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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委会印发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21-12-14 09:06来源: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键词:燃气燃气安全燃气事故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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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设施设备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工程纳入当地城镇燃气专项规划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对在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要严格对主要管材检测检验,按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对燃气管线、设施设备周边在建项目,要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对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图或无施工图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严格落实图纸档案资料归档制度,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全时段监护规定,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要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对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对家用燃气器具的认证监管,促进提高获证产品认证的有效性,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对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大燃气灶具、燃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严格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组织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地理位置、安全状况等资料,重点对2000年前建设及运营使用超过设计年限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明确资金投入,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并持续组织动态更新改造。要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着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道设施管理和智慧化改造升级,扎实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建立全省城镇燃气管网与站点“一张网”,纳入城市管理平台,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燃气场站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对现有各类燃气场站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建设时间早、运营时间长、场站规模小、建设标准低、管理水平低、安全意识低、安全投入低的“作坊式”液化石油气场站。要严格排查整治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清单、无应急预案、管理松懈、设备设备陈旧损坏仍带病运行、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虚假评估等风险隐患。对燃气场站建设不符合标准规范、侵占已建燃气场站安全间距违法违规建设等风险隐患,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坚决整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燃气领域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全面规范压力管道法定检验,督促燃气行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施工告知、完善在用设备台账和落实法定检验计划,持续提升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督促压力管道检验机构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持续开展燃气领域相关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推进燃气行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加强对在用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运行监测、维护保养与巡查,建立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严格落实。要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全面开展燃气气瓶安全监督检查,强化燃气气瓶制造单位、充装站和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常态化应用气瓶安全追溯体系平台,依法查处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不符合核准要求的检验机构,依法查处充装超期未检、已报废、翻新气瓶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的充装单位,依法处置不合格及报废气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燃气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重点排查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液化石油气储配(供应)站、燃气加气站、储气库等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按规定持证上岗;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初步处置程序;灭火系统、报警系统、给水系统等消防设施设置运行情况,企业是否定期开展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标准等风险隐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项列出清单,严格复验销号,实行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实施挂牌督办。要切实摸清本辖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状况,重点了解掌握每个燃气经营企业储量、消防设施、应急抢险力量、压力管网分布等情况,建立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一企一表一策”登记台账,编制应急处置手册,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燃气领域应急救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排查整治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燃气应急预案的科学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针对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应急演练实战性不强,应急人员对预案内容不熟悉,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配备不足,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完善,燃气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能满足实战应急处置需要等问题,要推进政企联合应急演练,扩大应急演练的范围与频次,提高群众避险意识与能力。强化信息报送、现场处置、人员疏散等综合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提高各应急联动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切实增强城镇燃气行业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应急值守,落实好信息报送和24小时值班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涉燃气其他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重点排查整治城乡结合部易形成“三不管”地区存在的隐秘性高、流动性强的液化石油气“气贩子”“黑气点”。各相关地区要建立跨区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燃气、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等多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瓶装液化气非法经营、违法充装、掺混二甲醚、充装不合格钢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整顿瓶装液化气“黑气”市场。对违法违规经营企业和“黑气点”等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厉惩戒、顶格处罚、曝光警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液化石油气瓶信息化管理,排查整治气瓶虚假信息化风险隐患。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彻底、不到位的燃气企业要从严处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此外,各地要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辖区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充装、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隐患进行梳理,纳入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全面深入整顿燃气市场秩序,提高本地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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