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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办法印发

2022-04-02 08:20来源:华中能监局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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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

(四)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21电力用户应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企业用电类别、接入地区、年用电量、用电电压等级、供电方式、自备电源(如有)、变压器报装容量以及最大需量等。

第22电力用户私有信息包括:

(一)电力用户用电信息,包括用电户号、用电户名、结算户号、计量点信息、用户电量信息、用户用电曲线,用电特性参数和指标等。

(二)中长期交易结算曲线、交易申报及成交量价信息、可参与系统调节的响应能力和响应方式、交易合同及结算明细信息等。

第四节 新型市场主体

第23新型市场主体应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储能类型、装机容量、单次调节容量、最大调节功率、所在地区等。

(二)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

(三)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企业信息。

(四)其他政策法规要求的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24新型市场主体应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一)检修及设备改造计划。

(二)新型储能企业应披露充放电倍率等参数信息。

(三)其他政策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25新型市场主体私有信息包括:

交易申报信息,如基准充放电功率曲线、充电容量、功率调节速率、提供辅助服务的能力、时间范围、服务价格和需求响应准备时间等。

第五节 区域电网企业

第26区域电网企业应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国家批准的各跨省区联络线的输电价格、输电网损率、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及其他市场相关收费标准等。

(三)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27区域电网企业应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

(二)电网设备信息,包括线路、变电站等输变电设备投产、退出和检修情况等。

(三)电网主要网络通道示意图。

(四)电力供需情况,包括新机投产规模,电网建设计划,全社会用电量、重点行业用电量、发电量及实际各类型电源的装机、发电量和发电利用小时数等。

(五)清洁能源消纳情况,弃风弃光弃水情况等。

(六)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公开的信息。

第六节 区域电力调度机构

第28区域电力调度机构应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一)机构全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业务流程、服务指南、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等。

(二)发用电负荷总体情况。

(三)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29区域电力调度机构应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一)电网运行方式(风险防范内容除外)。

(二)电网运行方式编制流程标准。

(三)负荷预测方法和流程。

(四)调频、各类备用等辅助服务需求计算方法以及采购流程。

(五)市场边界信息,包括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输电通道可用容量、关键输电断面及线路传输限额、必开必停机组组合及原因、非市场机组出力曲线、备用及调频等辅助服务需求、参与市场新能源总出力预测等。

(六)市场参数信息,包括市场出清模块算法及运行参数、价格限值、约束松弛惩罚因子、节点分配因子及其确定方法、节点及分区划分依据和详细数据等。

(七)预测信息,包括系统负荷预测、外来(外送)电交易计划、可再生能源出力预测,水电发电计划预测等,任何预测类信息都应当在实际运行后一日内发布对应的实际值。

(八)运行信息,包括实际负荷、实时频率、系统备用信息,重要通道实际输电情况、实际运行输电断面约束情况及其影子价格情况、联络线潮流,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发电机组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全网各台机组负荷曲线及发电量、跨省区电力电量交换情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机组利用小时、火电负荷率、水电来水情况、电煤库存情况、辅助服务调用情况等。

(九)市场干预情况原始日志,包括干预时间、干预人员、干预操作、干预原因,涉及《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规定电力安全事故等级的事故处理情形除外。

(十)市场出清类信息,包括电力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各时段出清电价(节点边际电价市场应当披露所有节点的节点边际电价以及各节点边际电价的电能量、阻塞和网损等各分量价格)、出清电量,调频容量价格和调频里程价格,备用总量、备用价格,输电断面约束及阻塞情况,各电压等级计算网损等。

(十一)安全校核信息,包括安全校核流程、安全校核原则、安全校核过程、安全校核结果等。安全校核未通过时,需提供限制市场交易的具体输配电线路或输电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约束时段等。

(十二)交易计划及实际执行情况,市场主体交易计划完成进度情况。计划调整情况,偏差电量、起止时间以及偏差原因等。

(十三)全网各台机组辅助服务补偿和并网运行考核详细情况,包括辅助服务具体品种、调度单元,考核/补偿/分摊公示信息及结果,并网主体考核种类、调度单元、考核/返还公示信息及结果。

(十四)跨省跨区交易通道信息,包括跨省区输电通道输电能力、可用输电能力、各通道间耦合关系等。

(十五)其他政策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30区域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向特定市场主体披露的私有信息包括:

(一)日前中标出力及日前电价,实时中标出力及实时电价。

(二)各市场主体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中标信息。

第七节 省级电网企业

第31省级电网企业应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供电区域、政府核定的输配电线损率等。

(二)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

(三)政府定价类信息,包括输配电价、各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市场相关收费标准等。

(四)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32省级电网企业应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电网主要网络通道示意图。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编号。

(市场结算收付费总体情况及市场主体欠费情况。

(电网企业代理非市场用户每个交易时段的总购电量、总售电量、平均购电价格、平均售电价格等,含事前预测和事后实际执行。

(五)电网代理购电信息,包括代理用户分月总电量预测、相关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偏差、采购电量成分及电价水平、市场化机组剩余容量、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及构成、代理购电用户电量和电价执行情况等。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的新增损益折合度电水平等信息。

(六)各类型发电机组装机总体情况,各类型发用电负荷总体情况等。

(七)电网设备信息,包括线路、变电站等输变电设备投产、退出和检修情况等。

(八)电力供需情况,包括新机投产规模,电网建设计划,全社会用电量、重点行业用电量、发电量及实际省内各类型电源的装机、发电量和发电利用小时数、省间送入和送出电量等。

(九)清洁能源消纳情况,弃风弃光弃水情况等。

(十)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公开的信息。

第八节 省级电力调度机构

第33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一)机构全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业务流程、服务指南、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等。

(二)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34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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