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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有哪些政策?
国家从2018年开始对转供电加价开展规范清理以来,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不仅包括专门针对转供电问题的政策,18-20年间还在每次降电价政策中突出强调了转供电主体不得截留降价红利的要求。主要包括: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价研究前沿” 作者:张超)
2018年3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要求重点清零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明确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按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其它相关费用协商解决,或将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向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2018年7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87号),要求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要求电网企业主动服务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电力用户实现电力直供;明确对于不具备改造条件,由转供电主体落实降价政策至终端用户;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清理规范工作。
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针对清理规范转供电工作中仍存在的问题,要求:加快转供电摸排清理工作进度、提高降价政策传导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大降价政策宣传力度、配合做好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切实推进一户一表改造、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
2019年5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819号),要求加大对转供电环节以及其他领域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同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要求认真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不及时传导等问题,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2020年2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2020年6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
以上国家层面政策中,2018年出台几项政策对转供电加价清理规范而言,无疑是最具指导意义的。
各地转供电政策情况如何?
各地政策,也分专门针对转供电的政策和零星出现在降价政策中的转供电条款。下表显示了各地专门针对转供电的政策,但不包括转发国家文件、检查整治通知等,包括部分尚处于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除北京和黑龙江两地政策没能找到外(但不代表没出台),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尽可能整理进来,当然仍会有漏掉的。
从具体内容看,各地政策都对鼓励一户一表改造实现直供、产业园区自愿移交电网直供或改制为增量配电、转供体收取电费不高于向电网缴交电费、降价政策不允许截留等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部分地方政府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围绕国家政策提出了更细致、更具体的要求。
首先是对于转供电的其他费用处理,在“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基础上,根据本地需要做了丰富。例如,河北、湖南、河南、四川、辽宁、新疆等,明确将公共用电设备的运维、折旧、人工等费用,作为租金、物业费、管理费覆盖范围,或公平分摊范围;安徽和吉林还将峰谷价差纳入到处理范围中。
其次是对于损耗率,湖北、四川、吉林和甘肃分别制定了上限水平,分别是7%、6%、10%和10%。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四川,从“川发改革〔2018〕395号”到“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损耗率从“统一按6%”变为“不超过6%”,说明将定价主动权还给市场不仅是政府的期望,也是用电者的期望。
再是关于处理方式,各地政策在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的选择以及排序上,也有所区别;个别地区对是否支持公平分摊,以及按电量分摊还是什么标准分摊,也有不同看法。
还有一些地方政策明确提出了转供电最高限价、预售电价格限制、市场化价差传导、一户一表改造成本疏导等要求。
限价方面,湖南是唯一对转供电价本身执行最高限价的省份,限价按照2018年11月以来的降价政策为基础,在不同时期确定了不同限价水平。陕西和甘肃则对转供电加价进行限制。
预售电价格限制方面,天津、山东、湖南、四川、吉林、甘肃和新疆都有相关政策,其中预售电价按一般工商业不满一千伏峰段或平段价执行的较多,四川要求不超过对应目录电价的1.25倍执行,新疆对5G基站的预售电限价考虑了15%的损耗影响。
市场化价格传导方面,目前仅看到只有河北和四川对转供体参与电力市场形成的价差收入全额传导的要求。
一户一表改造成本疏导方面,有河北、河南、四川、新疆、海南明确,将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折旧和运维等成本纳入输配电价疏导。
另外,还有一些比较有启发的政策条款:
(1)鄂价工服〔2018〕22号,要求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
(2)鄂市监竞争[2020]17号,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7%以内黄码,以上是红码;
(3)豫发改价管〔2020〕566号,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提出构建“发现-核实-整顿-查处-总结-预防”的闭环管理机制;
(4)河南省《规范非电网直供用户用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居民合表用电、加收损耗费、农业排灌用电、5G基站承担费用等提出细致规定;
(5)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详细制定了转供用户电价计算办法;
(6)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明确禁用“用电服务费”“电力服务费”名义;
(7)辽市监联〔201.8〕23号,要求出具告诫函,并明确了转供电违规处罚标准;
(8)甘市监发〔2020〕252号,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10%以下绿码,以上为红码;
(9)藏市监〔2020〕45号规定,有意愿移交且产权明确,但需改造的商住转供电主体,纳入“十四五”能源规划统筹解决改造项目资金。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以上所有政策梳理,目的是发现好的经验做法,一定存在疏漏,请谅解,也可留言以修正。
基于梳理的体会
1.各级政策已经从多个角度对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提出要求,部分地方政策更充分结合了地方实际情况,形成了颇具特色、方便执行的政策。但是政策的出台不代表清理规范工作的完成,如何将政策落实到位,才是转供电治理中更关键的问题。
2.具体到政策执行,类似于河南提出的“发现-核实-整顿-查处-总结-预防”闭环管理机制是值得借鉴的。一方面,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甚至供电企业等形成紧密的协同,在已有政策指导下发挥规范治理的长期效果。另一方面,促使利用更加便捷有效的治理手段,如转供电价码等,来实现规范清理目标。
3.应该鼓励各地继续丰富完善转供电规范清理政策,类似于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吉发改价格联〔2020〕668号、藏市监〔2020〕45号等政策,能够联合多个部门出台,政策条款更全面、更细致,甚至对转供电价具体计算方式能够明确的话,相信会更有利于执行力。毕竟真正的治理到位,远不是转发国家政策就可以简单实现的。
4.可考虑出台政策,在全国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从上而下、监督从下而上”的治理效力。
最后是句题外话,如果您转发,我相信也是对清理规范转供电的一次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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