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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

2021-08-16 15:11来源:陕西省发改委关键词:电价销售电价输配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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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陕西省发改委发布陕西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其中提到:

加快推进能源价格改革,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积极推动电价改革。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坚持市场化方向完善“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加快理顺省内输配电价结构,核定公布我省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稳步推进销售电价改革,研究制定分时电价机制的具体措施,适时推行尖峰电价,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完善电价形成机制。落实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健全电解铝、钢铁、水泥等行业绿色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两高”项目电价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

详情如下:

陕西省“十四五”时期

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精神,深化“十四五”时期我省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系统观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重点围绕完善价格调控机制,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深化能源资源价格改革,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加强公共服务价格改革,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价格管理治理和服务保障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价格工作积极作用。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二、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更好保障基本民生和经济安全

(三)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适应形势发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健全价格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完善价格监测分析制度和风险预警框架。建立价格监测品种和价格监测点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价格监测品种和价格监测点代表性。加大价格监测巡查力度,密切关注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生产、运输、销售、成本和价格动态,做好重要节假日和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的价格应急监测。加强价格监测数据分析和价格形势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潜在性的价格异常波动,强化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及时反映妥善应对。进一步升级改造全省价格监测预警信息系统,持续推进省市县三级一体化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发挥好系统数据库优势。善于借助“外脑”,建立专家库,深化与行业协会、市场机构合作,提升分析预测质量。

(四)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落实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要求,制定调控方案,明确调控责任,建立重要民生商品调控目录清单并动态管理。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产销衔接,建立价格区间调控制度,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完善有利于价格稳定的长效机制,采取多层级储备调控、进出口调节等方式,发挥好重点企业参与政府储备调控的积极作用,加强生猪等重要民生商品逆周期调节;完善突发应急调控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和极端事件应对预案,建立健全价格应急管理制度、上下联动应急机制,坚持“调高”与“调低”并重,注重预调微调,有效保障粮油肉蛋菜果奶等供应,防止价格大起大落;完善应对物价上涨的民生保障机制,创新重点群体生活保障方式;推进政策协同,统筹促进生产、优化结构、保障供应和稳定价格各项目标,强化价格与投资、财政、保险、金融等政策的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规则,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五)妥善应对大宗商品价格异动。加强对铁矿石、铜、原油、天然气、玉米、大豆、食用油等大宗商品市场动态和价格形势的跟踪分析,深入研判输入性影响,及时提出储备、进出口、财税、金融等综合调控措施建议,协调推动有关方面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价格异常波动时,积极会同或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市场调研、专项调查等方式,规范经营者行为,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重点原材料市场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行为。

(六)注重市场预期管理。建立健全预期管理工作制度,强化重大政策解读和信息主动公开,有效释放权威信息,增强政策透明度。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舆情常态化监测机制,做好分析研判,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通过解读市场基本面的积极变化、政府保供稳价举措等,强化政府与市场双向沟通和信息交流,释放正面信号,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建立重大调控政策压力评估制度,加强应急突发情况下的网络舆情管理,及时消除可能造成群众恐慌情绪的负面舆情,防范化解不稳定因素和次生风险。依据《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价格信息发布行为。

三、加快推进能源价格改革,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七)积极推动电价改革。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坚持市场化方向完善“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加快理顺省内输配电价结构,核定公布我省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稳步推进销售电价改革,研究制定分时电价机制的具体措施,适时推行尖峰电价,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八)完善电价形成机制。落实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健全电解铝、钢铁、水泥等行业绿色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两高”项目电价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

(九)稳步推进石油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结合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进程,指导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配合推进城镇燃气配送网络公平开放,减少配气层级,严格监管配气价格,探索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根据价格改革进程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

(十)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完善我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进一步健全价格监管体系,科学核定监管周期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四、系统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形成绿色发展生产生活方式

(十一)创新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并进行动态调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研究推动具备条件的项目,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推进供水工程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

(十二)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1017号)精神,坚持高位推动、统筹谋划、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如期完成改革目标。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抓手,坚持按量计费,积极推行分档水价、探索试行分类水价。统筹推进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终端用水管理机制健全和落实。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安排进度,2021年基本完成省属大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加快中小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步伐,尽快实现改革目标。主动对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利用相关项目和资金,借力借势推进改革,抓紧建立完备的农业节水制度体系。合理界定水权,创新完善水权交易机制,推进市场化交易,推动节约的农业水权向城市和工业用水转让,最大限度发挥水资源价值。

(十三)持续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修订完善《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择机适度拉大分档差价。结合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管理方式,积极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具备条件的高耗水行业率先实施。鼓励探索建立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十四)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且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并研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

五、加快公共服务价格改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十五)加快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形成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要求,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实现主体明确、价费清晰、权责相符,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收费行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十六)建立健全垃圾收费管理制度。推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按照“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原则,合理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排放。积极推行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收费,已开展餐厨垃圾专项收集、运输及处置工作的地区,依据本地实际制定收费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探索建立农户生活垃圾处理付费制度。

(十七)不断完善教育、养老等收费政策。落实好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制定《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民办教育收费,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定我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办法。落实国家“双减”政策,制定校外培训学科类收费标准。适应居家、社区养老、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领域新模式,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合理制定价格。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十八)健全旅游、法律服务等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景区内垄断性服务价格监管。创新价格管理方式,分类施策推动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归合理区间,降低偏高的门票价格水平。加强对景区内垄断性较强的交通车、缆车、游船等服务价格监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要合理界定成本构成,降低虚高票价。完善公证、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机制。

(十九)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六、注重改革创新,提升成本监审和价格认定工作水平

(二十)完善成本监审政策。坚持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制定完善分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探索建立标准成本制度。推进输配电、供水、供气、供热、教育、景区服务、污水处理等重点领域的成本监审工作。强化成本监审约束作用,逐步引入成本激励机制。加强成本监审调查工作平台建设,逐步将省级定价项目纳入平台实施成本监审。规范第三方参与成本监审工作行为,提高成本监审质量。

(二十一)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深入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题分析研究,为做好农产品保供稳价工作提供支撑。适时修订陕西省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

(二十二)推动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优化价格认定工作“分片联系、对口指导”机制,充分发挥市级价格认定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案例教学和实战化培训,定期进行案件评审,适时进行专项检查,不断提升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加大价格认定综合业务平台的推广运用,同步开展网上办案,提升价格认定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十三)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努力化解价格领域矛盾纠纷,推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向景区、向社区延伸,为和谐社会建设、全域旅游创建、营商环境改善等贡献价格认定的专业力量。

七、做好组织保障,确保各项改革取得实效

(二十四)加强统筹谋划。依据职责和价格权限,落实改革主体责任,对照改革目标,统筹改革进程,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设计方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切实履行法定程序。坚持舆论宣传与重大价格改革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准确解读改革方案,凝聚改革共识。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价格改革具体方案或计划,扎实推进“十四五”时期价格机制改革,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到位。

(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在制定价格政策时要充分考虑保障改善民生,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在推进价格改革时要把握好时机力度,充分研究论证社会承受能力,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民生保障措施。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十六)完善价格法治。结合价格法律法规建设和价格改革进程,适时修订《陕西省价格条例》《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动态调整《陕西省定价目录》《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推进价格管理机制化、制度化。

(二十七)强化能力建设。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修养,开展专业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充实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加强成本监审调查、价格监测、价格认证队伍建设,提高服务中心、服务大局能力。充分利用第三方力量,强化价格领域重大问题、基础理论和前瞻性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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