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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转供电主体电费加价行不行?

2022-12-06 09:14来源:常熟司法行政在线关键词:转供电电费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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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6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董浜分局接到匿名举报,称A产业园区的物业公司——红云公司(化名)在为园区内12家工业生产企业提供转供电服务时,以高于其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缴费的价格标准违规加收转供电费。因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立案开展调查。

2022年3月下旬,执法人员依法前往A产业园区就举报内容进行核查。通过实地检查、承租企业走访和核查账目等调查方式,执法人员发现,红云公司的主要业务正是为A产业园区里的承租企业提供转供电服务并向国家电网代缴电费,虽然名为“代缴”,但红云公司收取的电费数目与其缴纳的却大不相同,从2019年红云公司成立至案发时止,收、缴电费两者间的差额以41.36%的年平均速度持续增长,仅2021年5月单月电费溢价金额就有204887.42元,三年多来的电费溢价总额更是高达4332170.64元。

案件性质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红云公司加价收取转供电费,致使A产业园区用电单位多付价款的行为已然构成违法。

2022年7月,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红云公司完成了四百余万元违规加价电费的退款工作,并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司提醒

只要不在电费中“巧立名目”摊派其他费用以达到偷税等非法目的,国家并不限制转供电主体就供电成本分摊问题同用电方之间自由磋商。但转供电加价是我国电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违规加价的转供电主体更需要为此承担行政处罚。

(来源:微信公众号“常熟司法行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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