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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1-12-17 11:28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键词:煤炭煤炭交易煤炭生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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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能源网获悉,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补充通知,通知指出,煤炭中长期合同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合同,鼓励按照价格机制签订3年及以上长期合同,3年及以上长期合同数量不少于各企业签订合同量的50%。各市探索签订地方纯供暖企业签订季节性合同。煤炭中长期合同要明确运输方式、运输企业和运输计划等,供需双方应提前与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对需要通过铁路运输的,供需双方应提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运输计划,申请铁路运力的合同不能超过供应企业装车能力和需求企业的卸车存煤能力。

详情如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补充通知

陕发改运行〔2021〕1959号

各有关单位:

11月26日,我委印发《关于做好陕西省2022年度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21〕1838号),对我省2022年度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录入、汇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能源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1〕365号)要求,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煤炭中长期合同覆盖范围

煤炭中长期合同供应方原则上覆盖我省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需方主要是发电、供热用煤企业,支持冶金、建材、化工等其他行业用户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鼓励化肥生产等重点领域企业参与合同签订。

二、煤炭中长期合同期限要求

煤炭中长期合同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合同,鼓励按照价格机制签订3年及以上长期合同,3年及以上长期合同数量不少于各企业签订合同量的50%。各市探索签订地方纯供暖企业签订季节性合同。

三、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数量要求

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优先衔接保障发电供热企业。2021年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按承诺要求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中央在陕煤炭企业、省属煤炭企业、外省省属在陕煤炭企业、其他(含民营)煤炭企业等要在100%保障(集团)公司内部在陕用煤单位需求的前提下,按要求与省内外其他用煤单位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充分发挥我省煤炭生产主力军作用。同时,鼓励各煤炭企业之间开展创新合作,通过双边协商产地资源互换互保等新方式为下游用户降低物流和采购成本。

发电供热企业年度用煤要实现长期供需合同100%全覆盖。地方供暖企业按实际需求签订合同。经铁路运输的发电供热用煤合同单笔不得少于20万吨,冶金、建材、化工等其他行业用煤合同单笔不得少于10万吨。

四、煤炭中长期合同价格机制

煤炭中长期合同执行“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实行月度定价。暂时按照以下价格机制签订合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其中:

基准价,下水煤合同基准价暂按5500大卡动力煤700元/吨签订;非下水煤合同基准价按下水煤基准价和扣除运杂费的坑口价确定。

浮动价,采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价格交易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综合指数4个指数,选取每月最后一期价格,各按25%权重确定指数综合价格,指数综合价格比基准价每升降1元/吨,下一中长期合同相应向上下浮动0.5元/吨。

每月中长期合同价格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外发布。

五、煤炭中长期合同运力配置

煤炭中长期合同要明确运输方式、运输企业和运输计划等,供需双方应提前与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对需要通过铁路运输的,供需双方应提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运输计划,申请铁路运力的合同不能超过供应企业装车能力和需求企业的卸车存煤能力。铁路运输企业应优先为数量明确、计划明晰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特别是往年兑现率高的供需企业配置铁路运力。对需要通过公路、水路等其他方式运输的,鼓励供需双方提前确定运输企业并签订年度煤炭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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