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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14日,财政部发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其中规定,出让探矿权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锂矿收益率为1.4%,石墨收益率为1.7%,钒钛收益率1.8%。
详情如下: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修订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方面了解《办法》相关情况,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办法》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答:修订完善《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能源资源安全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确保能源安全。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既关系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又关系到矿山企业的切身利益。健全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守资源安全红线底线,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储上产,增强维护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
另一方面,修订完善《办法》也是适应形势变化、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制度的实施,在维护和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分配、营造矿产资源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国际国内矿业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改进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企业、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反映了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征收节奏靠前偏快、企业负担较重等问题,建议根据实际需要,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座谈、扎实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印发了《办法》。
2.问:修订《办法》时遵循哪些原则?
答: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在修订完善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矿产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等各方利益,既保持企业适当负担水平、有利于矿业可持续发展,又切实维护国家权益和社会利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
二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既防止企业“跑马圈地”、无序扩张,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又引导提高初级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国家资源安全保障。
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分步实施。统筹考虑,先易后难,把握好调整政策的时度效。对看得准、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先行解决完善,同时,继续深化研究,不断健全相关制度。
3.问:《办法》主要在哪些方面作了调整完善?
答:按照上述原则,《办法》延续执行了现行办法大部分条款,并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在征收管理体制上,促进了征收管理政策与时俱进。在保持中央与地方总体分成比例稳定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不同情形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规定。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划转改革衔接,调整明确部门间的征收管理职责。根据矿业权设置情况,对跨省域、跨市县矿业权,以及油气矿业权等复杂情形怎样确定征收地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在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上,减轻了企业的支付压力。一方面,明确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方式。研究制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对《矿种目录》内的144个矿种(占法定173个矿种的83.2%),分“按额征收”和“逐年按率征收”两部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按额征收”部分,在出让环节依据竞争结果确定,因资源禀赋不同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差异,可以在出让环节得到体现。“逐年按率征收”部分,由矿业权人在开采销售后依据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即出让收益率)按年缴纳。另一方面,降低了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了分期缴款年限,细化了市场基准价的相关规定。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的优化调整,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障资源安全和有效利用;又尊重矿业勘查开发客观规律,聚焦解决征收节奏靠前偏快问题,均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降低了企业成本,打消了部分地勘单位的顾虑,鼓励加快转采、投产,尽快释放产能。
三是在缴款和退库上,提升了管理和服务效果。明确了自然资源、税务部门之间的费源信息传递机制。对矿业权人据实申报和缴款责任作了规定,确保征收机制落地落实。将矿业权人缴款时限从收到缴款通知书7日内延长至30日内,便于其筹集资金。细化了退库职责分工和办事流程,明确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分成部分的退还工作。
四是在新旧政策衔接上,分类明确了新老矿业权的出让收益征收政策。区分2017年7月1日以前、2017年7月1日至《办法》实施之日以及《办法》实施之日后三个时间段,结合矿业权是否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以及矿种是否在《矿种目录》内,分别作了细化规定。同时,强调了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矿业权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或批复情况,继续缴纳剩余部分。对于部分企业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补缴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
4.问:制定《矿种目录》时对矿种范围有哪些考虑?
答:对法定的173个矿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要求,参考各行业协会的意见,将具有重要战略作用、勘查风险较高、对产业链影响较大的144个矿种纳入《矿种目录》,主要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方式征收,包括所有的能源、金属、宝玉石、水气和大部分非金属矿种。对砂石土类等勘查风险较低或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未纳入《矿种目录》,仍按金额方式征收。《办法》实施后,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将按照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要求,结合矿产资源管理实际情况和矿业权市场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矿种目录》的范围。
5.问:确定出让收益率时,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收益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答:在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时,我们通过多项举措保障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一是夯实测算基础。赴辽宁、江西、广西、云南等15个省份进行调研,累计收集900余家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为出让收益率测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二是多方共同参与。包括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中国黄金协会、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中国化学矿业协会等6家协会,26个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自然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均开展各矿种出让收益率测算。
三是多种方法测算。综合考虑矿产品市场价格、企业生产成本、综合税负等情况,采用基于资源租金的净现值法等五种方法进行测算,考虑各种方法的优缺点,进行综合对比分析。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三轮书面征求省级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重点矿山企业和专家意见,在吸收各方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当前的出让收益率。
五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出让收益率。
6.问:出让收益起始价的确定有哪些考虑?
答:根据在征收探矿权出让收益中的作用,起始价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为保障探矿权出让市场活跃,起始价不宜设置过高。二是为体现不同条件下探矿权差异,根据探矿权的成矿地质条件与勘查工作程度设置了调整系数。三是符合出让收益率征收方式的特点,不与资源储量挂钩。四是中央仅制定指导意见,各地可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和矿业权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执行标准。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会同财政部印发起始价标准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
7.问:《办法》怎么考虑新旧政策衔接问题?欠缴的企业为何从2006年9月30日起补缴?
答:一是明确新老划断政策。《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合同或明确准予分期缴款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不受影响,旨在着力减少因为政策调整带来的对已出让矿业权的影响。二是区分欠缴情形,明确补缴政策。对于部分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缴纳;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明确自2006年9月30日以来形成的欠缴款项,一次性缴款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
部分企业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需从2006年9月30日算起,是基于政策规定和市场公平。按照政策规定,该时点是相关企业欠缴责任的起算日。为推进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务院2006年9月30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同意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上报的改革方案。此后,为落实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等文件,规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价款。
8.问:为方便矿业权人按《办法》顺利申报缴费,税务部门拟采取哪些征收服务措施?
答:此次修订的《办法》改变了以往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方式,为帮助矿业权人适应新的申报缴费流程,税务部门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做好征收服务工作:
一是深化宣传辅导。税务部门将充分发挥点多面广的服务优势,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渠道,就申报缴费流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对重点矿业企业开展一对一辅导,确保矿业权人熟练掌握相关操作,顺利完成缴费。
二是优化缴费办理。税务部门升级改造了信息系统,按不同矿种及对应的出让收益率进行配置,方便矿业权人缴费时选择适用。利用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扩大了申报表预填项的范围,最大限度简化申报缴费操作,还同步优化了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功能,缴费人可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
三是强化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将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大数据平台,不断丰富和拓展部门协作基础,进一步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交互矿业权出让合同、权证内容等费源和征收信息,密切配合、有序衔接,为矿业权人提供更好的业务办理体验。
9.问:《办法》实施后,矿业权人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需把握哪些要点?
答:矿业权人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时,需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关于征收机关。按照《办法》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与《办法》修订前的缴费地确定原则保持一致,不会影响绝大多数矿业权人的缴费习惯。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如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税务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共同确定具体征收机关。矿业权人需向按以上原则确定的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是关于缴费标准。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缴纳或按出让金额形式缴纳。按出让收益率形式缴纳时,出让收益率的确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矿业权人办理申报缴费,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核实确认相关矿种与出让收益率的匹配性等信息后再提交申报,避免出现多缴、少缴情况。
三是关于缴费时间。按出让金额形式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及缴纳出让收益率形式下的成交价部分时,税务部门会依据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矿业权人需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矿业权人需在次年2月底前,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发生合同、权证内容变更等影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情形时,矿业权人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申报。
10.问:《办法》发布后,后续工作有哪些打算?
答: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落地生效,离不开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协同发力。后续将同步实施以下配套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包括: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中的评估年限、资源储量等参数;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与采矿权登记发证年限、矿山开发利用实际情况的有效衔接,原则上评估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修订《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等。
二是加强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监督指导,督促各地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调整完善基准价。
三是及时出台关于销售收入、起始价确定的具体规定,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确定原则和标准,明确矿产品销售收入的确定方式,为征收管理措施落地落实提供支撑。
四是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将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矿种目录》和各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研究推进收益率的进一步细化,更好体现资源赋存和勘查开发条件差异。
五是深入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及时跟踪研判政策执行情况。
原文如下: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监缴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
第六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跨省级行政区域,以及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确定。
陆域油气矿业权、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钻井所在地、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其中按成交价征收的部分,按照海域管辖权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并按所占的海域面积比例分别计征;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部分,依据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第二章 出让收益征收方式
第七条 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第八条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具体范围为本办法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矿种目录》的调整,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确定后公布。
(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
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第九条矿产品销售收入,按照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销售收入的具体规定,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十条 起始价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矿业权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起始价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制定。起始价征收标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国家的指导意见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标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矿产品价格变化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制定,纳入《矿种目录》。
第十一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除本办法《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三)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继续缴纳原探矿权出让收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第十二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按照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出让探矿权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具体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由省级财政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制定。
第十三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既要注重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又要体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梳理以往基准价制定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矿业权出让实际选择矿种,以矿业权出让成交价格等有关统计数据为基础,以现行技术经济水平下的预期收益为调整依据,以其他矿业权市场交易资料为参考补充,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指南要求,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进行模拟评估,考虑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区域成矿地质条件以及资源品级、矿产品价格、开采技术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科学设计调整系数,综合形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并将结果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应结合矿业市场发展形势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自然资源部应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情况的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 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参数,评估期限要与采矿权登记发证年限、矿山开发利用实际有效衔接且最长不超过三十年。采矿权人拟动用评估范围外的资源储量时,应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已设且进行过有偿处置的采矿权,涉及动用采矿权范围内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种目录》所列矿种,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种目录》外的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十六条 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时,原登记矿种均不存在的,原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需继续缴纳,按采矿权新立时确定的矿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他情形,应按合同约定继续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涉及增加的矿种,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时,应按合同约定继续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并对新增矿种直接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其中,变更后的矿种在《矿种目录》中的,比照第八条中规定的协议出让方式,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变更后的矿种在《矿种目录》外的,比照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协议出让方式,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十七条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煤层气若有相互增列矿种的情形,销售收入合并计算并按主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
第十八条矿业权转让时,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涉及的相关费用,缴纳义务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九条对发现油气资源并开始开采、产生收入的油气探矿权人,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逐年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二十条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可结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减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开采完毕注销采矿许可证前,应当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采矿权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定,实行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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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磷酸铁锂“大洗牌”已经开始。6月2日,中核钛白公告称,拟终止年产50万吨磷酸铁募投项目。钛白粉、磷化工等跨界企业正在加速出局。然而,就在此时头部企业却已经纷纷绑定大单、加大投资。6月3日,湖南裕能宣布定增募资48亿!拟投建各类磷酸盐正极材料。正所谓,几家欢乐几家愁!磷酸铁锂,作为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升容科技年产2000吨锂电池正极补锂剂项目投产仪式在常德经开区举行,该项目系湖南省首条量产锂电池正极补锂剂全自动化生产线。湖南升容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新能源科技创新企业,主要从事锂电池正极补锂剂及高容量正极材料的研发制造。正极补锂剂用于提高锂电池的循环使用寿命、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3日,湖南裕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5%,即不超过113,587,960股(含本数),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80,000万元,
在能源转型与技术革新的浪潮中,远航锦锂顺应行业发展需求,凭借深厚的技术积累与创新实力,推出循环再生系列电芯。这一系列创新产品不仅性能卓越,更为可再生能源的高效利用与广泛应用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有望引领新能源行业迈向更加绿色、高效、智能的新纪元。远航锦锂与上下游开展深度的技术合作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30日,容百科技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受益于动力客户上量及小动力新国标政策等方面影响,公司磷酸锰铁锂产品安全性能及性价比优势凸显,现有产能已实现满产满销,预计2026年市场需求将继续大幅提升;同时,目前公司锰铁锂产品已完成快充技术研发,可满足4C以上的快充需求,后续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2日,龙蟠科技发布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控股孙公司锂源(亚太)与EveEnergyMalaysiaSdn.Bhd.(简称“EveEnergy”)签署了《产品供应框架协议》。协议约定,预计将由锂源(亚太)及其关联企业自2026至2030年间合计向EveEnergy及其关联企业销售15.2万吨符合双方约定规格的磷酸铁锂
据外媒报道,近日,三星SDI与通用汽车同意于2027年在印第安纳州合资厂导入电动车用磷酸铁锂电池生产线。原先该厂仅规划生产镍含量超过80%的三元锂电池,现改为并行生产。电池网注意到,3月14日,三星SDI宣布,将通过发行新股筹集2万亿韩元(折合人民币约99.6亿元),用于投资美国和欧洲的工厂以及新技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6日,六国化工公告,拟通过定增募资不超过8亿元,用于投建28万吨/年电池级精制磷酸项目,总投资11.94亿元,投资回收期为6.55年。六国化工表示,此举是为了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公司逐步向新能源新材料行业进军,开展电池级精制磷酸的生产和销售,推动公司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30日,龙蟠科技拟以其通过香港联交所发行H股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80%资金,折合3.70亿元,向其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其中5551.29万元计入常州锂源注册资本,剩余计入其资本公积金。增资完成后,常州锂源注册资本将增至8.34亿元,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9日,丰元股份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对公司的业绩、产能、战略布局等进行了回答。产能方面,目前公司已建成的磷酸铁锂产能共计22.5万吨,在建磷酸铁锂产能共计7.5万吨,根据规划,2025年底公司磷酸铁锂总产能将达30万吨,公司也会根据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下游客户的需求变化,
继万润新能、龙蟠科技、富临精工等行业巨头后,高压密磷酸铁锂迎来了一位重量级玩家——华友集团。近日,华友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友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开了一项《一种高压实密度磷酸铁锂材料的制备方法》的专利。专利摘要显示,本发明公开了一种高压实密度磷酸铁锂材料的制备方法,通过大、小颗粒磷
据德国媒体“BneIntelliNews”报道,5月28日,玻利维亚位于NorLipez的法院裁定立即暂停玻利维亚国家锂业公司与中国和俄罗斯公司的锂矿特许权交易,禁止开展与协议相关的任何行政或运营活动,直至司法程序终结。这一决定导致去年玻利维亚国家锂业公司与宁德时代子公司香港CBC和俄罗斯UraniumOne集团签署
5月29日,锂价正式跌入5字头时代。碳酸锂期货主力合约开盘跌破6万元/吨大关,收盘于58860万元/吨。同时,业内曝出6月份的碳酸锂供应量预计依然还将大幅增长。本着“没有最低,只有更低”的精神,市场价格的矫枉过正的戏码正在越演越烈。然而,也正是此时,真正的产能出清才可能如期到来。锂价!开启5字
在新能源行业,从来没有一种电池能解决所有问题。大储追求低度电成本和长循环寿命;工商储注重模块化灵活配置,同时兼顾高安全性和经济性;动力电池聚焦快充、高能量密度和超长循环——不同的场景,对电池性能的要求不甚相同。如果试图用单一技术路线满足所有需求,就像用同一把钥匙开所有的锁,结果只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16日,赣锋锂业发布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拉斯托矿业”)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指定用于维拉斯托矿业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2年。据了解,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3,000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14日,雅化集团发布公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雅化国际与Core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锂业发展签署了《和解、终止与解除契约》,终止双方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的锂精矿《承购协议》及2022年2月16日的补充协议。作为和解条件,Core同意向雅化国际支付200万美元和解金。公告显示,2019年3月29
7万元/吨后,碳酸锂价格还在更剧烈地下跌。5月8日,电池级碳酸锂价格大跌1400元/吨,五一节后三日降幅超1800元/吨,现来到6.5万元/吨的关口。而期货价格已经跌破6.5万元/吨。5月8日,碳酸锂期货主力合约价6.3万元/吨,刷新历史最低。此前,7万元/吨被业内视为碳酸锂价格的成本线,但即便在目前击穿成本
4月25日,四川省天府锂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亿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矿产资源勘查、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等。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由四川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持股,后者是四川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管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集团资产总额近343亿元。可以说,新公司
被称为“白色石油”的锂辉石已探明储量达6000万吨,平均品位1.3%,按照一辆新能源电车需40公斤碳酸锂计算,可建造4000余万辆汽车。这是24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万千气象看四川·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金川专场获悉的信息。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地处高原,坐拥“
4月21日以来,碳酸锂期货价格再次连续大跌!21日跌破7万元/吨心理防线,22日跌破6.9万元/吨,23日一度跌破6.8万元/吨。海外矿价下跌,美国关税带来的需求增量担忧,以及宁德时代“钠电池”的量产与技术替代,这三大因素的叠加导致碳酸锂市场接连遭遇成本坍塌、需求未卜、技术替代的“打击”。下一步,
新能源电池产业作为“绿电+先进制造”的优质赛道,是云南省近3年来增速最快的产业之一,工业增加值增速均保持在20%以上。依托良好的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全省新能源电池产业今年1至2月持续走高,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45.1%,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9.2%,发展势头强劲,彰显了中国新能源电池产业重要基地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0日,四川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甘孜州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含储能)产业链发展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文件提出,加快多元化试点示范应用。立足我州水电、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资源优势,探索布局建设新型储能设施,积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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