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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加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

2023-04-07 08:45来源:广西发改委关键词: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天然气价格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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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能源网获悉,2023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3〕219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编制背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2〕76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内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下简称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提高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有序推动接收站公平开放,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经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在广泛听取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23年3月30日印发《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总共包括气化服务价格的定义及内涵、气化服务价格的管理方式、气化服务价格的制定方法、其他服务价格管理、价格信息公开5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气化服务价格的定义及内涵。气化服务价格包括液化天然气接卸、临时存储、气化等相关费用,规定临时存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5天。

(二)气化服务价格的管理方式。气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区内接收站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实行一站一价,后续统筹考虑区内接收站实际建设管理情况,逐步过渡实施统一的全区最高气化服务价格。

(三)最高气化服务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接收站气化服务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再除以气化量进而核定气化服务价格。气化服务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四)其他服务价格管理。明确接收站业务多元化发展需单独提供接卸、临时存储等服务需收取费用,接收站外输管道运输费用,接收站涉及的液态装车、储气服务(不包括气化服务环节的临时存储)、船舶转运等衍生服务价格等的管理方式。

(五)价格信息公开。明确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文件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自治区内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下简称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提高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有序推动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公平开放,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2〕76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化服务价格的定义及内涵

气化服务价格是指接收站向用户提供将液化天然气进行气化处理及相关必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液化天然气接卸、临时存储、气化等相关费用。其中,临时存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5天。

二、气化服务价格的管理方式

气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自治区内接收站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暂实行一站一价,后续统筹考虑自治区内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建设管理实际情况,逐步过渡到实施统一的全区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各接收站可在不超过最高气化服务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建设运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服务价格。

三、气化服务价格的制定方法

(一)最高气化服务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接收站气化服务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再除以气化量进而核定气化服务价格。气化服务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1.准许成本包括与气化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运行维护费等,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2.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指企业投资的、与气化服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构成。有效资产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辅助、多种经营等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根据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接收站为提供将液化天然气进行气化处理及相关必要服务正常运营所需的周转资金,按照成本监审核定的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3.准许收益率经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需要、用户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8%。

4.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确定。

5.接收站原则上应当实现气化服务业务财务独立核算。气化服务与其他服务共用的成本和资产,根据成本动因,按照业务量比例、固定资产原值比例、收入比例等方法进行合理分摊。

6.接收站气化量据实核定,并适当考虑生产能力利用情况,即当接收站实际气化量低于政府核定气化能力的60%的,按政府核定气化能力的60%确定;高于政府核定气化能力的60%的,按照实际气化量核定。

(二)新建接收站投产运营初期,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原则上参照我区已制定的同类接收站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水平执行。具备成本监审条件后,按程序开展成本监审,制定正式价格。

(三)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原则上每三年监审校核一次,如遇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价格调整幅度过大的,可根据接收站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分步调整到位,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四、其他服务价格管理

(一)已包含在气化服务价格中的接卸、临时存储等费用,如因接收站业务多元化发展需单独提供接卸、临时存储等服务需收取费用的,按照气化服务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接收站与用户协商确定,但各项收费总和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气化服务价格。超过临时存储期需收取费用的,收费标准由接收站与用户协商确定。

(二)除不具备沿线开口分输的短途管道外,接收站外输管道运输费用,原则上从气化服务价格中剥离,并按照管道运输价格有关规定单独制定。

(三)接收站涉及的液态装车、储气服务(不包括气化服务环节的临时存储)、船舶转运等衍生服务价格,可由接收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竞拍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五、价格信息公开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接收站最高气化服务价格,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接收站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平开放信息平台或其他有关平台、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等向社会公开具体气化服务价格,便于用户查询、使用和监督,并印送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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