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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

2013-12-09 17:18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受电工程用电企业供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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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现用户受电工程信息公开

供电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实现用户受电工程业务的“阳光化”管理。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1.供电企业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2.从申请用电到装表接电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

3.各服务环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4.供电方案;

5.由供电企业统一组织的用户受电工程的招投标结果,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制造(供应)企业名单和合同金额;

6.省或市统一收取住宅小区供电工程配套费的标准、依据以及收支情况,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7.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二)信息公开方式

供电企业的信息应通过省级电网企业门户网站、95598客户服务热线、营业厅公开栏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通过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要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官方网站链接。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电力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因故不能公开的,需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三)信息公开时限

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工作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应在生效或发生变化之后及时公开。

承接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制造(供应)企业的名单、合同金额和小区“配套费”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每半年应至少公开一次。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最迟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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