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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发布

2023-01-05 11:12来源:新疆能监办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市场化交易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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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原则上每月电力交易机构在月度交易开始前向市场主体发布年度优先发电合同分月计划。

第七十九条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文件要求,原则上在月度交易开市前3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相关公告披露信息资料和交易所需安全约束条件。

第八十条原则上每月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年度合同分月计划、发用平衡及电力用户月度用电需求等情况组织次月市场化交易。

第八十一条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的意向协议(包括电量、电力曲线、电价等),需要在月度双边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安全约束条件,形成双边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八十二条采用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月度交易时,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安全约束条件,形成集中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八十三条月度交易公告应当提前交易开市至少1个工作日发布;交易公告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开闭市时间;

(二)交易品种、准入条件和范围、交易电量(电力)规模、执行周期、组织及出清方式、价格形成机制、交易申报说明等;

(三)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可用输电容量情况;

(四)次月主要输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

(五)次月公用发电机组发电能力;

第八十四条月度交易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各类交易的预成交结果(或申报数据),并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安全校核越限时,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交易组织时间逆序或等比例原则进行交易削减和调整。

第八十五条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第八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交易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

第四节 月内(多日)交易

第八十七条月内(多日)交易的标的物为月内剩余天数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月内交易可按旬或周定期开市或者连续开市。

第八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文件要求,原则上在月内交易开市前2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相关公告披露信息资料和交易所需安全约束条件。

第八十九条月内交易中,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安全约束条件,形成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九十条月内(多日)交易公告应当提前交易开市至少1个工作日发布;交易公告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开闭市时间;

(二)交易品种、准入条件和范围、交易电量(电力)规模、执行周期、组织及出清方式、价格形成机制、交易申报说明等;

(三)月内关键输电通道可用输电容量情况;

(四)月内主要输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

(五)月内公用发电机组发电能力;

第九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将月内交易的预成交结果(或申报数据)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月内滚动撮合交易原则上采用事前约束校核,实时出清。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

第九十二条月内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分月交易计划进行调整、更新和发布。

第五节 偏差电量处理机制

第九十三条合同电量偏差是指购、售电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周期内(如年度、月度)实际发用电量与合同电量之间的偏差。

第九十四条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可采用月度合同调整、合同电量转让等方式进行合同偏差控制,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月内(多日)交易实现月度发用电计划调整,减少合同执行偏差。

第九十五条月度实际用电需求与月度发电计划存在偏差时,主要以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机制进行处理,过渡期可采用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现货市场启动后,执行现货市场结算机制。

第九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以同类型机组月度发电计划执行率基本相当为目标调度。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运用市场手段进行合同电量偏差控制,发电企业产生的超发、少发电量,用电企业产生超用、少用电量均按照偏差电价结算,参与现货市场的市场主体,执行现货市场结算规则。

第九十七条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机制采用“报价不报量”方式,具有调节能力的机组均应当参与上下调报价。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机制可采用如下组织方式:

(一)月度交易结束后,发电机组申报上调报价(单位增发电量的售电价格)和下调报价(单位减发电量的购电价格)。允许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月内截止日期前,修改其上调和下调报价。

(二)电力交易机构按照上调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形成上调机组调用排序列表,按照下调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形成下调机组调用排序列表。价格相同时按照发电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排序。

(三)月度最后七个自然日,根据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各类合同电量的分解执行无法满足省内供需平衡时,电力调度机构参考上下调机组排序,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预先安排机组提供上调或者下调电量、调整相应机组后续发电计划,实现供需平衡。机组提供的上调或者下调电量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实际调用量进行结算。

第七章安全校核

第九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类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涉及跨区跨省的交易,须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共同进行安全校核,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均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涉及本级调度范围内的电力交易安全校核情况。

第九十九条安全校核基于预测电量、预测负荷及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电网设备检修计划等边界条件进行,按照交易周期的不同,安全校核包括年度(多年)交易安全校核、月度交易安全校核、月内(多日)交易安全校核、日前安全校核和临时安全校核。按照校核内容的不同,安全校核包括通道输电能力限制校核、机组发电能力限制校核、机组辅助服务限制校核、电网及发电机组最小运行方式校核、新能源消纳电网承载能力校核等。

第一百条安全校核基础数据

各市场主体在各类市场化交易开始前按规定时限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以下安全校核基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1.电网企业:提供电力交易周期内的输、配、变电设备相关参数、电源结构、检修计划、电力电量预测等。

2.电力交易机构:汇总每类交易的预成交结果,并统计整理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交易周期内的交易电量总量及分月安排、其它交易分月电量数据以及后续分月交易电量滚动修编计划等对交易校核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数据。

3.发电企业:机组基本信息、特性参数、性能指标,电能量交易周期内的发电能力预测、发电量预测、机组及升压站设备检修计划等。

4.电力用户(配售电企业):用电特性参数和指标,电力交易周期内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用电负荷曲线、最大和最小用电负荷等。

5.储能企业:电力交易周期内的辅助服务品种及额度、时间。

第一百〇一条在各类市场化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各市场主体提供的安全校核基础数据,根据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关键设备检修计划、机组可调出力、系统负荷曲线、跨区跨省交、直流通道输送能力、各断面(设备)、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以及电网约束情况等,折算得出各机组的上网电量上、下限,对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

对于年度交易,在年度电力电量预测平衡的基础上,结合检修计划,按照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80%下达交易限额。

对于月度交易,在月度电力电量预测平衡的基础上,结合检修计划和发电设备利用率,按照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90%下达交易限额。

对于月内交易,在月度电力电量预测平衡的基础上,结合检修计划和发电设备利用率,按照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95%下达交易限额。

第一百〇二条在各类市场化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或者更新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分区方式、关键设备检修计划、各断面(设备)、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以及交易在不同断面、路径上的分布系数、系统负荷曲线、电网约束情况、必开机组组合、发电量需求、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限制、发电设备利用率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予以公布。

第一百〇三条电力交易机构汇总每类交易的预成交结果,并统计整理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交易周期内的交易电量数据(含分月安排)、其它交易电量数据(含分月安排)以及后续分月交易电量滚动修编计划等对交易校核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数据,以正式业务联系单的形式提供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一百〇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电力中长期交易安全校核技术支持系统,并制定安全校核工作制度、规程,明确调度各职能部门在安全校核工作中和流程安排等的职责,报新疆能源监管办备案后执行。

第一百〇五条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原则。综合考虑通道输电能力、机组辅助服务、区域平衡、机组发电能力、系统整体备用、调峰能力等安全约束条件,各类机组的交易电量应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最大及最小安全电量范围之内。

第一百〇六条分区域平衡的原则。结合新疆电网分区的特点,安全校核以分区形式进行,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分区电源可发最大及最小电量、分区机组开机方式等。电力调度机构应将电网分区运行及断面约束情况提前发布。

第一百〇七条新能源优先消纳的原则。优先安排新能源企业发电,各类市场成份电量应当包含在安全电量之内,尽最大能力给新能源消纳预留空间。燃煤火电企业的援疆电量校核排序在新能源之后。

第一百〇八条确保民生的原则。火电机组应充分考虑其开机方式、供热约束、工业抽汽、调峰调频等约束条件,根据调度机构核定的燃煤火电机组调峰性能,确定燃煤火电发电企业月度开机方式及发电能力上、下限。供热期和非供热期燃煤火电机组调峰性能由电力调度机构确定,并报新疆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一百〇九条年度(多年)交易安全校核

(一)数据提供。市场主体应在11月15日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下一年度安全校核基础数据,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年度交易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年度预成交结果(含分月安排)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进行安全校核。

(二)校核内容。通道输电能力限制校核、机组发电能力限制校核、机组辅助服务限制校核、电网及发电机组最小运行方式校核、新能源消纳电网承载能力校核、新能源年度可发电量校核、水电年度可发电量校核、新能源替代自备电厂企业发电交易校核等。

(三)校核流程

1.校核各类机组的年度总电量(含计划电量和年度交易电量及其分月安排)是否满足电网年度最小运行方式下的年度及各月的最小安全电量,对不满足最小安全电量的机组,提出电量需求及购入电量的建议。

2.校核各类机组的年度总电量是否超过年度可发电量和分月电量是否超过机组发电能力限制的最大安全电量,对超过最大安全电量的机组,提出削减超出最大安全电量限额部分的电量值的建议。

3.校核自备电厂企业年度及各月的最大下网能力,按照新能源、水电、火电的顺序依次校核各分区、各断面下新能源最大消纳能力、水电消纳能力、火电机组的辅助服务(调峰)能力,根据各区域间关键通道输电能力限制,校核出各区域、断面下电网阻塞情况、火电机组最大、最小设备利用率,折算得出参与交易的机组年度及分月上网电量上、下限,对超出限额的机组,提出削减和调整建议。

(四)电力调度机构在年度交易闭市后5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正式校核结果,安全校核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并报新疆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一百一十条月度交易安全校核

(一)数据提供。市场主体应在每月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次月安全校核基础数据。电力调度机构在月度交易公告发布前1个工作日确定次月网内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交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月度交易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月度预成交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进行安全校核。

(二)校核内容。通道输电能力限制校核、机组发电能力限制校核、机组辅助服务限制校核、电网及发电机组最小运行方式校核、新能源消纳电网承载能力校核、新能源月度可发电量校核、水电月度可发电量校核等。

(三)校核流程

1.校核各类机组的月度总电量(含原有电量和本次交易电量)是否满足电网月度最小运行方式下的最小安全电量,供暖期火电最小运行方式下的最小安全电量,对不满足最小安全电量的机组,提出电量需求及购入电量的建议。

2.校核各类机组的月度总电量是否超过月度可发电量和机组发电能力限制的最大安全电量,对超过最大安全电量的机组,提出削减超出最大安全电量限额部分的电量值的建议。

3.按照新能源、水电、火电的顺序依次校核各分区、各断面下新能源最大消纳能力、水电消纳能力、火电机组的辅助服务(调峰)能力,根据各区域间关键通道输电能力限制,校核出各区域、断面下电网阻塞情况、火电机组月度最大、最小设备利用率,折算得出参与交易的机组月度上网电量上、下限,对超出限额的机组,提出削减和调整建议。

(四)电力调度机构在月度交易闭市后2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正式校核结果,安全校核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并报新疆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月内(多日)交易安全校核

电力调度机构按照月度交易市场主体提供的安全校核基础数据,月内交易组织1个工作日前,将月内剩余天数或者特定天数的网内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交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安全约束条件,出清交易结果。

第一百一十二条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由电力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削减。对于双边交易,可按照等比例或者时间优先等原则进行削减;对于集中交易,可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照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

执行过程中,调度机构应向市场主体披露安全校核原则及电网安全和清洁能源消纳原因对中长期交易计划的调整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临时安全校核

(一)校核条件

1.出现2台及以上运行机组非计划停运;

2.吉泉、天中直流、750千伏交流线路或重要输电断面的220千伏线路非计划停运;

3.外送电量和用电负荷电量发生30%以上的调整;

4.其他电力调度机构认为需要时。

(二)校核内容。调峰能力校核、电网阻塞校核。

(三)校核完成后,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正式校核结果,安全校核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并报新疆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无法按时完成安全校核时,应提前说明原因,延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逾期视为校核通过。

第一百一十五条安全校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安全校核结果一般为“校核通过”、“部分通过”或“校核不通过”。部分通过时,需提供相关市场主体校核通过的电量值。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安全校核说明与安全校核结果统一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过程中,电力调度机构因电网安全和新能源(水电)消纳原因需调整中长期交易计划的,应当详细记录原因并向市场主体说明。

第八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一节 合同签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各市场成员应当根据交易结果或者政府下达的计划电量,参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购售电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合同签订,电力交易平台应当满足国家电子合同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市场成员应当依法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一百一十九条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确认的双边协商交易以及参与集中交易产生的结果,各相关市场成员可将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子交易确认单(视同为电子合同)作为执行依据。

第二节 优先发电合同

第一百二十条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结合新疆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因素,科学安排优先发电电量,不得将上述电量安排在指定时段内集中执行,也不得将上述电量作为调节市场自由竞争的手段。

第一百二十一条根据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确定的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电网公司对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以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优先发电空间,确保市场交易正常开展。

第一百二十二条采用“保量保价”和“保量竞价”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优先发电量参与市场,不断提高跨区跨省优先发电量中“保量竞价”的比例,应放尽放,实现优先发电与优先购电规模相匹配。

第三节 合同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汇总疆内市场成员参与的各类交易合同(含优先发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形成省内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合同计划,并依据月内(多日)交易,进行更新和调整。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发电计划以及清洁能源消纳需求,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和机组开机方式。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汇总跨区跨省交易合同,形成跨区跨省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计划,并依据月内(多日)交易,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一百二十四条年度合同的执行周期内,原则上于每月中旬前(遇节假日调整),在购售双方一致同意且不影响其他市场主体交易合同执行的基础上,允许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调整后续各月的合同分月计划(合同总量不变),调整后的分月计划需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调度机构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涉及单个发电企业调整的计划经调度安全校核全部通过后方可调整,校核未全部通过按原分月计划执行。原则上分月调整计划在次月交易开始前完成。

第一百二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定期跟踪月度(含多日交易调整后的)发电计划完成进度情况并通过交易平台公布。市场主体对发电计划完成进度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并公布相关信息。

第一百二十六条现货市场启动后,全部合同约定交易曲线的,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部分合同约定交易曲线的,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安排无交易曲线部分的发电曲线,与约定交易曲线的市场化交易合同共同形成次日发电计划。

第一百二十七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向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和兵团电力主管部门报告事件经过,并向市场主体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九章 计量和结算

第一节 计量

第一百二十八条电网企业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按照相应合同约定原则执行。电网企业在跨区跨省输电线路两端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跨区跨省交易明确其结算对应计量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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