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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条件下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待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后,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各类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电力批发交易,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指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能量交易。参与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为批发用户。电力零售交易主要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进行的购售电交易。参与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为零售用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多月、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电网企业代购电交易分别按照新疆自治区、兵团电力主管部门有关方案、规则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六条新疆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新疆区域内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制定,确保优先发用电计划对等放开,并根据职责依法履行监督评估职责。
第七条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疆能源监管办”)会同新疆自治区、兵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根据职责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八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独立的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含电子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向调度机构和交易机构提供发电能力预测数据(预测出力数据);
(六)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七)涉及绿证交易的新能源企业应按新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上报交易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电力交易合同(含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供用电合同等,提供市场化交易所必须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相关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购电费(含各类交易电量电费、辅助服务电费等)、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 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七) 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含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三)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四)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在独立的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七)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在参与新疆区域电力市场交易时不受配电区域限制,可单独或同时在新疆区域内多个配电区域售电;
(八)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开展批发、零售交易和结算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电网以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三)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五)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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