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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发布

2023-01-05 11:12来源:新疆能监办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市场化交易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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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市场秩序满足正常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市场恢复信息。

第四节 风险防控

第一百六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根据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将相关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釆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形成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工作方案和市场监控分析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市场监控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报价和运行情况;

(二)市场成员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情况;

(三)市场主体在市场中份额占比等市场结构化指标情况;

(四)网络阻塞情况;

(五)非正常报价等市场异常事件;

(六)市场风险防控措施和风险评估情况;

(七)市场交易规则修订建议等。

第一百七十条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编制的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工作方案应向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并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前向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提交半年和年度市场监控分析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新疆区域其他电力交易规则相关条款如与本实施细则冲突,则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一百七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和兵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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