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察政策正文

《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2014-07-29 09:42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脱硫设施节能环保产业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二)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监督

1.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经贸等部门要加快落实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2.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闽政〔2013〕41号)要求,加强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推进市、县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及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2014年起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做好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按期公布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加大全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布点和监测能力建设,到2017年,在原有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东圳水库五个监测站点的基础上,新增东庄镇、东埔镇、枫亭镇、江口镇、鲤南镇、黄石镇、华亭镇、榜头镇、西天尾镇9个空气自动监测站,搬迁东圳水库监测点至九华山,并依据不同点位的特征污染物适当增加监测项目。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县(区)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予以保障;日常运行工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每个站点每年运行费用15万元由市财政列入当年度预算(具体见附件2)。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环保部门应全面加强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按期完成年度新增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并实现各级监控中心联网。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查处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超总量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三)建立协作机制,统筹环境治理

1.分解目标任务。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每年初由市环保局牵头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加强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环保局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辖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四)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并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参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于2014年6月前完成本级应急预案编制,重点强调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内容,并与市级应急预案统筹衔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气象干预、停办大型户外活动及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方案。企事业单位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内容纳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

(五)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1.明确政府统领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我市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辖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切实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

3.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力争“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4.公众参与。开展广泛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能力;加强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水平;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积极宣传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加强舆论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脱硫设施查看更多>节能环保产业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