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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负担成煤企脱困一大难题

2021-03-24 09:05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朱妍关键词:煤炭煤炭行业煤炭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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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1日,《资源税法》正式施行,执行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税率形式。过去卖多少吨煤、交多少税,现在是用销售额乘以税率。仅此一项调整,我们一年至少多缴3亿元税款。”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东北某大型国有煤企财务负责人宋某直言压力。“《资源税法》明确的减征、免征情形,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担。但当初作政策调整时,煤炭行业正处相对困难时期,煤价跌入低谷。按照两种不同方式计算,应缴税额差别不大。但目前,煤价回归理性,从价计征自然水涨船高。”

上述东北国有煤企的情况并非个案。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煤炭行业整体税费虽呈下降趋势,但实际增值税税率偏高、矿业权出让收益金偏重等现象长期存在,部分企业负担不降反升,由此成为困扰其脱困的一大难题。

“虽然感受到国家减税降费的力度,煤企缴纳的税费仍有30多项”

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布的《2020煤炭行业发展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营业收入同比下降8.4%;利润总额同比下降21.1%,降幅高于全国规模以上企业25.2个百分点。在经营压力之下,“减负”呼声四起。

宋某向记者列举,其所在企业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11个主要税种,加上教育附加费、青苗补偿费等行政规费,税费构成接近30项。尽管整体呈下降趋势,部分税率却有所提高。“为运用税收政策鼓励煤炭精深加工,我省原煤税率由国家规定幅度的下限2%调至4%,企业因此又增加一笔税款。我们与主管部门多次沟通,但政策很难再动。”

对此,淮北矿业集团高级工程师杨杰也有感触。“近年虽然感受到国家减税降费的力度,但煤炭行业税负过重问题依然存在。目前,煤企缴纳的税费仍有30多项。比如增值税税负近10%,是制造业的2倍至3倍。土地征迁、塌陷地补偿复垦等大额成本费用,还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行业税负明显不公。”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原副校长姜耀东证实,不止一家企业承压。以某大型煤炭企业为例,其税费负担由2017年的14.48%,分别提高到2018年的18.65%、2019年的17.78%,以及2020年前5个月的23.97%。另据某大型煤企测算,2019年4月增值税税率调整以来,实际增值税税负为8.39%,比化工、电力、钢铁行业分别高出5.45、3.56、6.1个百分点。“此外,部分地区为拓宽税源上调资源税税率,有的企业资源税是改革前的2.16倍。”

“企业需在近80%资源未动的情况下,提前支付所有费用”

“我们并不是要求一味降低煤炭一个行业的税费,而是希望主管部门加强规范管理,切实解决行业共性问题。”宋某举例,早在2014年,国家便出台了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等优惠政策。但因没有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这些政策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实质性优惠。“对此,能否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让红利真正落到实处?”

某大型露天煤矿负责人韩某称,响应税费政策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但同时,希望能够考虑煤炭行业的特殊性。“比如矿业权出让金,企业压力确实不小。这笔费用按照资源储量乘以煤种单价,一次性计算,且在规定年限内缴清。在新疆、内蒙古等地,整装煤田一个矿区动辄百亿吨储量,服务年限甚至长达100年以上。相当于爷爷帮重孙子预先交费,哪个企业一口气有这么多钱?具体收多少、怎么收,我认为需要更科学的评估办法。”

上述说法,得到姜耀东的赞同。“以国家能源集团某煤矿为例,矿山服务年限在70年以上,而矿业权出让收益要求30年内缴清,意味着企业需在近80%资源未动的情况下,提前支付所有费用。同时,评估后采矿权出让收益较之前增加70亿元,加重了煤矿前期投入。”

在中央财经大学煤炭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邢雷看来,煤企之所以感到负担沉重,另一重要原因是在税收之外,还存在名目繁多的收费。“近几年,一些收费被取消或合并,一些由费变税,但依然存在不合理、重复收费等现象。一些收费甚至不被会计规则允许,即便在上市公司财报中也没有反映。据调查,一般煤企总体税费比重在30%左右,相比其他行业长期排在前列。”

将收费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逐步建立“税主费辅”的新格局

业内人士普遍反映,由于对煤炭行业的特殊性认识不足,部分税费制度改革并未真正实现“减负”初衷;部分优惠政策执行不规范,企业申请起来程序繁琐、费时费力。因此,整体趋势虽然向好,煤企税费问题却经常反复,一直没能从根上解决。

“自2016年实行去产能政策以来,行业多次提出适当减负的诉求。”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人士举例,尤其是老矿区,各项负担均比较重,可否考虑给予特殊的税费优惠和支持措施。“比如允许企业转型发展项目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利用企业所属煤矿工业广场、已征用或租用的土地上建设的转型发展项目,给予免交土地税费等支持。”

邢雷提出,结合行业实际,优化调整煤炭税费结构,合理确定行业总体负担水平。一方面,针对行政性收费制度,将收费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逐步建立“税主费辅”的格局。另一方面,建立煤企收费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对重复性收费项目予以合并。

“一般制造业多是来料加工,大部分进项税可以抵扣。煤企属于资源开采和消耗型企业,采煤所消耗的材料不构成产品实体,加工环节的增值程度也不高。但在成本支出项目中,除了外购材料、电力等费用等,其他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少。”邢雷认为,研究确定合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这是较为实际的解决思路之一。

姜耀东也建议,理顺增值税链条,进一步降低煤炭增值税税率,将符合煤企投入特点、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拆迁费、银行业贷款利息等实行定率抵扣,列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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