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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实电煤中长期合同 进一步化解煤电矛盾

2023-10-18 17:47来源:电联新媒作者:叶春关键词:煤价电力企业电煤中长期合同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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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指出,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我国以煤为主的资源禀赋,决定了煤电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承担保障我国能源电力安全的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电煤供应时常面临挑战,煤电矛盾十分尖锐。2016年12月开始实施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制度是保障电煤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举措。2024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在即,亟需总结经验教训,予以优化完善,规范签订行为,签足签实合同,督促严格履约,切实发挥电煤中长期合同“压舱石”和“稳定器”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化解煤电矛盾,通过稳链固链强链,不断夯实电煤供应链。

来源:电联新媒 作者:叶春

电煤中长期合同在保供稳价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电煤中长期合同是电力企业与煤炭供应商之间的一种长期供应协议,旨在通过预先确定的价格和供应量,为电厂和煤矿之间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电力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并为煤炭供应商提供长期稳定的销售市场。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合同机制,其在稳定煤价、保障供应以及平衡双方利益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保障供应稳定。通过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应对全球贸易下的需求波动和国际竞争,提升供应链稳定性已成为通行规则。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煤炭消费国,电力供应高度依赖煤炭。我国电煤中长期合同基本实现签约全覆盖,大幅提高了签订量。中长期合同为电力企业提供了稳定的煤炭来源,降低了因市场波动导致的供应中断风险。煤炭企业可以提前进行生产计划,避免过度生产或生产不足的情况。此外,还有助于优化煤炭运输计划和存储安排。

平抑价格波动。近年来,煤价经常出现大幅度波动。北方港下水煤价格从2016下半年的350元/吨左右,上涨至2021下半年超过2500元/吨。大幅度的价格波动给发电企业造成巨大的经营压力。通过中长期合同,双方可以锁定一定时期的价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对发电企业经营的冲击。中长期合同的主要优势在于能为电力企业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煤价,从而降低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平衡双方利益。电煤中长期合同不仅仅是一个购销合同,更是一个平衡双方利益的合作机制。在合同中,双方都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煤矿可以确保其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而电厂则可以保障其生产不会因为煤炭供应问题而受到影响。这种合作关系,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协商平台,促进市场的稳定运行。

促进深度合作。作为长期供货协议,电煤中长期合同在煤炭和电力市场中起到了桥梁的作用。通过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帮助企业提升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成本。中长期合同鼓励煤矿与电厂之间的深度合作,如技术交流、资金投入等,从而提高整体供应链效率。

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约面临的挑战

尽管电煤中长期合同在稳价保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合同形式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未来,电煤中长期合同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合同签订需要进一步规范

客观上,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双方在合同条款、价格、供应量等方面可能存在分歧。比如主观上,在涉及煤炭质量、交货时间、考核条款、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时,人为设置模糊地带,甚至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为了在后期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市场情况寻租获利预留空间,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再如规避合同范本,签订补充协议,按照一定比例搭售市场煤,变相拉高长协煤价格。

履约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

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履约率低、煤质差、变相涨价甚至捆绑销售等问题。长协定价机制为“单卡一致”,未体现优质优价,造成煤矿保量不保质的兑现现象较多。部分供应商通过提高中转物流费用变相大幅提升销售价格。虽按价格区间上限执行合同,但降低兑现热值且不予考核。2021年以来,电煤供应热值持续明显下降。目前,合同履约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市场主体自律和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约束和惩罚。

运力配置需要进一步保障

随着电煤需求的增加,加之煤电负荷波动幅度增加,尤其是在冬季供暖和夏季用电高峰期,煤炭运输需求大增。由于铁路、公路和水路的运力限制,煤炭运输出现时段性、区域性短缺,2022年冬季部分电厂因此导致煤炭库存降至警戒线以下,影响了电力供应。由于运力短缺,部分电厂不得不采取公路等临时运输方式,多次转运,导致运输成本大幅上升。

进一步化解煤电矛盾 保障电煤稳定供应

电煤中长期合同在签订和履约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需要从制度、监管、运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优化和完善,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保障电煤供应的稳定性。

第一,扩大优质煤炭产能产量,保障电煤供应。加快新矿的勘探和开发,进一步放宽煤矿生产限制,合理释放产能,特别是优质煤炭资源。对于云、贵、川及东北等地区,考虑其地域、自然条件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优化产能政策,确保特殊时段能够在区域内调动资源补充保供。研究建立煤炭储备产能和应急生产能力,制定煤矿保供与弹性生产机制,优先组织满足条件的先进产能煤矿,形成煤矿应急生产能力,增强供应弹性。

第二,完善电煤物流体系,提高运输效率。电煤运输主要依赖铁路。但在山西、内蒙古等煤炭产区,铁路运力仍然短缺,宜加快这些地区的铁路建设,提高运输效率。持续完善煤炭运输体系建设,打通运输瓶颈。鼓励煤炭运输企业开展多式联运,铁路与水运结合,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成本。完善煤炭储备制度,分时段分区域分来源制定煤炭储备天数标准。

第三,规范电煤合同签订,防止违规行为。完善电煤中长期合同模板,规范合同条款,减少双方争议。鼓励煤、电企业拒绝签订阴阳合同,以及不符合政策的补充协议。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价格监测和审核,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完善电煤价格形成机制,将企业·“基准价+浮动价”作为必要条件。基准价格的确定,与中长期合同在电煤采购中的覆盖率挂钩,与电价联动机制推行程度挂钩。

第四,强化电煤履约监管,严肃合同权威。明确监管范围,所有合规中长期合同均应纳入政府监管,标准、要求一致,不宜仅以运力保障为标准区分重点监管合同,以避免缩小监管范围、影响监管震慑效果。建立健全电煤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对违约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将中长期履约评价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管理常态化机制,对恶意违约、中长期合同履约率过低的责任方企业,建立与企业信用评级、铁路运力计划等挂钩的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鼓励企业公开合同履约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提升市场行为。进一步放宽电煤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竞争,提高市场活跃度。同时,对不合规、违法的企业进行清退,确保市场健康发展。完善电煤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企业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对于合同兑现好的煤电企业双方,在产能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合同签订量逐年递增;对于合同兑现不好的煤电企业双方,逐年递减中长期合同量的签订。建议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市场主体进行定期评价,确保市场公正和透明。

第六,统筹行业、企业和地区,促进均衡发展。多年来,煤炭行业利润数倍于煤电行业,不利于两个行业协调持续发展。建议充分考虑煤炭和电力企业的生产成本、承受能力、经营情况等因素,征收煤炭特别收益金,防止行业间发展极度不均衡。由于新投产产能基本集中在山西、内蒙古、陕西、新疆等主要煤炭主产地,煤炭产能产量加速向资源富集地区集中,未来产能将进一步向资源禀赋好、开采条件好的西部地区集中,其中国内前8家大型企业原煤产量占全国的50%以上。为防止寡头垄断侵害用户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建议制定有效的反垄断法律和规定,并对市场竞争进行监管。

第七,加强供需监测预警,平滑供需波动。充分利用国家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健全电煤供需监测体系,对市场供需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向电煤供应链主体发布,通过信息共享协同电煤供应链上下游。建立电煤供需预警机制,对潜在的供应风险进行预警,确保电煤供应的稳定性。提高极端气候预警及应对能力,及时疏通产业链各环节出现的问题,将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控制在较小范围内或单一环节中,防止电煤供应出现较大缺口。

本文系《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独家稿件,作者系中电联规划发展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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