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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办法印发

2022-04-02 08:20来源:华中能监局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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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网运行方式编制流程标准。

(二)负荷预测方法和流程。

(三)调频、各类备用等辅助服务需求计算方法以及采购流程。

(四)市场边界信息,包括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输电通道可用容量、关键输电断面及线路传输限额、必开必停机组组合及原因、非市场机组出力曲线、备用及调频等辅助服务需求、参与市场新能源总出力预测等。

(五)市场参数信息,包括市场出清模块算法及运行参数、价格限值、约束松弛惩罚因子、节点分配因子及其确定方法、节点及分区划分依据和详细数据等。

(六)预测信息,包括系统负荷预测、外来(外送)电交易计划、可再生能源出力预测,水电发电计划预测等,任何预测类信息都应当在实际运行后一日内发布对应的实际值。

(七)运行信息,包括实际负荷、实时频率、系统备用信息,重要通道实际输电情况、实际运行输电断面约束情况及其影子价格情况、联络线潮流,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发电机组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全网各台机组负荷曲线及发电量、跨省区电力电量交换情况等。

(八)市场干预情况原始日志,包括干预时间、干预人员、干预操作、干预原因,涉及《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规定电力安全事故等级的事故处理情形除外。

(九)市场出清类信息,包括电力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各时段出清电价(节点边际电价市场应当披露所有节点的节点边际电价以及各节点边际电价的电能量、阻塞和网损等各分量价格)、出清电量,调频容量价格和调频里程价格,备用总量、备用价格,输电断面约束及阻塞情况,各电压等级计算网损等。

(十)安全校核信息,包括安全校核流程、安全校核原则、安全校核过程、安全校核结果等。安全校核未通过时,需提供限制市场交易的具体输配电线路或输电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约束时段等。

(十一)交易计划及实际执行情况,市场主体交易计划完成进度情况。计划调整情况,偏差电量、起止时间以及偏差原因等。

(十二)全网各台机组辅助服务调用情况、补偿和并网运行考核情况,包括辅助服务具体品种、调度单元,考核/补偿/分摊公示信息及结果,并网主体考核种类、调度单元、考核/返还公示信息及结果。

(十三)电网运行方式(风险防范内容除外)。

(十四)跨省跨区交易通道信息,包括跨省区输电通道输电能力、可用输电能力、各通道间耦合关系等。

(十五)其他政策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35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向特定市场主体披露的私有信息包括:

(各市场主体在电力现货市场中标信息。包括日前中标出力及日前节点边际电价,实时中标出力及实时节点边际电价等。

(各市场主体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中标信息。

第九节 电力交易机构

第36电力交易机构应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一)机构全称、机构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股权结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业务流程、服务指南、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等。

(二)电力市场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三)电力市场规则类信息,包括交易规则、交易相关收费标准,制定、修订市场规则过程中涉及的解释性文档,对市场主体问询的答复等。

(四)售电公司违约情况等。

(五)市场暂停、中止、重新启动等情况。

(六)市场主体注册流程、争议解决流程。

(七)市场主体费用组成,包括费用说明以及核定方式。

(八)电力交易总体成交电量、价格,市场注册情况。

(九)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37电力交易机构应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一)公告类信息,包括电力交易机构财务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报告等定期报告、经华中能源监管局或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违规行为通报、市场干预情况、第三方校验报告等。

(二)交易公告,包括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交易准入条件、交易开始时间及终止时间、交易参数、出清方式、交易约束信息、交易操作说明、其他准备信息、交易问题反馈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三)市场主体申报信息和交易结果,包括参与交易的主体数量、交易总申报电量、成交的主体数量、最终成交电量、成交均价。各类交易品种各类型电源各时段成交电量和电价,安全校核结果等。

(四)参与现货市场机组分电源类型中长期合约占比、合约平均价格、总上网电量等。

(五)市场干预情况原始日志,包括干预时间、干预人员、干预操作、干预原因,涉及《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规定电力安全事故等级的事故处理情形除外。

(六)每个交易时段的分类结算情况,不平衡资金明细及每项不平衡资金的分摊方式等。

(七)交易计划及实际执行情况,市场主体交易计划完成进度情况。计划调整情况,偏差电量、起止时间以及偏差原因等。

(八)电力电量平衡情况预测,包括负荷预测、外来(外送)电交易计划、平衡情况预测等。

(九)跨省区交易结果信息,包括跨省区交易结果、交易路径、分月计划等。

(十)其他政策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38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向特定市场主体披露的私有信息包括:

(一)交易申报电量、申报电价等交易申报信息。

(二)各类交易的成交电量以及成交价格等信息。

(三)中长期结算曲线、分时段中长期交易结算电量及结算电价。

(四)结算类信息,包括日清算单、月结算单、电费结算依据等。

第十节 其他

第39征得电力用户同意后,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允许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获取电力用户历史分时用电数据、用电信息等有关信息,并约定信息开放的内容、频率及时效性,采取市场主体便于获取的方式,以满足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要求。

第40市场成员可申请扩增信息,应当将申请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电力交易机构收到扩增信息披露申请后应及时通知所有受影响的市场主体,并报监管机构审核。扩增信息披露申请及审核结果应当通过信息披露平台专栏公示。

第41信息披露文档形式以可导出的常规文件格式为主。

第42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市场主体出具信息披露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电网概况、电力供需及预测情况、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结算、市场建设、违规情况、市场干预情况等方面。

第四章 信息保密和封存

第43任何市场成员不得违规获取或者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市场成员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可能影响市场成交结果的言论。市场成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保密培训,明确保密责任,必要时应当对办公系统、办公场所采取隔离措施。

第44市场成员提出超范围的私有信息要求时,未征得涉及市场成员或华中能源监管局同意的,电力交易机构严禁超职责范围泄露私有信息。

第45信息封存是指对关键信息的记录留存,用于市场竞争有效性验证。任何有助于还原市场运行日情况的关键数据应当记录并封存。封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出清模型信息。

(二)市场申报量价信息。

(三)市场边界信息,包括外来(外送)电曲线、检修停运类信息、预测信息、新能源发电曲线、电网约束信息等。

(四)市场干预行为,包括修改计划机组出力、修改外来(外送)电出力、修改市场出清参数、修改预设约束条件、调整检修计划、调整既有出清结果等,应当涵盖人工干预时间、干预人员、干预操作、干预原因、受影响主体以及影响程度信息等。

(五)实时运行数据,包括机组状态及机组出力曲线、电网实时频率等。

(六)市场结算数据、计量数据。

第46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干预记录管理机制,明确记录保存方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更改已封存信息。市场干预记录应当报市场管理委员会备案,华中能源监管局定期对市场干预行为进行监管,保证市场干预行为的公平性。

第47封存的信息应当以易于访问的形式存档,存储系统应当满足访问、数据处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信息的封存期限为5年,特殊情形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48信息披露内容、时间和披露方式因市场需要变化、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满足的,可由电力交易机构报华中能源监管局同意并备案后执行。

第49市场运营机构应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在信息披露平台设置监管账号,提供监管所需信息,并为监管机构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市场运营机构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将相关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50华中能源监管局对市场成员按照本办法开展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并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采取信息报送、现场检查、行政执法等监管措施。

第51市场主体对披露的信息内容、时限等有异议或者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信息披露主体予以解释及配合,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未按要求及时披露、变更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市场成员,华中能源监管局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52本办法由华中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5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华中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内容

附表

华中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内容

表1市场主体信息披露内容

披露主体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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