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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全球变暖问题日益严峻,联合国气候大会分别于1992年和1997年通过了《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其中《京都议定书》首次提出了“碳排放权”的减排机制,自此碳交易在世界范围内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就我国而言,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2030年实现“碳达峰”和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以下简称“3060目标”)之后,从去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到2021年三月份的“两会”,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已成为国家政策层面的重要议题,在此背景下,行业普遍认为,为实现“3060目标”,我国经结构、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将面临重大的变革和转型,而转型过程中必然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以碳金融为核心的绿色金融市场将引来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快速增长的历史机遇。
一、碳交易的实践与展望
01我国碳市场的过去、现在、将来
过去时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为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将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深圳市共七个试点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开始,我国先后在上述地区以及2016年增加的福建省共八个试点省市正式启动了试点交易工作,同年6月18日在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售出一万吨碳排放配额,达成了我国首笔碳排放权交易。
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共完成碳交易总量4.45亿吨,交易总额104.31亿元,交易额整体上呈现出上升趋势,各地交易市场纳入的行业虽有所差异,但普遍均包括电力、热力、石化、钢铁等碳排放量较高的产业,就各地碳交易情况进行横向比较,广东、湖北、深圳累计成交量位列前三位,广东、湖北、北京累计成交额位列前三位,天津、重庆累计成交量和成交额均相对较低。
现在时
历时七年试点,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启动,全国碳市场采用“双城模式”,将交易中心设置在上海,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碳配额登记结算中心设置在武汉,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工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个交易日,碳配额开盘价为49元/吨,碳排放配额挂牌协议交易成交量410.4万吨,成交额达到2.1亿元,收盘价为51.23元/吨。交易启动初期,市场仅在全国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开展配额现货交易,具体企业数量为2225多家发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年排放二氧化碳超过40亿吨,这预示着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将成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交易中心。
将来时
展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未来,短期内燃煤火电仍将是国内主要发电模式,我国碳排放的绝对量比较大,在实现碳中和目标之前,我国的碳排放总量将长时间处于世界首位,这显然给碳交易市场长期向好发展奠定了现实基础。就全国碳市场而言,未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将在目前的交易规则基础上继续发展:在覆盖行业方面,未来拟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高能耗行业共有八个,分别为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民航,且生态环境部此前已委托相关协会对建材、有色金属和钢铁三个行业的碳排放权交易开展工作;在交易主体方面,除了控排企业之外,未来条件成熟后还将纳入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在交易产品方面,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赵英民于2021年7月14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的介绍,尽管交易初期仅“开展配额现货交易”,但是未来“将根据需要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鉴于各地试点阶段,湖北省、上海市、广东省等地均有推出碳排放权远期交易产品,全国碳市场上出现远期合约等其他交易品种亦指日可待。
同时,全国碳交易市场启动后,原先试点地区的碳交易市场将逐步向全国市场过渡,虽然具体的过渡时间表和路线图还需根据全国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各地试点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和制定,但可以明确的是,在全国市场业已设立的情况下,国家将不再支持地方新增交易试点,且现有试点也需做好向全国市场融合的准备工作。
可以预见,伴随我国工业规模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以及“3060”政策的有序推进,我国碳市场必然将表现出交易总量增长、交易品种增多、交易群体扩大的利好趋势,有专业人士认为,2030年全国碳交易市场的交易量或达到千亿级别,这无疑给衍生金融创造了非常良好的市场空间,也为广大有意参与碳金融的投资者擘画了全新的发展蓝图。
02域外碳市场的实践与借鉴
纵观全世界范围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相较于美国因总统更替而多次摇摆不定的碳减排政策,欧盟作为《京都议定书》的最大支持者和现今国际上最大碳交易市场的推动者,其在碳减排领域的探索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欧洲碳排放权交易体系(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U-ETS)起源于2005年,是世界上参与国最多和最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欧盟碳交易市场已经历三个阶段(2005年至2007年试运行阶段、2008年至2012年第二阶段纳入航空业并规定电力行业需有偿取得部分碳排放配额、2013年至2020年第三阶段涵盖了更多的行业和温室气体),并已于2021年步入第四阶段,现阶段欧盟碳市场的覆盖行业主要包括电力、石化、冶金、水泥、陶瓷、玻璃、造纸和航空业等,温室气体的种类也从二氧化碳扩展至一氧化二氮、全氟碳化合物。
欧盟碳市场交易制度逐步完备,其配套金融机制亦日臻完善:在参与形式上,金融机构不仅可以向碳市场交易主体提供金融中介服务,而且也可以直接参与碳交易,将碳市场作为一种投资渠道;在金融产品种类和交易活跃度上,欧盟碳市场的金融衍生品有碳排放权的远期、期货、期权、掉期、价差、碳指数等多种产品,衍生品交易市场相比于现货交易更为活跃。此外,欧盟还建立碳基金以巩固碳减排效果。
通过欧盟先进的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碳市场的发展路径提供有价值的思考,阶段化的发展方式以及配套的金融制度设计值得我国借鉴、学习。事实上,从我国政策层面释放出的信号可以发现,我国碳市场大致将遵循与欧盟类似的发展轨迹和方向,若此前提成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套金融制度将如何设立,从欧盟碳市场的现行制度或可管中窥豹。
二、碳交易与碳金融
01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与碳金融
从碳交易市场的实践与发展可知,碳金融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必然产物,但是在具体讨论碳金融之前,有必要对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即碳排放权究竟是何种权利进行分析,以确定碳排放权可以通过哪些金融产品、工具进行资金运作。
尽管碳排放权是由行政管理部门为达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目的,而通过一定方式分配给相关主体的权利,其分配过程属于行政许可,但是权利主体在取得排放权的配额之后既可自用,也可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自由交易,带有明显的私权色彩,因此从权利行使的方式来看,碳排放权应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而不宜认定为一种行政机关赋予的特许权。
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碳排放权作出规定,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即使碳排放权在权利内容(即占有、使用、收益)上与用益物权高度相似,也不能将碳排放权界定为一种物权;同时,生态环境部2021年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也没有对碳排放权作出任何明确的定义,而只是规定全国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权配额”,似乎将碳排放权划归为一种行政配额,但这样的安排显然无法解释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以及流转交易所适用的法律基础。所以,在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之前,基于保护权利主体的考虑,宜将碳排放权视为一种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质、且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无形财产权利,在此基础上,以物权为标的的资金运作方式应排除在碳金融资产之外,而以无形财产作为基础变量的金融衍生产品则均可纳入碳金融的涵盖范围。
02碳排放权的交规则与碳金融
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之前,生态环境部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5月14日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两份文件,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具体交易规则作出了明确,主要包括: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和单价竞价的方式进行,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挂牌协议交易的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其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大宗协议交易的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其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而单向竞价的相关业务规规定待交易机构另行公告;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
此外,关于定价机制,碳排放权价格是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市场开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的第一笔成交价,若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市场收盘价为当日挂牌洗协议交易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若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由于不同交易模式碳排放权的价格及涨跌幅度有着明显差异,上述交易规则和定价机制对于如何设计碳金融衍生产品有着直接影响,不同基础交易所衍生出的金融工具的预期收益及对应风险必然高低有别,对于持有碳排放权的权利主体、配合资金运作的金融机构以及购买碳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来说,选择合适的碳交易开展金融业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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