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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锂矿等矿种为主攻方向!甘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发布

2022-09-28 10:40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关键词:锂矿锂资源储能材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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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加快推进重点成矿区带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综合研究,圈定一批找矿靶区,为后续矿产资源勘查奠定基础。以战略性矿产和省内优势矿产为重点,积极引导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鼓励多渠道投资,争取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一)推进基础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基本定位,统筹部署基础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1.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围绕北山、龙首山、阿尔金、祁连、西秦岭等重要成矿区带,部署1∶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地质调查。开展北山地区矿产资源地质背景研究,分析铁、铜、镍、钴、钒、稀有稀散等矿产资源赋存条件,解决制约地质找矿的关键问题,优选成矿条件好的各类异常和找矿靶区。开展西秦岭造山带地质背景综合调查,查明大宗金属矿产资源的制约机制和控制因素,筛选有利地段,指导矿产勘查。继续实施1∶5万矿产地质调查,完成面积3.8万平方千米,矿产地质调查覆盖率力争达到46.02%(占基岩出露69.99%),基本实现重要成矿区带全覆盖。探索开展1∶2.5万矿产地质调查,以铁、铜、镍、金、钴、钨、锂、铍、铌、钽、晶质石墨、萤石等矿种为主攻方向,进一步摸清资源潜力,为后续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数据。

2.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开展河西、中部地区主要盆地煤、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为煤炭勘查工作圈定靶区。开展河西走廊、兰州—西宁城市群(甘肃片区)、陇东地区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初步了解地热资源赋存特征,开展主要城市浅层地温能资源调查评价,积极开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围绕西秦岭金锑铅锌、北山—龙首山铁钒铜镍钴钨石墨萤石、龙首山钴铂以及白银铜铅锌等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查明控矿地质条件,总结成矿规律,评价资源潜力,圈定找矿靶区,增强战略性矿产和优势矿产稳定供应的潜力和能力。

3.推进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准确掌握矿产资源本底状况,全面梳理新分类标准下的基础数据。摸清矿产资源数量、质量、结构和空间分布特征。推动建立矿产资源定期评价制度,实现矿产资源基础数据信息化管理与共享。准确研判全省矿产资源形势,为科学制定矿产资源政策,守住矿产资源安全底线提供依据。

(二)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

1.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围绕重点成矿区带,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聚焦山丹—永昌煤田、肃北煤田,持续加大河西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力度,开展陇东地区煤层气勘查试点。聚焦陇南大桥一带金、夏河—合作金、北山铜镍、敦煌—肃北钒、酒泉晶质石墨、敦煌钾盐,以及肃北、金塔、山丹钴,金塔、高台萤石等,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地质勘查,引导拉动社会资金投入,实现勘查增储。

2.加强铅锌地热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勘查。以西成矿田、白银矿田及外围等区域为重点,加大铅锌资源勘查力度。开展兰州—临夏、张掖—民乐等盆地地热、氦气资源勘查,查清成藏条件、资源潜力,优选有利开采地段,探明地热田,为旅游和清洁供暖提供保障。开展天然矿泉水资源勘查,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3.提高矿山深部和外围勘查程度。开展靖远煤炭、窑街煤炭、肃南镜铁山铁、金昌铜镍、白银铜、合作早子沟金、成县厂坝铅锌、西和崖湾锑等矿区深部和外围找矿勘查,通过攻深找盲、探边摸底,增加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为矿山中长期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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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导探矿权合理配置。

省级规划负责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除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勘查规划区块划定。市级规划负责市州自然资源局出让登记矿种的勘查规划区块划定。

划定勘查规划区块483个,按勘查阶段划分:普查305个,详查151个,勘探27个;按矿种类型划分:能源矿产73个,金属矿产351个,非金属矿产59个。探矿权设置必须符合勘查规划区块管理要求,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一个主体,必须与规划矿种方向一致,促进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加强勘查规划区块对探矿权投放的引导作用,完善勘查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依据。

(四)强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

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行为,保障依法勘查、有序勘查、综合勘查,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市场秩序。

1.完善矿产资源勘查退出管理机制。结合国土空间管控措施,对不符合国家相关管控要求的探矿权,应停止勘查活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探矿权分类处置。完善探矿权勘查信息公示及检查制度,加强探矿权退出管理,对过期和“圈而不探”探矿权进行调查摸底、系统分析,督促相关勘查主体加快勘查进度,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设探矿权进行整改或引导有序退出。

2.拓宽投融资渠道,稳定勘查市场。加大全省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地质勘查财政投入,理顺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边界。公益性地质工作重点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地质调查,推动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协调配合,加快地勘基金项目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益,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完善多元化地质勘查投入机制,有序开放矿产资源勘查市场,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提高勘查精度,开展增储勘查,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产资源勘查高风险特点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为企业和地勘单位合法勘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投资环境。

3.强化地质勘查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地质勘查活动监管机制,加强地质勘查信息公示、公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推进地勘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曝光力度。在财政出资项目安排、授予荣誉奖励等工作中,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依法予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依法予以禁入。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发挥矿产资源优势,提高资源转化效率,科学确定开采总量,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空间布局,实现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一)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1.加快煤炭资源转化和绿色开发。坚持“稳基础、优产能、绿色开发”,以提高煤炭供给体系质量为主攻方向,发挥煤炭资源托底保障作用,深化煤炭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优质产能释放,2025年煤炭开采量达到7000万吨。稳定华亭煤田产量,推进宁正、灵台、甜水堡、沙井子等矿区开发利用,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产量。加快吐鲁、红沙岗、东水泉、郭家台—白岩子等矿区开发进度,提高河西、中部地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持续优化煤炭生产结构,推广绿色开采技术,加强清洁化、智能化开发利用。

2.推广地热能开发利用。坚持“以灌定采、以热定采、采灌均衡、水热均衡”,拓展兰州、张掖等地区地热资源利用领域,推进地热能分区分类利用和井下换热技术应用,以地热田为单元,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开采总量和准入条件,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地热资源动态监测,探索回灌技术,推动地热资源高效、循环和综合利用。

3.稳定紧缺金属矿产供应能力。对于铁、铜、镍、钴、锑等紧缺金属矿产资源,稳定省内现有产量,保持镍矿生产能力12万吨(金属量)/年,加快地勘基金成果转化,新增一批优质产能。加大中、小型铁矿的整合力度,适度控制千米以深矿井和小规模低品位铁矿的开发,加快形成以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供应局面。

4.提高黄金资源开发水平。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全力提高金资源保障能力。建设一批大中型矿山,2025年金矿开采总量力争达到13吨(金属量)以上。继续优化黄金产业布局,促进资源整装勘查和整体开发,提升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综合优化采选冶技术指标,开展低氰、无氰提金工艺等关键技术研究推广,提高废石、尾矿及氰渣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5.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开发利用。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技术突破和发展需求为基础,推进肃北红柳峡—大敖包沟、民勤唐家鄂博晶质石墨资源开发进度,合理控制开发强度,支持产业化发展,鼓励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提高大鳞片石墨产出率,实现优质优用。稳定金昌金川铂族金属产量,加大北山—龙首山地区钒、萤石资源开发力度,鼓励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对于铌、钽、铷、钪、铍等稀有稀散矿产,加强开发应用研究和经济技术论证。

6.合理控制钨钼铅锌等矿产开发强度。落实钨、稀土保护性开采政策,强化总量管理,规划期内钨矿(WO3,65%)年开采总量控制在3300吨以内,新设或延续钨矿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家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共伴生钨、稀土资源开采统一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合理控制钼新增产能,引导矿业权向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有序投放。提高铅锌等矿山生产规模,到2025年铅锌大中型矿山产能占比力争达到75%以上。

7.加大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力度。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于石英岩、石灰岩、石膏、重晶石、凹凸棒石粘土、陶瓷土、饰面用石材等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非金属矿产,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开发。鼓励各地根据区位优势、资源特色、科技基础等条件,建设一批以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为基础的多产业集群特色产业基地,进一步优化企业的产品结构,推进非金属矿产资源精深加工,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提高非金属矿产品附加值。

8.促进砂石资源规模化绿色开发。提升优质砂石供给能力,推动交通便利、市场前景良好的地区建设一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机制砂石矿山,引导砂石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区域联动、供需平衡、绿色环保、集约发展的砂石资源开发局面。鼓励利用废石和尾矿生产机制砂石,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全省砂石资源调查,根据砂石资源禀赋、市场需求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科学划定集中开采区和开采规划区块,引导砂石矿业权合理投放,确保砂石矿山开采不留残山残坡,促进规模开发、整体修复。

(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结构。

1.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开采最低规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立采矿权。规划期不再新建和改扩建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年产低于90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适度控制小规模、低品位金属矿产的开发,不再新建年产矿石30万吨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以下地下铁矿、30万吨以下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不含)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不含)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不再新建和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年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矿石量的钨矿(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不再新建年产5万立方米以下建筑用石材矿、6万吨以下建筑用砂矿、6万吨以下砖瓦用粘土矿。

2.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依据国家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市场供需形势、资源赋存状况等,推进矿山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逐步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控制小型矿山数量,全省大中型矿山比例力争提高到25%以上。推动矿产资源向具有主责主业优势和产业链优势的重点骨干企业聚集,优化资源配置,以补链延链强链为支撑,大幅提高产业集中度、市场竞争力,逐步实现“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的发展模式。

(三)引导采矿权合理配置。

省级规划负责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除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开采规划区块划定。市级规划负责市州自然资源局出让登记矿种的开采规划区块划定。县级规划负责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出让登记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的集中开采区、开采规划区块划定。

划定开采规划区块117个,按矿种划分:能源矿产18个,金属矿产98个,非金属矿产1个。采矿权设置必须符合开采规划区块管理要求,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必须与规划矿种方向一致。促进矿产资源整体开发,加强开采规划区块对采矿权投放的引导作用,完善开采规划区块动态管理,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依据。

(四)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健全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动态监管机制,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1.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按照矿山开发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原则,严格执行新建和扩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禁止采用国家明文规定的淘汰类装备、技术、工艺,矿山设计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及综合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要求,对共伴生矿产应具有综合开发利用方案或保护措施。

2.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完善采矿权退出处置政策,结合国土空间管控措施,通过调查摸底、分类梳理、系统分析,对于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采矿权,引导有序退出,并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有序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进一步巩固、深化露天矿山综合治理成效。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矿山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等。

3.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加强矿产资源监督执法管理体系建设,强化重点环节监管,构建覆盖地质勘查、矿山建设、开发运营、闭坑治理、生态修复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优化监督管理内容和程序,制定监管清单。开展矿山动态巡查和航空遥感监测,推动监管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强化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对浪费资源问题突出、破坏生态环境、无证或越界开采、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推动对违法和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形成从业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监督管理机制。

4.防范化解矿山安全风险。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加快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先进技术推广,实施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等煤矿重大灾害预防性治理。完善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人员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加强高陡边坡露天矿等重点矿山以及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六、矿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加强科技创新,提高勘查开发水平,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绿色转型,深化矿产资源市场化改革,推动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

(一)加快矿业科技创新。

1.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建设以部省重点实验室为龙头的地质科技创新平台,整合省内科研资源,创新重大科技攻关、成果示范推广和产业化发展的联合推进机制。搭建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平台,围绕矿产资源管理重大需求,建设全省矿业发展智库,制订人才培养发展计划,培育一批适应新发展要求的高水平人才队伍。加强地质资料数字化和信息共享,推动公益节点和行业节点等接入“地质云”,提升地质数据信息服务水平,推动智能地质调查系统在各领域的全面应用。

2.推动地质找矿科技创新。以地球系统科学和现代地学新理论为指导,发挥科技在地质找矿中的作用,梳理制约找矿突破的难题,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大数据等综合技术方法,提高综合评价水平,形成一批原创性、前沿性理论成果,指导地质找矿。开展浅覆盖区找矿技术方法研究,完善地质找矿技术方法体系。以深地资源探测工程为引领,加强深地探测科技创新理论技术方法及装备研究,探索深部资源潜力,开拓找矿空间,努力实现深部找矿突破。

3.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加强对低品位矿石选冶技术、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矿山智能采选、井下充填开采等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煤矿企业薄煤层智能开采、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气”共采等技术研究推广。突破复杂有色金属矿产高效采选、非金属资源高值化利用等技术攻关。强化技术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尽快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存在的技术瓶颈。

(二)加强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1.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循环利用,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坚持煤矿瓦斯先抽后采、采煤采气一体化。在陇东地区探索煤炭与石油、天然气重叠区的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加强金属、非金属矿产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尾矿、固体废物、废水资源化利用。支持矿山企业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在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以及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最低指标要求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2.完善节约与综合利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落实以“鼓励利用”为导向的综合利用标准体系。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利用。探索建立自然资源管理和财税、金融、科技等部门的会商制度,发挥政策联动效应,督促企业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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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力发展绿色矿业。

1.健全绿色勘查开发标准和评价体系。推行绿色勘查标准规范,实现地质勘查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进一步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逐步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团体标准等相互配合,主要行业全覆盖,具有一定特色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结合实际,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和管理办法,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特点实现差异化评价。

2.加强绿色勘查。探索形成先进成熟的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将绿色勘查理念贯穿于地勘项目设计、实施、验收全过程。引导勘查项目减少槽探、硐探等工程手段,研究推广遥感、物探结合浅钻、非常规地球化学勘查等绿色勘查技术,从环境本底调查、道路修建和场地平整、驻地建设与管理、勘查施工等方面,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和破坏。

3.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导和督促企业采用环境友好、资源利用效率高、能耗低、排放少的开采方式、工艺和设备,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矿业的发展模式。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绿色升级改造,逐步达标。在矿业权出让、延续等审批中,明确矿业权人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积极创建金昌等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实行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矿产资源日常监管。

4.推动智能矿山建设。探索矿山生产管理与遥感探测、大数据、物联网、5G通信技术、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与集成创新,推动矿山自动化和智能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先试、示范引领,加强对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推进矿山智能系统、资源储量动态三维模型、井下机器人等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探索可复制的智能化开采模式、成套装备、管理经验等,加快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升级换代。

(四)强化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1.落实矿山生态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矿山所在地政府、矿业权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切实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按照“边开采、边保护、边修复”要求,因地制宜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形成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不断改进开采技术工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因矿产资源开发而引发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对不履行生态保护与修复义务的矿山企业、矿业权人进行惩戒,对违反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2.强化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手段,结合实地核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责任情况的执法督察。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跟踪评估基金的建立、提取、使用、公示情况。

3.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开展甘南高原、河西走廊内陆河流域、沿黄走廊、陇中陇东黄土高原、“两江一水”流域等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巩固提升祁连山及沿山地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成效。深入推进白银、窑街、华亭等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矿山生态修复,采用自主投资、政企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实施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工程,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

(五)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改革。

1.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推进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调整,健全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业权登记和退出等制度。除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矿业权外,其余矿业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性出让。做好矿业权出让与登记的衔接,推动矿业权管理由“审批制”向“出让—登记制”转变,优化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探索完善“净矿”出让相关制度。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加强出让前期工作。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为矿业权人顺利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提供便利。

2.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深化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实现降本增效,更好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矿业权登记、矿业权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实现全流程信息公开查询。推进甘肃省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加强地质资料信息开放共享,开展各类地质资料综合利用和深度开发。加强矿业权物权保障,完善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矿业权的退出机制。

3.加快构建现代化市场体系。推进矿业权交易信息和矿业权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促进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逐步构建产权明晰、制度完善、运行规范的矿业权市场。有序推进数据互通共享,构建包括矿产资源储量库、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出让方案、出让公告、成交信息、出让合同、登记情况等的全周期数据体系。依托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充分利用涵盖土地、林地、草地等各类自然资源数据,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决策支持服务。健全矿业权交易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机制,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监督,强化对矿业权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六)推动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

支持白银、玉门、红古等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积极开展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实现找矿增储,促进新老矿山矿产资源有序接替。统筹城矿协调发展,引导独立工矿区因地制宜改造提升,促进资源开发与城镇发展、生态保护相协调。进一步延伸资源型产业链,加大对资源型地区传统优势产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实施多元化产业培育升级行动,因地制宜培育特色新型产业集群。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协同推进,建立统筹有力、协调有力、支撑有力的工作机制。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落实等工作。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商务、应急、林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划审核。矿业权设置必须开展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规划明确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不得新设矿业权,因共生、伴生矿等情况确需综合回收利用禁止矿种的,应严格论证。对限制开采矿种,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市县要严格审核砂石土开采项目,新设砂石土采矿权原则上优先向集中开采区布局,并符合矿业权投放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等准入条件。

(三)实施动态管理。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必须严格进行论证,按照法定程序审批。规划数据库原则上每年集中调整一次,并与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紧密结合。各地于年初对确需新增或调整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进行调整后,统一纳入规划数据库。

(四)完善信息系统。加快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建立涵盖全省的矿产资源规划统一数据库,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以及其他信息系统的衔接。建设全省矿业权综合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矿业权审批业务全覆盖。完善全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与矿产地数据库,优化矿产资源储量信息平台。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管力度,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矿产资源管理考核、自然资源督察和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动态监测重点任务进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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