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对于拟议中的《能源法》,业界给予了高度关注,其中最大的期盼,就是希望凭借此部《能源法》的出台,推动能源体制、尤其是电力体制改革,特别是在分离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方面作出更明确的规定,真正破除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羁绊。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电力企业管理”ID:zgdlqygl 作者:展曙光)
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离
是市场化改革的发展趋势
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电力市场化的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不断分离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原来发输配售一体化垄断经营的电力企业不断将竞争性业务分离出来,交由市场竞争,而保留的垄断业务则越来越少。一般是先分离发电业务,然后是售电业务,接着是配电业务,最终将输电业务保留为自然垄断性业务。
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也遵循了这一规律。2002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提出的“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等目标,实际上就是将发电业务、辅助性业务并进,而将配电业务等从发输配售一体化经营的国家电力公司中分离出去,形成多个发电主体、多个辅业公司、多家配电公司共同竞争的市场格局,最终只将输电作为垄断性业务留给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处理区域电网公司日常生产中需网间协调的问题;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近期负责三峡输变电网络工程的建设管理;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制定全国电网发展规划”。虽然5号文确定的目标只实现了厂网分开、主辅分离,但实际效果已经显现:五大发电集团、两大辅业集团走向了市场,通过竞争迅速扩大了我国的发电能力,并大幅度降低了单位造价和发电成本,让社会享受了改革红利。
2015年,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为标志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提出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思路。在5号文放开发电业务、辅助性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配售电业务,将配、售电业务推向市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售电公司得以大量涌现,活跃了批发零售电力市场;伴随着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中小型配电网公司开始出现,打破了电网企业对配电业务的垄断。与此同时,按照“管住中间”的原则,作为垄断性业务的输配电业务则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管,其中,价格监管成为主要手段。在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离的大背景下,竞争性的电力市场建设得以逐步推进,特别是现货市场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
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不分
已成为现阶段电改的阻力之一
在看到新一轮电改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新一轮电改距离当初设定的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未分离或分离得不彻底,已经成为现阶段改革逐步深入的阻力之一。其中,由于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的边界划分缺少法律层面的明确与确认,而导致部分市场主体因可能利用垄断性业务形成的优势阻碍其他主体、影响公平竞争而受到诟病。
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方面,虽然国家已经推出四批共计404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但其中大多数项目却步履维艰,改革效果未能如期呈现。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但电网企业的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未能有效剥离是重要原因之一。
增量配电改革的实质是通过配电业务市场化,形成各个配电网之间比较竞争的局面,从而达到降低配电成本、提高配电服务水平的目的。同时,由于配电业务与输电业务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因而,增量配电改革推动的仅仅是配售电业务之间的竞争,而不是配电业务与输电业务之间的竞争,事实上由于二者的作用不同,也无法形成配电业务与输电业务的竞争;在不同配电业务进行竞争时,输电业务应该保持独立,否则,就会形成“大打小”的局面。但以往的实际情况是,电网企业同时从事输电、配电、售电业务,增量配电网一方面需要从电网企业的供电营业区内切割自己的配电区域,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与电网企业竞争,形成“配电业务”对“输电、配电、售电业务”的“一对多”局面,这种“竞争”的结果可以想见。设想,如果增量配电业务能够与电网企业的配电业务一样,在区域划分、电源接入、结算价格等方面享受同样的权利义务,则目前困扰增量配电业务发展的问题基本都可以得到解决。
同样,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不分的问题也对电力市场建设形成困扰。比如,由于电网企业同时从事输、配、售业务,掌握电能传输的唯一通道,有能力通过控制电能输送网络影响电力现货市场的价格,这无疑增加了市场监管者、参与者的担心。再如,由于电网企业可以同时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非市场的保底供电业务以及垄断性的输配电业务,导致竞争性业务与市场性业务不分,电力市场的公平性受到质疑。
与此同时,不得不说的另一个事实是,除了同时从事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外,电网企业还实际掌握着电力系统的运行权——电力调度权,以及交易机构部分控制权,尽管长期以来的运行模式是基于电网运行安全约束下的基准考量,但“网运不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业界对于电力市场化改革成效的担忧。
进一步明确垄断性业务
与竞争性业务分离的具体要求
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离是改革的共识,而《能源法》提出“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开经营”,则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规定比较原则化,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问题:
一是分离/分开的具体形式问题。一般理解,分开有三种形式:财务分开、法律分开、产权分开。财务分开是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由同一个法律实体(公司)经营,只在财务上分开核算;法律分开是由不同法律实体从事不同类型的业务,比如一个电网企业分设不同的子公司,分别从事输电、配电、售电业务,这些子公司各自独立;产权分开或实体分开,是将不同的业务交由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不同主体经营,比如,输电、配电、售电业务分别交由不同的公司经营,这些公司之间没有关联关系。结合实践情况看,建议《能源法》明确分开的最低要求为法律分开,要求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必须交由不同的独立法人承担,并对从事不同业务的独立法人的人、财、物、信息等提出具体的隔离要求,对违法者设定罚则;同时,设定一定期限,逐步过渡到产权分开,具体可授权国务院或能源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二是关于输电业务与配电业务分离的问题。输电业务具有强垄断性,属于垄断性业务没有争议;但配电业务则随着对市场认知的发展,已逐渐明确为竞争性业务,且为中央文件所认可。如2019年12月2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支持民营企业以参股形式开展基础电信运营业务,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开展发电配电售电业务”。该文件传递的信息非常明确,那就是配电业务与发电业务、售电业务一样,属于向民营企业放开的“竞争性业务”。因此,对于输电与配电,应实现业务分离,参照前述原则,最低要求是由独立的法人单位独立经营。具体可授权国务院或能源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三是关于“网运分开”的问题。“网运分开”是中央对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要求。2015年8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深化电力、油气、铁路等领域改革,自然垄断行业要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将竞争性业务全面推向市场。”具体到电力行业,电网调度、电力交易属于“电力运营”的范畴,目前看,交易职能随着中央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营要求的提出,独立已经是大势所趋;而关于调度职能是否从电网企业中独立出来、形成独立的调度机构,各方还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跟交易职能一样,调度职能属于公权力,不宜交由市场主体行使,特别是不应交由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市场主体行使,以防公权私用;作为过渡,可以交由从事垄断性业务的主体行使,前提是该主体仅从事输电业务,不从事任何竞争性业务。
事实上,正在推进的油气改革就采用了该做法:新成立的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公司统一负责全国油气干线管网运行调度,但前提是该公司只从事管道建设、运营维护等垄断性业务,不从事购销等竞争性业务。以上观点,谨供《能源法》立法参考。(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0年06期,作者系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与改革密不可分,未来2年是现货市场的关键时期。(来源:能源新媒文/陈雳侯思锐)2024年5月23日,总书记在山东济南主持召开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化电改摆在座谈会第一顺位再次被重点提及,标志着电力体制深化改革全面提速,为下一步电力体制改革释放重要信号。在五大电力央企的带
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旨在实现政企分开、政监分开、厂网分离、主辅分离,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构建市场竞争格局。本文详细分析了电力业务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并探讨了电力业务监管的法律基础。文章进一步聚焦于自然垄断业务监管、市场竞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紧扣新型电力系统发展新质生产力成为我国电力行业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战略重点和主要任务。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华能)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
编者按:能源是工业的粮食、国民经济的命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为我国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是事关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紧迫任务。2024年,恰逢“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提出十周年,
小编按电力管理主要指国家对电力事务的管理,除了电力行业管理外,还包括电力发展战略的制定、电力安全的维护、电力国际合作等综合性问题。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转型和电力市场的快速发展,电力管理与监管模式的改革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深入探讨了全球不同国家的电力管理与监管模式,从政府
小编按配售电公司的发展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供电企业参股配售电公司,在电力市场中既面临新业务发展机遇,也面临竞争加剧等挑战。本文阐述配售电公司的现状,以配售电公司所面临的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背后原因,提出合规管控供电企业参股配售电公司的建议。供电企业需要厘清与增量配售电公司之
近日,内蒙古电力集团电力客户数量成功突破1000万户大关,标志着集团公司在服务广大客户、推动电力事业发展的道路上迈出坚实一步。一直以来,内蒙古电力集团坚决贯彻国家及自治区决策部署,秉承“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与电力体制改革新形势,聚焦主责主业,以“市场化、
在几十年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国家对建立电力市场化机制的决心始终没有动摇,特别是2015年中发9号文开启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机制改革的序幕,以现货市场为核心的电力市场改革到如今已进入深水区。(来源:微信公众号“能源新媒”文/修远)近年来市场建设喜报频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很多地方中长期交
导语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对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明确要求。电力企业亟需打造“供电服务网格”融入“政府综合治理网格”的政电网格融合服务新模式,推动企业力量和社会资源融合联动,更好服务日益
能源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国家能源安全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近期出版的《习近平关于国家能源安全论述摘编》一书,分8个专题,收入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217段。其中部分论述是第一次公开发表。为什么说能源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如何完整准确全面学习领
栏目主持人赵国政按俄罗斯横跨欧亚大陆,是世界上国土最辽阔的国家。从诸多方面看,俄罗斯与我国有许多相似之处,两国同样存在地区资源分布不均衡、发展不平衡现象,两国在电力领域的改革也有着相似的背景——都是经济快速发展中、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改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俄罗斯发电量仅次于我
近期,广东关于2025年中长期交易价格问题的讨论引起了行业内的关注。电力中长期,常被视为电力交易的“稳健之锚”,被赋予了“压舱石”和“稳定器”的作用,在我国,电力市场建设以发用侧中长期交易起步,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长期交易发挥了稳定市场、凝聚共识的重要作用。每逢岁末年初,主管部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河北南网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基于分布式光伏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加快完善市场分时电价形成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机制,优化市场规则、规范业务流程,服务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发挥电力市场对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的支
新型电力系统概念提出至今已有三载,源、网、荷三大要素在系统内部的功能角色深刻重塑。它们之间,紧密交织、相互依存,又彼此牵绊,共同编织电力系统转型升级的复杂图谱。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前沿阵地与示范窗口——浙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理解乃至借鉴这一转型进程的独特视角。国家能源局发布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北京市2025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解读如下:《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北京市2025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的解读一、背景依据为持续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征求意见稿)》《北京市2025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征求意见稿)》指出:2025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安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公示拟参与山西电力市场售电公司(2024年第十三批)名单,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6家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检验,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详情如下:
11月15日,江苏首个虚拟电厂监测管理平台——常州市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正式揭牌。(相关阅读:常州市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揭牌)据了解,该中心作为全市荷端调节资源的统一入口,现已接入虚拟电厂13家,聚合用户3508户,汇聚光储充冷热等荷端调节资源58.67万千瓦,聚合资源最大上调能力16.12万千瓦、最大下调
在11月19日进行的四川电力市场月内集中交易中,出现了罕见的“涨停封板”现象。(来源:硕电汇作者:小硕团队)在集中竞价阶段,买方的出价已达到平水期的最高限价333.84元/兆瓦时。而卖方仅有1家参与挂牌,其在最高限价的卖出需求仅为300兆瓦时。出清阶段结果显示,333.84元/兆瓦时的价格成交了卖方的
为加快适应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更好地融入西藏电力交易市场,11月18日,西藏开投集团成立电力营销中心,以统筹集团电力交易市场化工作。伴随西藏电力交易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西藏开投集团电力营销中心的成立:1有利于优化集团内部资源配置通过集中营销职能,避免各部门营销资源的重复投入,
11月14日-15日,甘肃省工信厅组织省电力公司和天津安捷物联专家团队,在天祝县开展助企纾困电力市场化业务现场宣讲调研活动,为碳化硅企业现场宣讲电力现货市场、虚拟电厂及综合能源管理等业务知识,走进工业园区和企业现场调研并解答企业疑虑,取得较好效果。活动中,专家团队在天祝宽沟工业园集中宣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支持独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其中提到,支持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建立健全我省“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的完整市场体系,明确将独立储能纳入市场主体范畴,促进独立储能“一体多用、分时复用”
致函发改委全文:完善价格政策,支持配电改革观茶君按:针对配电价格中存在的问题,观茶君团队曾于2020年7月致函国家发改委,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发改委于当年9月复函观茶君团队负责人展曙光律师,表示将优化输配电价结构,完善相关政策。对此,电力法律观察发布了相关消息,见:(来源:微信公众号
国家发改委近日连发两遍《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分时段”签约,并明确指出将促成“放开两头、管住中间”(X+1+X)的能源网络格局形成。对此,业内人士预测,“分时段”签约或是为现货市场建设“铺路”。不过,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的配套文件《电力交
很久没看到这么原始的需求侧响应了——拉闸限电。湖南硬缺电,浙江以“双控”之名行“拉闸限电”之实,内蒙古乌兰察布地区用电缺额300万千瓦,华中缺电已是旧闻。还会有其他省吗?据说还不少。(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观察”ID:higuanchajun作者:观茶君团队)原因很简单。就湖南来说,供给侧:特
“本交易公告及各附件全部或部分内容,未经交易中心许可,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手段在公众媒体转载、转帖或发布。”看到某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公告中的这一声明,有不少小伙伴问观茶君:这则声明受法律保护吗?如果有人违反声明、在公众媒体发布了交易公告,会承担法律责任吗?(来源:微信公
缺电了!在“电网规模和发电能力都位列世界第一”的炫目成绩之下,居然有浙江、湖南等多个省区缺电了!这怎么可能?观茶君跟很多人一样感到震惊。保障供应、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用电需求,不是电力行业应该承担的最基本任务么?(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观察”ID:higuanchajun作者:观茶君团队)有
近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涉及七个方面的23项任务中,《通知》明确列出三项与电价有关的举措:继续执行降价5%政策;完成输配电价核定,落实燃煤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业内专家表示,实
7月22日,由观茶君律师团队拟定的《关于尽快修订完善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建议》正式提交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观察“ID:higuanchajun)针对增量配电网的配电价格问题,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观茶君律师团队研究认为,《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
近期,有多个增量配电项目的业主及相关单位告诉观茶君,配电价格特别是跟省级电网的结算价格问题已成为迈不过去的坎,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可能成为压垮很多项目业主的最后一根稻草。(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观察”ID:higuanchajun作者:观茶君团队)在初步调研、掌握基本情况后,观茶君基本认可该观
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能源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来源:微信公众号“享能汇”ID:Encoreport作者:享能汇工作室)距离上一次《能源法》公开征求意见已经过去了13年。13年的时间谈不上沧海桑田,但中国的能源行业在这13年里也发生了翻
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能源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距离上一次《能源法》公开征求意见已经过去了13年。13年的时间谈不上沧海桑田,但中国的能源行业在这13年里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这一部备受各方关注、同时又意义非凡的法理性文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