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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2014-07-29 09:42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脱硫设施节能环保产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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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14年8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市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重点改造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屋顶、外窗。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统筹考虑各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城市产业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规划局、环保局

2.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按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工商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国网莆田供电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应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环保部门应根据上级安排牵头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2.完善价格税收政策。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成品油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研究制定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政策。根据国家、省里要求,对明确重点治理的污染物,适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研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两高”行业产品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配合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节能环保行业企业通过上市或进入银行间市场发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排污权、专利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动节能环保产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发展。

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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