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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文再次力推 “直供电试点”离落地还远吗?

2022-05-31 08:28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团队关键词:直供电源网荷储微电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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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观茶君学习发现,《实施方案》对我国新能源的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部署,提出了很多有利于新能源发展的措施。其中,对“直供电”的表述引人关注。方案提出: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观察” 作者:观茶君团队)

“在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支持工业绿色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推进多能互补高效利用,开展新能源电力直供电试点,提高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力比重。”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直供电有啥新鲜的?

这话不假,观茶君深知,“直供电”是电力行业里的“老词儿”,并不是什么新概念、新做法,而且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含义。

一种“直供电”是与“转供电”相对的概念,指不经由其他主体,由电网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电。比如2020年12月28日,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促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支持具备条件的转供电用户改为直供电,严查转供电主体电价违法行为,确保电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这里的“直供电”就是与“转供电”相对,指的就是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其供电主体是电网企业。

另一种“直供电”,是与电网企业供电相对的概念,指不经由电网企业,而由发电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电。《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明确,“对本行政区域各级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含售电企业以及直供电发电企业)的供电量(售电量)规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最低比重指标,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输送和消纳责任,建立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激励机制。”这里的“直供电发电企业”是“其他供电主体”的一部分,是与“各级电网企业”并列的概念。

那么,《实施方案》中的“直供电”,是哪一种呢?换言之,是否需要经由电网企业呢?

显然是后者,也就是不经由电网企业,而是由新能源发电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电。

之所以作出这种判断,观茶君的理由也非常简单:如果是经由电网企业供电的话,维持现状、继续经由电网企业供电就行了,完全不需要搞试点了。既然提出要搞“直供电试点”,那么显然就不会是电网企业供电的既有模式。

观茶君注意到,这已不是“直供电”第一次出现在近期的中央文件中了。

比如,《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1〕66号)提出:

“完善配套政策机制,推动增量配电企业发展综合能源服务,创新发展新能源直供电、隔墙售电等模式。”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仅提出了“新能源直供电”,而且将之与“隔墙售电”并列,可见,“直供电”与“隔墙售电”是不同的模式。至于主要区别,观茶君认为最核心的应该是:

隔墙售电,实质是发电企业向用户直接售电,一般都要经由电网企业所经营的输配电设施完成,需要向电网企业交纳过网费。

直供电,是发电企业向用户直接供电,所经由的输配电设施一般是由发电企业、用户、第三方等投资建设的专线,不经由电网企业所经营的输配电设施,无须向电网企业交纳过网费。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与“隔墙售电”相比,“新能源直供电”是力度更大的一项政策。

只是,“隔墙售电”尚悬在空中,“直供电”需要克服多少困难才能落实呢?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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