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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万元!风电设备批次质量问题纠纷案宣判

2023-08-07 09:35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关键词:风电诉讼风电主轴京冶轴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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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讯: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3937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损失共计17374000元;

三、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违约金259738元;四、驳回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如下:

一审时,涉案设备发生故障的原因分析:

关于本案设备的制造,双方均认可于2012年左右为批量生产作准备,由京城新能源公司提供技术参数及现场指导,京冶轴承公司进行一种试制,根据试制技术协议制作的样品在前期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但产生问题的原因双方并未确定,故应当认为双方对于涉案轴承的制作并非是一种成熟的工艺或技术是知情的。即京城新能源公司、京冶轴承公司双方对于缔结涉案合同,一次性采购10套轴承,其中蕴含的责任和风险是有认知和预见的,双方基于各自的理性判断完成对于缔约、履行、违约处理等一系列的决策安排,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合同是确定和判断各方履约情况的基本依据。

京城新能源公司、京冶轴承公司对于事故发生时涉案轴承尚在质保期内,且发生故障的5套轴承均已失效并进行了更换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就轴承发生故障的原因存在争议。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出现故障是京冶轴承公司提供的技术指标有误或者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而京冶轴承公司认为产品质量没有问题,由于京城新能源公司安装有误而导致设备出现故障。经一审法院释明,双方均未对设备故障原因提出鉴定申请。该院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作出如下判断:

首先,针对京城新能源公司的主张。根据京城新能源公司提交的《3MW低温型风机主轴部套专检记录》《成品货物运输交接单》《主机发货放行单》,可以证明5台故障风机主轴轴承在安装过程中各项目检查结果为合格,轴承游隙根据京冶轴承公司要求设定为-0.200mm,轴承在参与风电机组的安装及调试的过程中均符合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然而,风电机组在风场运行仅半个月就出现故障,且发现轴承出现烧毁、失效的问题,双方经过现场调查以及技术交流,于2019年9月6日双方形成的《会议纪要》,内容显示京冶轴承公司初步确定将主轴轴承游隙调整后(调整至-0.100mm)主轴轴承运行平稳,在主轴正确安装、主轴轴承充分润滑、维护的前提下能够满足机组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由此可以看出,游隙作为轴承装配的重要参数,影响轴承的正常运行,因此京冶轴承公司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对于因技术问题导致的产品发生故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京冶轴承公司的拆解报告中已经认可轴承出现“主轴轴承未做到过盈状态运行”“主轴轴承普遍润滑脂严重不足”“第四台拆解风机轴承的润滑脂不合格,具有腐蚀性,使前、后轴承均发生了腐蚀失效”等问题,但按照合同7.9条约定“对于设备故障,卖方在修理或更换完成后,提供故障设备的检测及鉴定报告,说明故障损坏的原因”,京城新能源公司认为在设备出现问题后,京冶轴承公司私自拆解故障设备且迟迟未出具数据报告不合常理,京城新能源公司已经按照京冶轴承公司技术要求完成对于设备的注脂,且相应的油脂经过检查也是合格的。因此根据京冶轴承公司出具报告的时间、背景以及在案证据,该院认为京冶轴承公司对于涉案设备发生故障具有过错。

其次,针对京冶轴承公司的主张。根据京冶轴承公司提交的出差报告单,载明经过现场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是出厂前轴承与主轴座的装配间隙是否合格,运行时轴承前期报温升高为何不停机检查,因此京冶轴承公司主张其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是京城新能源公司安装过程导致设备出现故障,主要问题即“游隙问题”和“油脂问题”。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合同货物参与风电机组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在卖方人员指导下,由买方的技术人员进行,卖方应于接到买方通知后2日内指派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指导,否则,卖方需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可以看出涉案轴承的安装需要京冶轴承公司技术人员现场进行指导,同时京城新能源公司负有通知京冶轴承公司安装到场的义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从京冶轴承公司交付货物到实际安装之间间隔了较长的时间,根据涉案产品的属性,其需要严格的存储、安装、维护条件,京城新能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承认由于涉案轴承是整机安装,因此其自行根据京冶轴承公司提供的参数完成的,京冶轴承公司技术人员并未在场。因此,涉案设备在装配前有一个长期的存储过程,装配过程京冶轴承公司人员未在场,一审法院认为,京城新能源公司对于设备发生故障不能完全排除京城新能源公司的因素,因此,京城新能源公司对于设备发生故障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京冶轴承公司应承担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及诸项损失。针对京城新能源公司诉求,首先应就涉案设备发生故障的原因进行分析,以确定京冶轴承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其解决的是违约责任归责层面的因果关系问题,即京冶轴承公司是否应当担责的问题;其次是要判断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与京冶轴承公司违约行为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其解决的是违约责任范围层面的因果关系问题,即京冶轴承公司承担责任范围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京冶轴承公司所供设备出现故障的原因;2.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京城新能源公司、京冶轴承公司对于事故发生时涉案轴承尚在质保期内,且发生故障的5套轴承均已失效并进行了更换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就设备发生故障的原因存在争议。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出现故障是京冶轴承公司提供的技术指标有误或者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而京冶轴承公司认为设备质量没有问题,由于京城新能源公司安装等存在问题而导致设备出现故障。对此本院认为,涉案5台设备出现故障的原因属于专业性问题,在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应当由专业机构对故障原因进行鉴定。虽然一审曾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涉案5台出现故障的设备进行鉴定,但是双方均未提交鉴定申请。二审中,经本院释明,京城新能源公司申请对本案所涉5台故障设备的设计、制造的质量是否符合涉案技术协议进行司法鉴定。但京冶轴承公司提出二审无法鉴定,其已于一审判决后将涉案的5台设备变卖处理了。由于京冶轴承公司将涉案5台设备变卖处理,致使涉案5台设备出现故障的原因无法查明,故京冶轴承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据此认定涉案5台设备出现故障的责任由京冶轴承公司承担。一审认定双方对涉案5台设备出现故障均有过错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对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的损失包括:1.京城新能源公司对涉案5台故障设备进行更换、运输、吊装产生的费用664万元;2.因主轴轴承故障造成项目业主发电量损失并由京城新能源公司承担的573.4万元;3.因更换剩余5台3**机组主轴轴承京城新能源公司承担的费用500万元;4.京冶轴承公司按照采购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77.9214万元。关于前述损失中的第1、2项,因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且京城新能源公司也已经提交了《四方协议书》,并对因设备障碍造成的发电量损失作出了合理解释,故针对这两部分损失,本院认定应由京冶轴承公司承担。针对第3项损失,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第10.8条约定,因双方交易的10台设备中,有5台设备存在障碍,涉案设备最终用户出具的《证明》载明京城新能源公司已和最终用户协商支付500万用以解决剩余5台设备的质量问题,且该款项已经实际进行了抵扣,故本院认定该部分损失亦应由京冶轴承公司承担。对于第4项损失,根据采购合同第10.4条的约定,卖方交付的货物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有权选择退货或要求卖方负责维修或更换,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且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因涉案5台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京城新能源公司可以依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京冶轴承公司主张承担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即259738元,故对于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的该部分违约金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京城新能源公司按照10.6条款主张的合同总价的10%的索赔损失,本院已经支持其请求的3项损失,故京城新能源公司主张的该部分索赔损失,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京城新能源公司上诉的相关主张,有合同及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3937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损失共计17374000元;

三、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违约金259738元;

四、驳回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情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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