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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华中能源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华中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
发电企业应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一)电厂机组信息,包括电厂调度名称、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编号、机组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机组台数及编号、单机容量及类型、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单机最大出力、核定最低技术出力、核定深调极限出力;机组出力受限的技术类型,如流化床、高背压供热等。
(二)机组出力受限情况、机组检修及设备改造计划等。
(三)其他政策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售电公司应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披露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编号、配电网电压等级、配电区域、配电价格等信息。
(二)履约保函缴纳信息(如有)。
(三)其他政策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电力用户应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企业用电类别、接入地区、年用电量、用电电压等级、供电方式、自备电源(如有)、变压器报装容量以及最大需量等。
详情如下:
华中监能市场﹝2022﹞82号
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华中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
国网华中、西南分部,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有关电力用户及新型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华中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加强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华中能源监管局结合华中区域实际,制定了《华中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2年3月31日
华中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办法
第1总 则
第1为规范华中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信息公开透明,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4号令)、《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国能发监管〔2019〕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889号)、《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暂行)》(国能发监管〔2020〕56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华中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本办法适用于华中区域(湖北、河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西藏)省间及湖北、江西、重庆、西藏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3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主体是指参与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电力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市场主体(包括压缩空气、电化学、飞轮等新型储能以及可调节负荷等)、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电能量买卖或者辅助服务买卖的市场成员。
第4本办法所称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主体提供、发布与电力市场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5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中能源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履行相关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和方式
第6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起披露现货市场相关信息。
第7市场竞争所需信息应当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8电力交易机构总体负责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的实施,创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条件,制定信息披露标准格式,开放数据接口。电力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平台,信息披露平台原则上以电力交易机构现有信息平台为基础。
第9信息披露主体按照标准格式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已披露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披露主体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信息重新予以披露。
第10信息披露主体还可通过厂网联席会议、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文、公告、简报、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披露。
第11电力交易机构要做好信息披露监测、督促、分析等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工作规范有序。电力交易机构要制定市场信息披露服务指引,帮助市场成员及时准确获取相关市场信息。
第12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和人员,公开咨询电话和电子咨询邮箱,并报华中能源监管局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13按照信息公开范围,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
(一)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二)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
(三)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的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发电企业
第14发电企业应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所属发电集团、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电源类型、装机容量、所在地区等。
(二)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
(三)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企业信息。
(四)其他政策法规要求的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15发电企业应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一)电厂机组信息,包括电厂调度名称、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编号、机组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机组台数及编号、单机容量及类型、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单机最大出力、核定最低技术出力、核定深调极限出力;机组出力受限的技术类型,如流化床、高背压供热等。
(二)机组出力受限情况、机组检修及设备改造计划等。
(三)其他政策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16发电企业私有信息包括:
(一)中长期交易结算曲线、电力市场申报电能量价曲线、上下调报价、机组启动费用、机组空载费用、辅助服务报价信息、成交量价信息、交易合同及结算明细信息等。
(二)机组爬坡速率、机组边际能耗曲线、机组最小开停机时间、机组预计并网和解列时间、机组启停出力曲线、机组调试计划曲线、调频、调压、日内允许启停次数、厂用电率、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信息等机组性能参数。
(三)机组运行情况,包括出力及发电量等。
(四)各新能源发电企业日前、实时发电预测。
(五)发电企业燃料、燃气供应情况、存储情况、燃料供应风险等。
(六)水电企业来水情况、水库运行情况等。
第二节 售电公司
第17售电公司应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售电公司类型、工商注册时间、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信用承诺书、资产总额、股权结构、年最大售电量、企业年报等。
(二)企业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资产总额证明材料、经营场所等信息。
(三)企业变更情况,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
(四)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
(五)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18售电公司应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披露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编号、配电网电压等级、配电区域、配电价格等信息。
(二)履约保函缴纳信息(如有)。
(三)其他政策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19售电公司私有信息包括:
中长期交易结算曲线、电力市场申报电能量价曲线、与代理电力用户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信息、与发电企业签订的交易合同信息、交易成交量价信息、交易合同及结算明细信息等。
第三节 电力用户
第20电力用户应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行业分类、用户类别、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等。
(二)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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