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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确保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现将2018年8月以来转供电环节和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电价降低政策予以重申,并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2018年8月以来转供电价格政策
(一)2018年8月以来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1.《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71号)规定:
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禁止在我省目录销售电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自2018年8月1日起,将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8月1日4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2018年我省工商业用户电价每千瓦时累计降低7.74分)全部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降价红利。
自2018年11月1日起,省内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执行,终端用户未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6分标准执行,如:2018年11月份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平段电价为每千时0.673元,加6分,即终端用户电价为0.733元/千瓦时,公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另计。
2.《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发改物价〔2019〕349号)规定:
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一般工商业用户1-10千伏平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6512元,加6分,即终端用户电价为每千瓦时0.7112元,公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另计。
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发改物价〔2019〕548号)规定:
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一般工商业用户1-10千伏平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6037元,加4分,即终端用户电价每千瓦时0.6437元,公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另计。(2019年我省工商业用户电价每千瓦时累计降低6.93分)。
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电网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1639号)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工商业用户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3分;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每千伏安每月降低2元。以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1-10(20)千伏电度电价为例:每度0.6007元(销售电价0.5607元+0.04元)。
5.《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573号)规定:
自2021年5月1日起,除合理的损耗电费(包括变压器和线路损耗)外,不得随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加收其他费用;损耗电费的损耗率最高不超过10%,转供电主体存在多级转供的,用电损耗率合计不超过10%。
(二)疫情防控期间电价优费政策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高耗能行业除外)电费时,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其中,对批发市场、商超、生活必备品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用电按照2020年陕西省目录销售电价的90%结算电费。
二、公共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
1.2021年4月30日前,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则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如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目前确有困难,转供电主体也可暂按照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比例,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不包含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等其他费用)。分摊费用标准要在规定电价外单独列示,单独收取,并由转供电主体按照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执行周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清单。对于总表之后的分表装置不全的,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电费分摊办法,并将结果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布。
2.2021年5月1日后,损耗电费的损耗率最高不超过10%,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电费等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量或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任何费用。
三、具体要求
1.各转供电主体,要站在政治的高度,增强自律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和疫情防控期间电价政策,确保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
2.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2018年以来国家历次降电价政策进行自查自纠,积极主动清退转供电加价环节多收电费,认真执行2021年5月1日起新的电价政策,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杜绝价格违规行为的发生。
3.区市场监管局将畅通12315举报投诉渠道,已向社会公布各区县、开发区转供电加价环节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查处违反一般工商户电价政策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一般工商户的价格权益。
4.2020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在全区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专项行动,重点检查2018年以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及国家发改委、省政府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执行情况,对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价格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西安市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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