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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动力煤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600—760元/吨

2022-06-24 08:59来源:河南省发改委关键词:煤炭煤炭价格煤炭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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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524号),已于2022年6月22日印发实施。

一、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精神,我委会同省能源局,经过广泛调研、深入分析、反复测算,研究提出将600—760元/吨(5500千卡,含税)作为我省动力煤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经省政府同意,价格区间在今年6—9月份试运行。试行结束后,将对价格区间试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煤炭生产流通成本调查情况,予以调整完善。

二、总体考虑

将600—760元/吨(5500千卡,含税)明确为省内动力煤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主要考虑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兼顾煤、电双方利益。该价格区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电厂价格相近”要求为基础,最大限度考虑煤炭企业、煤电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为保障我省煤炭、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提供支撑。二是稳定市场预期。该价格区间与近年来大部分时间段的省内动力煤中长期交易价格区间基本吻合,能有效反映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有利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三是保持煤价衔接。该价格区间与山西、陕西等地的煤价区间保持一定的价差,与山东、安徽、河北的煤价区间相衔接,有利于促进省外煤炭、省内煤炭的正常流通。

三、保障措施

为引导省内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主要采取以下举措:

(一)健全煤炭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对典型煤炭生产企业成本调查,以省内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为定点监测单位,依托河南省价格监管大数据平台开展煤炭市场价格监测。煤炭生产、燃煤发电企业要认真做好数据报送工作,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二)促进煤、电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联动。煤炭生产、燃煤发电企业要在煤炭价格合理区间内自主协商形成中长期交易价格,鼓励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设置上网电价与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挂钩的条款,有效实现煤、电价格传导。

(三)加强煤炭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当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超出合理区间时,运用《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手段和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及时查处煤炭领域经营者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煤炭市场良好价格秩序。

原文如下: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控股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精神,引导我省煤炭(动力煤,下同)中长期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推进煤、电上下游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省内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电厂价格相近”原则,综合考虑我省煤炭、电力生产和市场运行实际情况,统筹兼顾煤、电双方利益,确定省内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600—760元(5500千卡,含税),其他热值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按热值比相应折算。该价格合理区间在2022年6—9月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后,根据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情况,对价格合理区间实施动态调整。

二、健全煤炭生产流通成本调查制度。选取财务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正常的典型煤炭生产企业作为调查样本,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定期成本调查。当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超出合理区间时,可随时启动应急成本调查。煤炭生产企业应健全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完整规范记录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准确报送煤炭生产、流通成本等数据。

三、完善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以省内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为定点监测单位,依托河南省价格监管大数据平台开展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煤炭企业生产量、库存量、交易量、中长期合同和现货交易价格,以及燃煤发电企业中长期合同、现货市场的省内外煤炭到货量和到厂价格。坚持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适当调整监测周期。各煤炭生产、燃煤发电企业要认真做好数据报送工作,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四、加强煤炭市场价格调控监管。煤炭生产、燃煤发电企业要在煤炭价格合理区间内自主协商形成中长期交易价格。当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内运行时,燃煤发电企业应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设置上网电价与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挂钩的条款,有效实现煤、电价格传导;当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超出合理区间时,充分运用《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手段和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加强煤、电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对相关企业因不履约、打折扣等行为受到行

政处罚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和“信用中国(河南)”网站公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及时查处煤炭领域经营者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煤炭市场良好价格秩序。

2022年6月22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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