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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电费模块的第三篇文章《基本电费(三):探究实际最大需量》一文中,我们对单块表计上的实际最大需量这一数值做了详尽的分析。
(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
同时在一些无法查看表计数据的场景,黄师傅也建议大家可以暂时用月最大功率值作为实际最大需量值的替代,便于用户判断基本电费的容需量选择。
不过这都是建立在一块表计的实际最大需量上,倘若一个用户有多个计量点,每个计量点单独计量电量和需量,那么结算基本电费的时候又改如何考量呢?
今天就这个话题,我们再议实际最大需量。
我们先看一个双路供电的结构,最为常见的场景就是商业用户,比如商场、酒店和写字楼等。
在之前单一制和两部制用户转化中,我们重点分析的就是这类用户。也在《单一制与两部制:历史数据的风险》一文中对这种供电拓扑结构下的基本电费风险做了一定的探讨。
这种供电结构是高可靠性供电,双路可以分裂同时使用,各带各的负荷,也可以一用一备使用,不过备用的线路在产权分界点处务必是热备的状态,即该点有电压,要带电。
如果用户选择的是一用一备,那么只要这个月备用线路不启用,计量结构就类似于单供电线路结构。
全部负荷的电量和实际最大需量由一块表计量,和之前讨论的场景一样,没有什么区别。
如果用户选择的是分裂运行,两边高压母联处于分闸状态,变压器也各司其职,那么表计单独计量后,数据合并结算。
对于负荷电量,表计电量之和就是实际负荷的使用电量。
但对于实际最大需量,却不然。
我们尝试这样对比,如果总用电量是一个支路供电,单块表计来计量,计量到的实际最大需量为A。
而现在将电量拆分成两处计量,而且每块表计单独计量实际最大需量,分别为B1和B2的话,那么A必然不会大于B1和B2之和。
因为单表所计量的实际最大需量发生时间并不一定和两块表所计量的实际最大需量发生时间一致。
而负荷的非同步率使得这个不等式成立。
那么也就是说,分裂运行时用户计费的实际最大需量并非是整体电量应该对应的实际最大需量。
在结算时,多计量点隶属同一用户,电量和需量合并结算,但因为单独计量的关系,导致了实际最大需量增大。
从技术上来说,完全可以通过计量标记的电量计量数据来拟合真实的实际最大需量,但碍于并没有相关政策提及此事,所以电网在结算需量电费的时候,只会看计量表,而不会看用户总体。
所以这里是一个可以讨论的点,一个多表计用户的实际最大需量究竟该如何计量,又该如何结算?选择了高可靠性供电后,缴纳了一笔高可靠性供电费,基于实际最大需量结算基本电费时的实际最大需量究竟该如何界定?
现行的政策下,单独计量,统一结算的局面不会改变,也就是说只要用户选择了这种供电结构下的分裂运行,那么势必会发生这样的结果。
但如果用户选定了某种运行方式,或是分裂运行,或是一用一备,而且主观并无意愿在当月修改自己的运行方式。
可因为电网检修或者线路故障导致用户的运行方式改变,进而被动发生表计实际最大需量增大的问题,这个增大的需量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再分析下这两种情况,如果用户是一用一备,当月因为电网问题所用线路故障停用一段时间,所备线路启用,则备用线路所计量的实际最大需量应当和原线路计量出的实际最大需量取最大值作为结算依据,而并非是二者之和。
如果用户是分裂运行,当月因为电网问题某条线路故障停用一段时间,另一条线路带全部负荷,那么未发生故障线路的计量表如果发生实际最大需量增大的情况,应该酌情扣减。
毕竟,这些表计实际最大需量增加的情况,并非是用户行为或者是单纯的负荷用电量增大,而是相同的用电量分配在不同的供电支路里所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相关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3]542号)一文中有如下规定:
“多路电源供电用户,因供电设施检修等供电企业原因造成电能表记录需量增大的,经用户和供电企业双方确认后,其需量增大部分予以扣减(具体可按各计量点96点分时段电量之和计算计费需量)。”
这是一项合理的结算规则,难能可贵。不过依然让我有所不解的是如何通过表计数据精确地分析出“需量增大部分”?
恐怕会依照另一表某日的典型负荷数据了,或者是双方协商出来一个数值,别管是否精确,只要双方同意即可。
这也算是一种进步了,谁引起的结果,谁就要承担后果。
电网的行为导致用户更换供电回路而使得计量实际最大需量增大的事儿,理应被合理扣减。
今后315kVA以上的新增商业用户都是两部制电价了,因为高可靠性供电的方式使得其基本电费大概率选择按照实际最大需量缴纳。
所以用户双回路,乃至多回路的运行方式,都是该值得分析和重视的行为。
合理规则下的费用节约,也是用电少花钱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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