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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虚拟电厂运营管理细则:虚拟电厂运营商与其代理用户的收益分成以套餐方式结算

2023-12-12 11:35来源:宁夏发改委关键词:虚拟电厂电力需求响应宁夏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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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国网宁夏电力根据市场需求编制宁夏虚拟电厂结算套餐指南,经宁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发布执行。代理套餐主要适用于自治区需求响应和辅助服务市场,电能量市场依据中长期和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及零售套餐执行。

第三十四条 按照价格形成方式,代理套餐可分为固定价格套餐、比例分成套餐、阶梯价格套餐、市场价格联动套餐等类型。

第三十五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在代理套餐中向代理用户约定执行期限,包括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代理套餐的有效期限以自然月为单位,期限最短为1个月。

第三十六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与代理用户可通过场外双边交易选择代理套餐,即虚拟电厂运营商和代理用户通过签订双边代理合同选择套餐交易的方式,并上传至自治区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备案。也可通过场内交易选择代理套餐,即虚拟电厂运营商根据“网上国网”APP等信息化平台提供的技术标准制定发布代理套餐,代理用户自主选择代理套餐与虚拟电厂运营商签约。

第三十七条 代理套餐可按月更换。代理双方均可在合同期内向对方提出代理套餐变更申请,经双方在当月15日前确认后,重新上传至自治区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备案,于次月生效。

第三十八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与代理用户双方协商一致,或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规则对代理合同条款协商变更。

第七章结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网宁夏电力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相关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用户以户为单元计量、监测、结算。

第四十条 虚拟电厂响应费用按照电力需求响应和电力辅助服务等市场规则清分结算。国网宁夏电力按照虚拟电厂套餐约定条款,对运营商及代理用户分别进行结算,并出具结算依据。

第四十一条 国网宁夏电力将虚拟电厂运营商相关费用按月结算至虚拟电厂运营商账户;代理用户收益分成以电费退补等方式发放至代理用户电费账户,费用应在电费账单中列示。

第四十二条 国网宁夏电力加快推广新型电能表、采集终端负荷管理装置等设备部署安装,提升计量采集频率和数据传输频度,满足虚拟电厂参与现货、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市场计量结算数据需求。

第四十三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遵守电能量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和电力需求响应相关考核规则,承担相应考核费用。

第四十四条 因市场交易结算规则、交易价格等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偏差,导致补贴费用需要调整的,由国网宁夏电力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退补。

第八章评价管理

第四十五条 依据电力市场相关政策规则,当虚拟电厂参与响应次数、响应合格率等指标不满足要求时,取消其参与资格,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备。相应虚拟电厂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交测试申请,测试通过后恢复运营。

第四十六条 国网宁夏电力每年1月出具上一年度虚拟电厂运行报告,发布虚拟电厂参与需求响应、辅助服务等市场响应次数,响应合格率、补贴金额等信息。

第九章退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在完成市场运营机构相关退出流程后,向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详见附件2-5),明确退出原因和计划的终止交易月等,申请退出前应将所有有效期合约履行完毕或转让。经公示无异议后,虚拟电厂运营商可退出市场,退出结果应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备。

第四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强制虚拟电厂退出辅助服务市场和需求响应,再次入市需重新履行注册手续。

(一)虚拟电厂运营商未按时足额缴纳调节性市场履约保函、保险,经电网企业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

(二)虚拟电厂响应权限被停止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

(三)完成整改后的虚拟电厂首次响应不合格。

(四)虚拟电厂在一年内2次被暂停运营。

第四十九条 当虚拟电厂申请或强制退出后,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关系自动失效,代理用户可重新选择其他虚拟电厂运营商。

第五十条 虚拟电厂在申请或强制退出、暂停运营期间,不得参与调节性市场交易申报。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按照信息公开范围,虚拟电厂市场披露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三类。

(一)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二)公开信息:是指向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

(三)私有信息:是指根据电力市场运营需要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国网宁夏电力、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电力交易中心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按照“定期披露、主动公开”的原则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第五十三条 市场主体对披露信息有异议的,可依据各市场规则提出解释申请,由国网宁夏电力、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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