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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在环境司法实践中探索的责任承担方式,碳汇认购的法律性质该如何界定?碳汇认购能否以及何以实现替代性修复?碳汇认购是否能以及如何能成为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的司法创新机制?”近日,在第二届中德气候与可持续发展法研讨会上,中国计量大学碳中和与绿色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员虞伟提出了如上疑问。
近年来,各地对“生态司法+碳汇补偿”的探索常常见诸报端。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碳汇认购是对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司法创新,通过对不可原位同质直接修复的情形尝试适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实现了对传统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中恢复原状理论的突破。认购碳汇的方式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中侵权人的修复能力不足与侵权地的现实条件不允许等棘手问题。
然而,在碳汇认购方式广泛应用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会后,本报记者对虞伟进行了专访,梳理剖析相关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路径。
各地做法不同,减罚标准很难把握
中国环境报:各地法院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碳汇认购作为替代性司法修复模式的做法不同。在实践中具体产生了哪些问题?
虞伟:四川省、江西省、贵州省、浙江省等相继出现碳汇认购的案件,由司法机关引导行为人通过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对其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并据此对行为人进行从轻、减轻处罚。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减轻处罚的标准很难把握,一旦处理不好,很可能引起“花钱买减刑”的质疑。
此外,碳汇的类型不同。大多数法院认购的碳汇类型是森林碳汇,少数法院探索认购海洋碳汇,还有的法院在一些没有碳汇直接因果的案件中探索采用“以碳代偿”的做法,如非法狩猎案件。没有直接因果的情况下,“以碳代偿”的做法是否合适?这也需要进一步讨论。
碳汇认购的途径也不一样。例如,福建顺昌法院对接顺昌“森林生态银行”中的“一元碳汇”扶贫公益项目,引导被告人主动从“一元碳汇”项目中认购碳汇;福建连江县一位被告人向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连江县海洋碳汇;浙江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的被告单位与被毁林木所在地村委会认购碳汇,村委会作为生态环境赔偿金的使用管理单位,将该笔赔偿金定向补偿给当地林农用于植树造林活动,并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赔偿金的使用情况。通过地方的一个项目去认购碳汇,那么这个项目可能没有进入全国统一的碳汇认购市场,没有经过权威的核定,这样的认购似乎显得不够规范。此外,碳汇量如何核算也没有统一的依据。依据不明,在实践中就会出现混乱。
不能一味扩大林业碳汇适用范围
中国环境报:各地法院在探索“以碳代偿”时需要注意什么?
虞伟:首先,碳汇认购案件要严格遵循一个原则:只有在原地“补植复绿”、异地“补植复绿”无法适用时,才能适用购买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
其次,碳汇认购涉及自然科学和法律等相关知识,司法适用要基于当下科学界的认知。非法狩猎罪、非法捕猎水产品罪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未破坏森林资源,而对生物多样性有更直接的损害,这种情况下,采用何种生态修复措施才能真正起到相应的修复作用,需要慎重考虑。不能一味扩大林业碳汇适用范围,否则会造成公众对碳汇科学认知的混乱。
最后,在辖区内尚未建立起针对个人的完备的碳汇交易机制的情况下,法院若贸然采取认购碳汇的措施,可能会将其简化为“以买代罚”,无法真正达到生态修复的效果和落实“双碳”目标的初衷。对此,需要建立从碳汇交易、碳汇补偿、法律适用等一整套的制度体系,确保司法适用的统一性,维护司法活动的权威性。
明确碳汇核算规定,
避免出现新的法律纠纷
中国环境报:您认为,如何对碳汇认购进行统一规范?
虞伟:从制度层面来看,在立法上应对碳汇认购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规定,界定好碳汇认购与认罪认罚、刑罚量刑之间的关系;在省级层面提出碳汇认购作为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的司法适用程序;研究和制定完善的碳汇补偿措施,确保相关款项的去向是否真正用于恢复植被,购买碳汇的资金是否足够恢复植被,强化碳汇认购与“双碳”目标的关联;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碳汇市场建设。
从技术层面来看,研究提出明确、简单的碳汇核算规定,对核定主体的资质、简便认定办法、认定标准、核算费用承担方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避免出现新的法律纠纷,破解鉴定难、鉴定贵、鉴定周期长、鉴定标准不统一等难题。若是购买交易所的碳汇,应该及时注销碳汇权,防止其商品化甚至获利。
从社会层面来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可邀请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专业人员及其他技术专家担任听证员,对碳汇认购在固碳释氧等生态服务功能方面的作用进行听证,最大限度提高社会公信力。畅通司法执行与碳汇交易平台通道,确保替代生态修复方式真正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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