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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条例》 配套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2023-10-27 17:57来源:浙江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负荷电力用户浙江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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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浙江省发改委10月27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电力条例》 配套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3日。

其中包含《浙江省可中断负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浙江省重要电力用户范围规定》(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和安全距离规定》(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可中断负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当浙江电网或局部电网出现电力供应不足、发生供电事故,或实施有序用电期间电力用户执行不到位时,供电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可中断负荷。

《浙江省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和安全距离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1000千伏交流和800千伏直流特高压电力线路导线的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距离均为30米。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电力条例》 配套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电力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制定〈浙江省电力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人大常办函〔2022〕64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电力公司制定了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可中断负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浙江省重要电力用户范围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和安全距离规定》(征求意见稿),分别对应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现公开征求配套规范性文件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通过书信、传真、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处(邮编:310025),请在信封上注明“电力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传 真:0571-87058256

邮 箱:zjfgwdlc@163.com

联系人:吴光中 0571-87052823

附件:1.《浙江省可中断负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浙江省重要电力用户范围规定》(征求意见稿)

3.《浙江省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和安全距离规定》(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1:

浙江省可中断负荷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能源电力安全保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全省电力安全保供工作,提高可中断负荷应急保障能力,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浙江省电力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可中断负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可中断负荷范围

(一)可中断负荷定义

可中断负荷,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供电企业通过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可以直接中断而不产生人身伤害和不影响用户用电设施设备安全的部分负荷。

(二)应用场景

当浙江电网或局部电网出现电力供应不足、发生供电事故,或实施有序用电期间电力用户执行不到位时,供电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可中断负荷。

(三)建设原则

1. 可中断负荷接入时,需剔除应急照明、电梯等安全保障负荷,优先接入非生产性和辅助生产负荷,主要生产性负荷应由电力用户和供电企业双方协议确定是否纳入可中断负荷范围,避免跳闸引发设备重大损失、人员伤亡以及火灾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其中,浙江省典型行业用户的可中断负荷范围可参考附件1-1。

2. 原则上,除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等民生用电和高危重要用户外,其他新装用电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可中断负荷建设应与受电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投运;存量工商业电力用户可中断负荷应分批接入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各地应优先安排有序用电方案用户接入。

3. 可中断负荷跳闸回路原则上需采用分路接入方式,尽量避免采用总路接入方式。有序用电方案用户的可中断负荷接入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该用户在有序用电最高等级方案中的错避峰负荷。

二、规范可中断负荷建设流程

(一)新建、扩建受电项目

1. 业务受理。受理新装用电时,电力用户需详细填写主要用电设备清单,明确各设备用电负荷是否属于可中断负荷范围。

2. 现场查勘。现场查勘时,电力用户应主动告知用电设施配置情况。供电企业应做好电力用户的负荷分类指导,将重要负荷与其他可中断负荷分开接入独立回路。

3. 供电方案答复。供电方案答复时,供电企业应在电力用户的供电方案答复单中,明确告知可中断负荷建设相关要求、提前预留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安装位置、可中断负荷所在回路开关需具备远程跳闸功能(优先选择可加装计量采集模块的智能量测开关)等事宜。

4.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供电企业应检查电力用户是否按照供电方案答复单将可中断负荷接入独立回路、开关是否具备远程跳闸功能、是否预留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安装位置等,不满足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电力用户进行整改。

5. 装表接电试跳。装表接电时,供电企业应同步完成负荷控制装置的安装和调试工作。送电后,电力用户应配合供电企业完成可中断负荷的远程跳闸测试。

(二)存量受电工程项目

1. 现场查勘。现场查勘时,电力用户应主动告知用电设施配置情况,供电企业应对现场是否已将可中断负荷接入独立回路、开关是否具备远程跳闸功能、是否具备负荷控制装置安装条件等事宜进行确认。不满足可中断负荷建设条件的电力用户应及时进行整改。

2. 协议签订。具备可中断负荷建设条件的,供电企业应与电力用户同步签订可中断响应合作协议(详见附件1-2)。

3. 安装试跳。由供电企业负责完成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电力用户应予以配合。

三、强化可中断负荷运维管理

(一)日常运维

供电企业应定期开展现场巡视检查,发现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运行状态异常的应及时消缺;定期开展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消缺和升级改造,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电力用户发现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运行状态、信号线及跳闸回路连接状态异常等缺陷时,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进行维修更换。

(二)周期试跳

供电企业应定期开展可中断负荷开关跳闸功能验证,发现相关设备功能异常时,由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分别按照出资界面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档案维护

如电力用户的可中断负荷接入范围或开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并重新签订可中断响应合作协议书。供电企业应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中动态监视和滚动更新电力用户的可中断负荷信息,确保系统台账信息与现场设备保持一致。

四、保障措施

(一)职责分工

省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可中断负荷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可中断负荷管理工作,统筹开展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指导及协调工作。各级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是可中断负荷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依法依规开展可中断负荷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

(二)出资界面

1. 供电企业负责出资开展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平台建设、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2. 电力用户负责出资开展自身产权范围内的可中断负荷建设工作,包括开关改造、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分区接入改造等。

(三)违约处理

对于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按每次5000元计付违约使用电费。

附件:1-1.浙江省典型行业用户可中断负荷参考范围

1-2. 浙江省可中断响应合作协议(模板)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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