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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市场主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以及碳金融业务。碳金融业务是以碳排放权交易为核心,衍生出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与碳资管业务市场,由三类业务组成。
二、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碳金融市场产生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2]。
在《京都议定书》谈判过程中,确立了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碳交易机制。IET是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体系,JI和CDM两种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则可以用于抵消部分配额,两者结合形成了强制碳交易市场。
《京都议定书》所列出的这三种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同时可以进行现货、期货的买卖,为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各类低碳债券、碳结构性存款等绿色金融创新纷纷落地。
2005年1月,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式启动,碳排放权正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可交易商品。目前欧盟EUETs碳市场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场,也是唯一一个跨国界的碳市场,该市场于2005年启动,涵盖28个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其交易量约占全球总量的3/4,总体交易量与交易金额逐年上升。
除欧盟委员会主导的欧盟碳排放贸易计划(EU-ETS)外,全球碳排放贸易还集中在英国排放贸易计划(UK-ETS)、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排放贸易计划(NSW)以及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等。
三、国内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自“十二五”以来,我国为了应对越来越严峻的环境挑战,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在实际推动过程中,因为国情不同,我国一直是采取政策先行,由上自下引导碳金融市场的建设。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需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工具,一方面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另一方面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发展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
目前我国已建立七大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各交易所围绕碳排放权交易开展碳金融业务,部分交易所业务涉及碳基金、绿色存款、碳债券等绿色金融业务,各所业务如下:
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与资管业务都是基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产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在碳交易研究专题中阐述,本文不再赘述。本文从碳金融衍生品和资管业务的方面对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梳理。
碳金融衍生品
我国的碳配额现货交易市场试点于2013年6月启动,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及要推动期货市场的建设,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政府对金融衍生品的态度由谨慎转为鼓励,以碳远期为代表的碳金融衍生品相关市场规则开始建立。
● 碳远期
目前全国7个试点碳交易市场中,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率先于2016年2月发布了《远期交易业务指引》,并于3月28日完成了第一单交易。2017年初,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与上海清算所合作推出国内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标准化的碳衍生品——上海碳配额远期交易,由上海清算所提供中央对手清算,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组织交易,这是国内第一个标准化的碳衍生品,也是第一个人民银行批准的且由金融交易平台与专业交易平台合作探索的碳衍生品[3]。
由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只能在经批准的专业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而现有七个试点碳市场均不具有期货交易资格,因此各碳交易机构纷纷从远期产品入手,探索碳金融衍生品开发,寻求“曲线救国”。
目前湖北、上海和北京推出的碳远期产品均为标准化的合同,采取线上交易,尤其是湖北采取了集中撮合成交模式,已“无限接近”期货的形式和功能。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推出碳远期产品为线下交易的非标准合约,市场流动性较低。2016年4月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推出标准化的碳远期产品,上线至今日均成交量达到现货的10倍以上,显示出较强的市场活跃度。
● 碳掉期与碳期权
2015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源创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环境交易所签署国内首笔碳配额场外掉期合约,并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负责保证金监管与交易清算工作。2016年,深圳招银国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源创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环境交易所签署国内首笔碳配额场外期权合约,北京环境交易所负责监管权利金与合约执行工作。2017年,广州守仁环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壳牌能源(中国)有限公司通过场外交易的方式,签署碳排放权配额期权交易协议。
相较碳远期产品,碳掉期与碳期权在我国的业务实践较少,且没有相关业务规则,目前仍为零星发生、个别交易的状态。
碳金融资管业务
● 碳资产托管
2014年12月9日,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促成全国首单托管业务,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该项业务,并托管100万吨碳排放权。其托管机构为两家,分别是武汉钢实中新碳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中新绿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在2014年我国出现首单碳资产托管业务之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在2015-2020年间也均有业务落地。目前湖北、深圳、广州、福建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已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碳排放权交易所在构建配额托管业务运作机制时,尤为注重托管机构风险管控。托管机构以零成本或低成本从控排企业取得配额,其账户里的资金也基本来自配额交易,因此托管最大的风险来自托管机构变卖托管配额后抽逃资金,三个试点省市的托管业务细则、指引中都对此严格的规定,加强风险防范。
广东省和湖北省分别对托管机构的入户门槛进行严格的规定,《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托管业务指引》规定托管机构的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远期交易业务指引》规定托管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个省市均规定了保证金制度,广东和湖北都规定了初始保证金为托管配额总市值的20%;深圳除了规定风险保证金外,还规定了违约保证金的金额。三个省市均对托管机构的配额托管数量进行了规定,湖北和深圳要求托管机构每年度受托托管碳资产上限分别为1000万吨和200万吨;广东省则是从控排企业拥有的配额数据进行规定,要求控排企业可用于托管的数量比例应限制在当年度发放的免费配额的50%以内。
● 碳资产拆借
2015年,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制定《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借碳交易业务细则(试行)》,明确拆解交易机制。同年8月,申能财务公司与同属申能系统内的4家电厂外高桥三发电、外高桥二发电、吴泾二发电、临港燃机分别作为碳资产拆借双方签署《借碳合同》,为上海市首单碳资产拆借业务[5]。
在碳资产拆借业务中,风险点主要在于借入方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按时返还配额。业务细则中,最有特色的是保证金制度,其要求借入方需先缴纳初始保证金,之后才能进行配额的划转,同时借碳最大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吨。上海环境能源所推出的借碳交易机制,不仅是为了满足交易主体的市场需求,深化市场机制探索,更是为活跃碳排放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
● 碳资产抵押/质押
2014年9月9日,湖北宜化集团和兴业银行签订“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协议”,这是我国首单碳资产质押贷款项目,湖北宜化集团利用自有的碳排放配额获得了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同年11月,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与华能武汉发电有限公司签署3亿元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协议;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与湖北金澳科技化工有限公司签署了1亿元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协议[6]。从首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协议签署后,上海、广州交易陆续发布相关文件,包括《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协助办理CCER质押业务规则》、《上海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业务规则》、《广东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操作规程(试行)》,构成了目前我国碳资产抵押/质押方面的主要业务规则。
碳排放权抵押贷款将从发电企业逐步向工业企业推广,让企业获得更大的融资空间,从而引导实体经济走上绿色发展之路。
● 碳资产售出回购
2014年12月30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了国内首笔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协议,融资总规模为1330万元。在首单碳排放配额回购后,福建交易所于2015年率先发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广州交易所于2019年发布《广州碳排放额回购交易业务指引》。这两份文件明确了碳资产售出回购业务的主要流程。
针对业务资格和期限,广州和福建交易所均做出了相应规定:广州交易所要求交易参与人为具有自营业务资质的会员,福建交易所则采用业务资格申请的模式。控排企业将碳资产售出后,将处于碳资产头寸短缺的状态。为确保履约年度内正常完成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广州、福建交易所均明确要求业务到期日应在控排企业的履约年度内。
四、结语
碳金融作为国内新兴业务,发展前景可期。目前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来看,碳交易市场发展迅速,碳远期展现出较强的市场活跃度,碳掉期与碳期权交易仍处在零星交易状态,碳金融资管业务缺乏成熟运作机制。我国碳金融市场相比较欧美起步较晚,政策尚不完备,为更好的推动双碳目标达成,国家政府需要推出更多政策鼓励市场积极参与碳金融交易,完善交易机制,合理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1]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2]曾刚, 万志宏. 国际碳金融市场:现状,问题与前景[J]. 国际金融研究, 2009(10):19-25.
[3]证券时报专访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长赖晓明:全国碳市场有望今年年中启动
[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金融产品
[5]碳金融 | 信托公司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模式与路径研究
[6]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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