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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2021-08-30 10:51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电力设施供电服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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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4

编号:

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用)

国家能源局编制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行政许可机关就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电力法》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5.《电力监管条例》

6.《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二、法定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6.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8.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三、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

为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配电企业在从事供(配)电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的规定和标准。如违反有关规定,将接受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相关惩戒。

1.全面了解许可准入、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政策和规则,知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市场规则和交易机构有关规定从事交易活动,遵守商业道德,优质服务、诚实信用。

2.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4.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2022年底前,实现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高压用户用电报装“三省”服务,用电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三指定”。

5.按照供用电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及方式,连续向用户提供合格、可靠的电能。

6.向非市场主体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直接启动保底供电服务。

7.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电网接入服务、配电服务及增值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配电网络的运行、检修信息和供电质量、服务质量等信息。受委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等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10.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承担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监管责任;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四、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在从事配电业务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依法运营,严格履行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用户的合法权益,退出配电业务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自愿终止配电业务时,承诺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示,妥善处理配电资产、债权债务及合同约定事项,并与承接其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完成交接后,向本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2.被强制终止配电业务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项资产转让或业务移交工作,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五、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配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六、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的材料

告知承诺制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能够支撑许可条件的材料(申请许可时免于提交,但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一)新申请

1.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2.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任职文件。

3.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核准或审批的规模一致)。

4.配电营业区域相关材料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5.配电营业区域配电网络分布概况(配电网络分布图)。

6.设立的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配电营业区域概况。(二)许可事项变更—配电区域范围变更

1.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变更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配电区域变更协议。

2.配电网络分布图。

(三)登记事项变更

1.涉及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变更

法定代表人、住所、申请人名称变更的,需具备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

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的相关材料。

3.主要设施设备情况变更

配电线路长度、配电设备容量变更的具体材料。

(四)许可证延续

涉及许可条件保持的财务、人员要求等材料。

(五)许可证注销

与注销事由相应的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对照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内容,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含网络核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受理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受理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四)信息公开

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7日内,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开许可决定、申请人的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对有关告知承诺的投诉和举报。

八、事中事后监管

1.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查验申请人提交备查材料、现场核查或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并根据许可事项类别和申请人信用状况确定核查比例。

2.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推送。存在隐瞒、欺骗等承诺不实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3.行政许可机关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九、法律责任

1.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2.行政许可机关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对采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3.拒绝或者阻碍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实承诺、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机关:

申请人的承诺

本单位就申请的 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报和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单位符合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并愿意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五)本单位愿意承担虚假承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做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日期:

附件4

编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告知承诺书

国家能源局编制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行政许可机关就告知承诺制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法定条件

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1.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5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3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1.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50人、30人和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60人、30人和20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10人。

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和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15人和5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8人和3人。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

(四)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1.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最近3年内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2亿元、1亿元和3000万元。

2.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最近2年均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告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的材料

告知承诺制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相关业务的,除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外,应当具有下列支撑其满足许可条件的材料(申请许可时免于提交,但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一)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有效期延续、合并、分立

1.法人营业执照。

2.提出申请前企业的最新期末财务报表。

3.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任职文件。

4.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

5.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由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力企业等部门单位颁发的电力相关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

6.最近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凭证、工程合同等(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备查)。

(二)登记事项变更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对照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内容,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含网络核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受理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受理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四)信息公开

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7日内,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开许可决定、申请人的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对有关告知承诺的投诉和举报。

六、事中事后监管

1.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查验申请人提交备查材料、现场核查或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并根据许可事项类别和申请人信用状况确定核查比例。

2.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推送。存在隐瞒、欺骗等承诺不实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3.行政许可机关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七、法律责任

1.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2.行政许可机关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对采用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存在欺骗等情形的,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3.拒绝或者阻碍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实承诺、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机关:

申请人的承诺

本单位就申请的 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报和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单位符合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并愿意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五)本单位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做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日期:

附件5

事中事后核查指引

为加强和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现就事中事后核查时间、方式等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指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细则,开展事中事后核查。

一、核查时间

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的内容进行核查。

二、核查方式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以告知承诺制办理取得许可的企业实行全覆盖核查。

承诺内容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部分进行网络核验。

承诺内容不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部分,通过在线查看企业提交的备查材料、现场核查或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核查。原则上以在线核查为主,对失信企业和许可级别较高的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力度,核查可根据企业申请许可事项类别和信用状况按不同比例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

1.新申请

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2.许可事项变更

发电企业新(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转让运营机组、发电机组退役变更: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及50MW以上水电机组全覆盖核查;其他发电机组信用良好企业免予核查,守信企业按不低于同期申请守信企业总数20%的比例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输电企业主网架中新(改)建输变电设施投入运营、主网架输电设施终止运营变更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供(配)电区域变更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3.登记事项变更

机组类型、容量、投产日期、设计寿命变更全覆盖核查,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免予核查。

4.许可证延续

信用良好企业免予核查,守信企业按不低于同期申请守信企业总数20%的比例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5.发电机组延寿运行

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及50MW以上水电机组全覆盖核查;其他发电机组信用良好企业免予核查,守信企业按不低于同期申请守信企业总数20%的比例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6.许可证注销

输电、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其他免予核查。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1.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合并、分立

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许可级别较高的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力度。

2.有效期延续

信用良好企业可免予核查,守信企业按不低于同期申请守信企业总数20%的比例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许可级别较高的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力度。

三、问题处理

在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对采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

3.违反《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许可管理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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