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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一、落实减免税收政策
1.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执行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延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解读:(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以下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详情可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延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①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直接在申报表中勾选“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②适用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③已经享受了原有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以资源税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对应纳的70%的资源税减征50%的税额,叠加享受后减免幅度达65%。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执行新政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由5%下降至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蕴静,联系电话:0571-85270829。
2.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解读:(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2)关于金融机构、免税适用方法、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和相关要求等信息等可查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文件。
(3)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蕴静,联系电话:0571-85270829。
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从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解读: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上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上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其他详细规定可查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蕴静,联系电话:0571-85270829。
4.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到100%;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时即可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解读:(1)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2)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蕴静,联系电话:0571-85270829。
5.延续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十免”“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半”“五免接续年度减按10%”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解读:(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蕴静,联系电话:0571-85270829。
6.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解读:(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②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③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④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⑤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⑦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⑧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蕴静,联系电话:0571-852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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