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2〕881号)明确的标准执行,即在转供电主体相应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基础上按转供电小区不同用户规模分别加价2分、3分、4分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或自行加价“搭车收费”。
2.对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终端用户按月抄表算费的,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并按以下方式结算电费:
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对应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峰谷分时电能表及安装费用由转供电主体承担。
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按该转供电主体每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购电平均价格结算。购电平均价格=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总额(税价合计金额)/对应电量,终端用户缴纳电费总额=实际用电量×购电平均价格。
(2)终端用户采用预购电卡表(或网络表)的,按该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向电网购电平均价格(计算公式同上)为标准,计算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费/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购电平均价格。转供电主体不得强制限定最低或最高购电金额(电量)。
(3)转供电主体对上述终端用户,除总表和分表之间的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损耗费用=终端用户每月缴纳电费总额(预购电费)×损耗率,损耗费用应在每月电费结算或预购电时单独计列。损耗率根据转供电主体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每月动态调整,最高不得超过10%。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0%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目前已通过服务费等方式收取损耗费用的,要一并清理规范,不得重复计收。
(4)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自有、经营性设施用电费用应由转供电主体自主承担,运行服务费用(含公共照明、绿化、景观、电梯、中央空调等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单独收取上述费用或与电费捆绑收取。
(5)转供电主体应在每月10日前主动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上月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峰平谷电量电价、电费总金额、平均电价水平、损耗率、实际损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全体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三、全面摸底排查,严格执法监督
(一)全面摸清底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抓紧牵头组织摸底排查,电网企业全力支持配合,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同步掌握街边门面店铺、底商等其他主体用户名单,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要系统分析转供电摸排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实行限时整改销号管理。
(二)严格执法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对不及时传导降价政策,违规乱加价、多收电费等问题要严肃依法查处,限时清退多收电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典型案例要第一时间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效应;要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转供电主体失信信息纳入甘肃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信用中国(甘肃)”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向各有关部门推送,实施联合惩戒。各地电网企业要协助终端用户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情况,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四、加强设施配套,推进综合施策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注度大、矛盾问题多,需要加强相关设施配套,统筹治本与治标,推进综合施策。
(一)严格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电标准。对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含具有独立产权的物业底商,下同),住建部门要加大行业指导力度,督促开发主体严格依据《甘肃省居民住宅用电一户一表建设与改造技术规程》(DB62/T25-3067-2013)建设电力配套设施,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电气设计工作,严格把关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为抄表到户创造条件,从源头把控,有效解决不合理加价问题;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一户一表”方式答复供电方案,对住宅小区电气设计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一户一表”要求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一律不以合表方式答复方案;住宅小区开发主体要严格按照电网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和电气设计审核意见,依标准建设小区供配电设施,小区配电变压器及相关电气装置应按照户均标准和小区公用设施用电容量足额配置,同时预留小区内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容量及建设位置,小区供配电设施经由电网企业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对终端用户直接“一户一表”供电到户并对供配电设施进行维护。
(二)加快老旧小区“一户一表”改造。电网企业要结合国家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尽快摸清辖区内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电力用户数,对于意愿强烈、产权关系清晰、符合接入条件的老旧小区转供电主体,要优先安排,统筹加快改造进度。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等,纳入输配电成本并适时疏导。
(三)加强转供电业务指导。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提高服务意识,靠前指导、无缝对接。对于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转供电主体,根据其实际需求,积极主动做好供电业务指导服务,适时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提高转供电主体内部管理水平和供电服务质量,推动转供电环节服务更标准、收费更规范、用电更明白。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舆论导向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发声,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电网企业,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政策措施,形成鲜明的舆论导向,保证所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应知尽知、不留盲点,构建政策落地“最先一公里”。电网企业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继续采取上门派发《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告知单》等方式,实地实时宣传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转供电主体要全面系统告知终端用户,落实好转供电环节收费及有关政策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鼓励终端用户通过“12315”热线投诉举报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明确职责分工,完善保障措施
各地要认真研究建立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保障措施,扎实有序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宣传解释转供电有关政策措施,积极配合开展检查督导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转供电环节收费执法检查,清理规范收费行为;住建部门负责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居民住宅小区开发主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协调对接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到户。电网企业负责电气设计审核工作并按“一户一表”要求出具审核意见,摸清辖区内转供电主体及终端用户数,了解转供电主体移交意愿及条件,提出“一户一表”改造和直接供电工作建议,配合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整治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狠抓措施落实,确保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成本政策红利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工作中,如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导致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将商请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责问责,重点追究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责任。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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