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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新管理办法下的登记注册流程示意图
在全流程无障碍通过的前提下,理论上60个工作日可完成减排量登记,项目登记审核和减排量登记审核时间分别只有10个工作日,比暂行办法的累计120个工作日节省了大量时间。此外,新管理办法在项目审定和减排量审定之前增加公示环节,让整个流程更加公开透明。
项目和减排量的时间节点确定
新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登记申请的时间范围,一种是项目减排量登记,另一种是项目登记。新管理办法将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成立的时间,即暂行办法印发实施的时间——2012年6月13日作为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时间节点,凡申请减排量核查与登记的项目都应于这一时间节点之后开工建设。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需同时满足两个时间条件:一是产生于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即2020年9月22日之后,二是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以内。
减排量集中统一交易取代分散交易
新管理办法指出,已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因此,CCER不再通过各试点碳市场的交易机构分散交易,而是通过全国统一的交易机构——北京绿色交易所,开展集中统一交易。北京绿色交易所承建的全国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于今年6月底具备上线运行的基本条件,将来CCER交易将通过这一平台完成。
既有减排量可继续使用
新管理办法明确既有减排量(即2017年3月14日前签发的减排量)可以继续使用。2017年3月14日前已经获得备案的减排量,由注册登记机构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继续予以登记,但对于已备案而没签发出减排量的项目,只有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所产生的减排量才会被获准签发。
监管强化,未来实行“双承诺”
新管理办法突出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主体责任,加强全流程信息公开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值得一提的是在项目登记时,无论是项目业主还是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都需签订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审定报告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项目业主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核心问题悬而未决,企业还需谨慎观望
当前,已公布的新管理办法中还有很多重要细节和标准尚未明确,最主要的是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所支持的项目的具体类型、各类型所对应的方法学,以及对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资格认定。
虽然新管理办法规定了CCER项目范围包括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是实现温室气体清除的领域,但还未就各领域内项目类型的细化和分类以及项目筛选的标准进行详细说明。目前各领域所对应的方法学还未正式出台,而具体的项目类型分类标准需要依据将来陆续出台的方法学制定。
在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资格认证方面,还未出台对于参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机制的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资格认定的标准,包括审定核查机构中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当前缺少能对核查机构资质以及人员专业资质给予保障的全国统一认证程序,随着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对审定与核查要求的逐渐提高,可以预见这一问题将会得到改善。
相关企业如何面对CCER重启带来的机遇
对于减排项目开发业主
整体来看,全国碳市场第二履约期年底履约在即,以全国碳市场50亿吨的年排放总量和其中5%使用CCER抵消来计算,2023年底CCER市场需求总量上限约为5亿吨,而当前CCER存量不足1000万吨,市场缺口巨大。第一履约期全国碳市场配额缺口约为1.88亿吨,配额总成交1.79亿吨,共计0.33吨CCER用于配额清缴抵消。第二履约期预计配额缺口约为4亿吨,截至2023年上半年配额成交0.59亿吨,CCER重启将对未来配额成交量和CCER抵消需求量产生重大影响。CCER供不应求的局面将反映在价格端,在市场即将履约时,CCER价格将持续走高,接近配额价格。因此,伴随着新管理办法的出台,CCER重启更进一步,整体局势更加明朗,部分优质示范性减排项目的开发业主或将最早在年底受益。但从长期来看,CCER全面重启之后,减排量供给持续加大,CCER价格将逐步回归理性。
图2 全国碳市场CCER履约贡献示意图
需要关注的是,新管理办法中的核心问题悬而未决,哪些类型的项目可以开发为CCER暂不明确,而减排项目前期开发需要一定规模的前期资金投入,因此企业不可盲目圈地,而是要擦亮眼睛,有针对性地筛选符合要求的优质项目进行储备或者前期开发。虽然新管理办法未规定支持的项目类型,但确定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结合唯一性原则,CCER机制目前阶段大概率不会纳入集中式光伏风电项目,从而保证环境权益不被重复计算。在储备林业碳汇项目资源时,企业也要在前期密切关注林地质量,并持续跟踪CCER政策变化及市场动态,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选择适合的开发模式。
对于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
新管理办法增加七项监管内容和六项法律责任内容,释放出未来减排项目管理将更加严格的信号,项目业主、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交易主体、主管部门等主体对减排项目和减排信用的诚信度负有不同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责任。在减排项目开发过程中,项目的额外性论证是关键,也是项目注册登记的前提,项目业主需要委托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在这一环节,这些机构处于信息劣势,难以掌握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发现并查证项目业主隐匿信息的成本高,因此存在极高的监管失效风险,甚至涉及法律责任。因此,建议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在项目过程中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做好项目信息存档留证,以保护自身权益。
对于投资机构
2017年3月以来,CCER暂停项目和减排量备案申请。2022年以来CCER整体成交量相比2021年大幅下降,一方面是交易随全国碳市场履约呈周期性波动,另一方面在于第一履约期后CCER存量严重不足。CCER重启后,CCER长期有交易无市场的现状有望改善,统一的场内交易将使价格更加公开透明,市场交易活跃度将大幅提升,市场投资需求旺盛,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可以针对市场交易主体的投资需求探索和丰富多样化的服务场景。但投资者需要关注三方面的风险,一是当前我国碳市场仍以履约企业参与为主,潮汐现象显著,价格发现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出现“企业惜售、个人空炒”的情况,二是碳市场交易具有极强的专业化特征,三是CCER重启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需要进一步了解减碳和碳市场的运行逻辑,同时精准把握政策趋势,谨慎投资。
CCER发展的国际展望
对于跨境交易,新管理办法规定,“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规则并未明确。但在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CCER重启后,国家、企业层面都需要进一步思考其在国际上的发展前景和发展方向。
《巴黎协定》实施以来,全球各区域碳市场建设进一步加快,各国贸易和投资活动对于企业和产品的碳排放情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和国际航空碳减排机制(CORSIA),对于相关行业企业构成减排压力。同时,《巴黎协定》要求各国主动制定减排目标和措施,即国家自主贡献(NDCs),我国在2020年更新和强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底,第二十六届格拉斯哥气候大会(COP26)通过了“6.2合作方法”和“6.4减排机制”,其中6.2条明确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减排量国际转移进行协作,6.4条则致力于搭建一个全新的国际自愿减排生成机制,一个全新的国际碳减排交易合作机制正在形成。
因此,我国自愿减排机制与国际接轨对于我国对抗国际供应链碳减排压力、实现国家减排承诺、增强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都至关重要。CCER重启后,在国际层面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和讨论:
第一,CCER机制如何提高国际认可度。随着《巴黎协定》6.4机制的进一步落实,全球自愿减排市场逐步建立,需要探索CCER机制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性和实施路径,从而提高我国在国际自愿减排市场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以国际航空碳减排机制CORSIA为例,它是自清洁发展机制以来第二个全球化的碳减排机制,申请成为其合规减排机制对于CCER走向国际化有很大程度的影响。CORSIA试点阶段(2021-2023年)通过了包括我国CCER机制在内的8个减排机制,但由于我国未参与试点阶段的制度安排且CCER自2017年暂停运营,CCER未能在其中发挥实际作用。CORSIA正式实施第一阶段(2024-2026年)启动在即,目前有包括自愿碳标准(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 VCS)、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GS)等多个国际自愿减排机制申请加入,相关管理部门可尽快向国际民航组织提交CCER评估申请,争取获得正式实施阶段的合规资格。
第二,CCER机制如何在我国实现国家自主贡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巴黎协定》第6.2条通过减排量跨国转移为国家自主贡献提供了一条新的实现路径,原则上任何缔约方都可以是买家,可以通过购买碳减排指标用于实现自己国家的减排目标。如果获得我国政府批准,未来CCER机制或许可以进一步扩大应用的范围,例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在CCER机制下开发减排量,国内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这部分的减排量用于抵消碳排放,在提高CCER机制的影响力的同时助力实现我国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当前,减排量国际转移的规则和路径尚未完全确立,最快可能在今年年底的COP28有进一步的结论,有关部门、组织和企业可以在此之前开展初步的调研和探索,共同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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