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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2021-08-30 10:51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电力设施供电服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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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

编号:

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输电类)

国家能源局编制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行政许可机关就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电力监管条例》

4.《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二、法定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5.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

6.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

7.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电能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申请人在取证后从事输电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能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规定和标准,并接受能源监管机构监督管理。

1.执行调度规则,遵守调度纪律,保证电力系统的运行可靠性和电能质量。

2.按照国家规划,投资建设输电线路和变电设施,保证为用户提供容量适度、结构合理的输电通道和网络。

3.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标准,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输电服务。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并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成本补偿。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的材料

告知承诺制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能够支撑许可条件的材料(申请许可时免于提交,但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一)新申请

1.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2.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3.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或核准的规模一致)。

4.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

5.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二)许可事项变更

1.主网架中新(改)建输电设施投入运营

(1)设施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或核准规模要求)。

(2)输电项目相关设施的竣工验收材料。

(3)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2.主网架中终止运营输电设施

终止运营输电设施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材料。

(三)登记事项变更

1.涉及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变更

法定代表人、住所、申请人名称(法人企业名称)、登记名称(下属非法人企业名称)变更的,需具备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输电网络覆盖范围变更

输电网络覆盖范围变更的相关材料。

3.主要输电设备情况变更

输电线路长度、变电设备容量变更的具体材料。

(四)许可证延续

涉及许可条件保持的财务、人员要求等材料。

(五)许可证注销

与注销事由相应的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对照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内容,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含网络核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受理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受理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四)信息公开

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7日内,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开许可决定、申请人的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对有关告知承诺的投诉和举报。

七、事中事后监管

1.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查验申请人提交备查材料、现场核查或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并根据许可事项类别和申请人信用状况确定核查比例。

2.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推送。存在隐瞒、欺骗等承诺不实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3.行政许可机关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八、法律责任

1.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2.行政许可机关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对采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3.拒绝或者阻碍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实承诺、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机关:

申请人的承诺

本单位就申请的 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报和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单位符合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并愿意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五)本单位愿意承担虚假承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做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日期:

附件3-3

编号:

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供电类—传统供电公司用)

国家能源局编制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行政许可机关就传统供电公司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电力法》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5.《电力监管条例》

6.《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二、法定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5.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6.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7.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为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供电企业在从事供电业务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规定和标准。如违反有关规定,将接受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相关惩戒。

1.执行电力市场规则,遵守商业道德,优质服务、诚实信用。

2.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保障任何人能够以普遍可以接受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并有权获得国家规定的成本补偿。

3.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2022年底前,实现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高压用户用电报装“三省”服务,用电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三指定”。

4.按照供用电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连续向用户提供合格、可靠的电能。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供电类—传统供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供电类—传统供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五、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的材料

告知承诺制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能够支撑许可条件的材料(申请许可时免于提交,但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一)新申请

1.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2.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3.供电营业区域相关材料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4.供电营业区域供电网络分布概况(供电网络分布图)。

5.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6.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二)许可事项变更—供电营业区范围变更

1.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电区域变更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电区域变更协议。

2.供电网络分布图。

(三)登记事项变更

1.涉及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变更

法定代表人、住所、申请人名称(法人企业名称)、登记名称(下属非法人企业名称)变更的,需具备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

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的相关材料。

3.主要设施设备情况变更

供电线路长度、供电设备容量变更的具体材料。

(四)许可证延续

涉及许可条件保持的财务、人员要求等材料。

(五)许可证注销

与注销事由相应的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对照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内容,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含网络核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受理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受理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四)信息公开

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7日内,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开许可决定、申请人的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对有关告知承诺的投诉和举报。

七、事中事后监管

1.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查验申请人提交备查材料、现场核查或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并根据许可事项类别和申请人信用状况确定核查比例。

2.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推送。存在隐瞒、欺骗等承诺不实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3.行政许可机关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八、法律责任

1.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2.行政许可机关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对采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3.拒绝或者阻碍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实承诺、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机关:

申请人的承诺

本单位就申请的 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报和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单位符合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并愿意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五)本单位愿意承担虚假承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做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日期: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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