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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电价相关概念解析(上)

2023-02-16 08:42来源:朗新研究院作者:秋玉、纪明、银斌关键词:电价电力市场改革上网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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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两年,电力市场改革风起云涌,重大改革举措层出不穷。聚焦电价改革、代理购电、市场化交易等电力改革最新热点关键词,朗新研究院将不定期刊发电力市场改革与电网营销相关内容,洞察电力市场改革带来的新变化。

(来源:微信公众号“朗新研究院” 作者:秋玉、纪明、银斌)

2021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下文简称“1439号文”)。1439号文的印发,是对前期电改的升华与深化,直接推进了“能跌能涨”的市场化电价机制建立和完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各种市场化电价概念,对正确认识和理解发、输、配、售全产业链,以及电改的未来发展方向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朗新研究院特推出【市场化电价相关概念解析】系列内容,本期刊发系列(上),主要从电力市场相关主体切入,梳理市场化电价全景图,对基本电价概念进行解析,期待您的交流和互动!

导语

电价,即以货币表现的电力产品价值。电价形成一方面必须遵循价值规律,以费用和效用为基础;另一方面由于电能商品的同质性、不可存储及不确定性等特殊属性,在价值规律的原则下,有需要采行独特的价格机制。

电力行业关系国计民生,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电力价格的调控和监管比较严格。伴随着经济发展,电力回归商品属性即电力价格市场化是发展的必然。

我国的电力价格改革总体上是渐进式的,历经指导性电价与指令性电价并存、 “厂网分开”后标杆上网电价、煤电价格联动等,这些举措在不同历史时期对电力保供稳价、确保能源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开启,我国进入了计划与市场并行的双轨制电价阶段,实施独立输配电价监管,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电力交易,实现了部分发电量价格的市场化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市场化。

2019年,发改委发文取消“标杆电价+煤电联动”机制,自2020年起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机制。

2021年,发改委1439号文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我国电价改革迈入新阶段。

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化电价体系的构成

在了解市场化电价体系的构成前,我们首先需要对市场化电价的各类主体,即电力市场的主体构成进行梳理。

电力市场是电能的生产者和使用者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就电能及其相关产品进行交易,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价格和数量的一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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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电力市场主体示意图

如图1所示,电力市场组成与运营是一个发电、交易、交付(输配)、使用组成的大系统,在不同环节,其所涉及的主体和相应电价政策也均有所不同。

基于此,下文分别从销售电价、交易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及上网电价来梳理和介绍市场化电价体系及其构成,如图2所示。(售电公司和用电客户之间的批发电价也归并在交易环节,此文不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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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市场化电价全景图

市场化电价相关概念简介

(一)销售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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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销售电价示意图

销售电价是指终端用户的用能价格。销售电价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叠加一些峰谷电价、阶梯电价、差别电价等调节电能消费的电价机制,形成最终的销售电价。

当然这个“销售电价”已经不是某一方销售的电价,而是借用这个惯用的名词,来指代消费侧的电价。

1439号文取消了工商业目录电价,当前的销售电价可以简单分为两类:目录电价和非目录电价。

目录电价是为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的价格稳定,由政府核准的电价;工商业用户执行非目录电价,就是直接由市场决定的会波动的电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通过售电公司等参与市场交易,没有进入市场的,暂时由电网公司代理到电力交易市场购电。

分时电价是按不同季节(冬天或者夏天、丰水期或者枯水期等)、不同时段(一日之内的用电高峰和低谷),执行不同的电价,大部分省市的峰谷价差在3倍左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的使用时间,以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

居民阶梯电价,将居民电价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三档定价,用得越多,电价越贵,一方面运用价格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行为,另一方面兼顾不同居民承受能力,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减少电价交叉补贴、促进公平负担的电价体系。

1439号文之后,煤电100%进入市场,居民和农业生产用电,也是电网公司到电力市场中交易来的(有一部分优先发电的低价电)。居民和农业生产用电的目录电价低于成本价,是国家通过一定机制补贴的。以前是通过工商业的目录电价核定,现在从分时电价、差别电价执行的盈余部分来支出。

政府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如针对高耗能产能所征收的1.5倍差别电价,从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双碳目标下,发改产业〔2022〕273号文指出,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未达到基准水平的企业,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

实际电价水平,以江苏一般工商业(1-10Kv)的2021年12月电价示例,如上图3所示,销售电价为0.6918元/KWH,其中交易电价0.4514元/KWH(约占65%,这部分每个月都会变化),输配电价0.2110元/KWH(约占31%),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294元/KWH(约占4%)。峰电价1.1566元/KWH,是平电价的167%,谷电价0.3126元/KWH,是平电价的45%。

(二)交易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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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交易电价示意图

交易电价是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企业通过市场交易确定的价格。1439号文提出,尚未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在过渡期可由电网代理购电,因此,当前电力用户通过交易中心或售电公司交易,或者由电网去代理购电。

在电力交易市场中,交易品种一般有电能量、电力辅助服务及发电容量等。

其中,电能量是主要交易品种,也是价格的主要部分,交易方式按交易和交付使用的时间提前量,分为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交易形成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双边协商价格、集中交易价格)反映了长期的供需形势,价格比较稳定,现货交易价格(日前、日内和实时)反映短期甚至实时的供需形势,价格波动较大。日内的结算价格,由各部分交易的电量及电价加权计算,还包括偏差考核、损益分摊等。随着新能源的发展,电源侧的波动也不断加大,需要更多地依赖市场机制来调节供需,电价会更多地由现货交易机制决定。

电力辅助服务是电能的特殊性决定的,除电能量外,还需保持电网的电压和频率及稳定性,这些需要一定数量的发电机组、变配电设备的“空”运转,服务交易就是通过交易价格弥补这部分运营成本,也通过价格信号引导这部分设备实施的运转。辅助服务交易的种类分为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这部分交易的基准价和浮动范围,比1439号文之前,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

容量市场保障系统在高峰时段有足够的容量冗余,现在开展电力交易市场里,只有山东核定了容量电价,加在电能交易定价之上。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根据电网企业公布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结构分析,代理购电价格由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及其他构成。代理购电损益、保障性损益等都会纳入代理购电成本并对外公布。

另外,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规定,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而这部分所形成的增收收入,纳入其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统筹考虑。

由于市场化交易的流程、规则、出清结算、偏差考核等比较复杂,会在市场化电价相关概念解析(下)中详细介绍。

(三)输配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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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输配电价示意图

输配电价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务的价格总称。由于电网输配电环节具备自然垄断属性,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当前已完成多个周期的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初步建立起了我国输配电环节的成本监审与价格核算体系。当然,输配电价格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还需进一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

依据电能传输的距离和路径,分为省内输配电价、区域(跨省)传输电价、专项工程(高压及特高压输电线路)输电电价,如图5。

本省电源输配电价,省内自发自用,政府以省为单位核定的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规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依据不同电压等级和用户的用电特性和成本结构,分别制定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如图所示,用电电压等级越高,输配电价越低。

跨省电源输配电价,依据输送路径可以划分为三段,即送出省输电价格、中间线路部分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通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提供)或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通过区域电网共用网络提供)、输入省的输配电价。

101号文指出,已经明确为区域电网输电服务的省级电网输电资产,应当纳入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区域用户共同负担,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支付;容量电费按照受益付费原则,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公司收取。如图所示,远距离输配电的定价并不高,常见的特高压输电,大约一度电 5、6分钱,比大家想象得低,虽然建设成本高,但输送能力也强大,平均下来就少了。

(四)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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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示意图

向全体电力用户分摊和电力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成本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收,一般包含有5种,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此外,各省可能还有各种地方性基金。

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有不同的征收地区、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减免条件,而且这些规定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整体而言,该部分费用都较低。如图6示例,江苏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2.94分,分别是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2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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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上网电价示意图

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主体的上网侧的结算电价。近十多年,上网电价机制经历了“标杆价”到“基准价+浮动”的市场价的重要变化,进入电力交易市场的,价格由交易双方在规定的基准和浮动范围内通过交易机制形成,未进入市场的,执行基准价。

我国电源结构以燃煤火电机组为主且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还很难改变,因此,我国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一直以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为标杆,利于电厂的优化运营和优胜劣汰。不同电源类型发电成本差异较大,物价部门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时期建设的电源,以成本加合理利润为准核定了上网电价。

1439号文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作为新能源发电等价格形成的挂钩基准。2021年开始,风电项目、光伏项目(除户用光伏以外)全面去补贴,实行平价上网。2021年新建项目不再通过竞争性方式形成具体上网电价,明确将上网电价确定为燃煤发电基准价。

在我国,水电上网电价政策呈多样化格局,其上网电价主要分为按照“还本付息电价” 或“经营期电价”制定的独立电价、省内执行的标杆电价和跨省跨区送电的协商电价三种模式。其中,抽水蓄能电站是一种特殊的水电站,其上网电价与其他水电上网电价有根本区别,主要有电网统一经营、单一电量电价、两部制电价和租赁电价。这是因为抽水蓄能电站是解决系统调峰、低谷之间供需矛盾、保证新能源发展而建设的水电站,担负系统的调频、调相和事故备用等辅助服务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优先发电。优先发电是实现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保障性收购,确保核电、大型水电等清洁能源按基荷满发和安全运行,促进调峰调频等调节性电源稳定运行的有效方式。当下,优先发电的剩余电量可暂作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电量来源,这也是为什么会出现电网公司代购电价格比售电公司更低的现象(如山东)。当然,低价只是暂时的,以市场化方式形成代理价格,建设公平、公正、公开的电力市场才是根本之策。

结语

衡量市场化改革成效的标准,即新的价格形成机制能否高效运作,准确、及时反映一次能源价格变化、市场供需情况等。当前的电力市场建设实施进展中,市场主体数量、交易规模等都跃迁式增长,交易组织、交易方式也都平稳持续丰富,但同时,电力市场的建设也面临着电力系统的供需平衡、市场机制需要承接新能源的大规模接入,以及电力价格的稳定、一二次能源的价格合理传导等挑战,电价机制的发展和完善也必然是不断适应新形势变化、回应新发展要求的过程。

电价是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的神经中枢和“无形的手”,在市场化交易中,电价水平的波动将成为“新常态”。电价的波动本质上反映正常的电力供需情况,只有充分反映供需变化的价格信号,并将价格波动传导到终端用户,才能合理引导资源配置。

下篇,我们就将从电能量交易价格方面助力读者更进一步解析市场化电价,敬请关注!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 )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 )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 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 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陕北~湖北、雅中~江西特高压直流工程临时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958号)

[6]《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 〔2020〕101 号)

[7]《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电网2020-2022 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83 号

[8]《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

[9]《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10]《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

[11]《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44号)

[13]《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核定办法》(发改价格〔2021〕633号)

[1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 )

[15]《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130号)

[1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作者:陈秋玉、纪明、段银斌

部门:朗新科技集团业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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