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政策正文

发改委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5-01-19 11:0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能源项目发改委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九条 【书面协议】实施机关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与特许经营者签订书面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特许经营方式及期限;

(二)特许经营者或者项目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信息;

(三)项目资金来源;

(四)收益取得方式;

(五)价费及其调整机制;

(六)履约担保和风险分担;

(七)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及移转;

(八)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及绩效监管标准;

(九)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项目期满移交;

(十一)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指南或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收益取得】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合理收益:

(一)对提供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向用户收费;

(二)政府授予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 益;

(三)政府给予相应补贴或政府采购服务;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价格确定和调整】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或者调整,并公开会计数据和财物指标。

第二十三条 【政府承诺】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有关土地使用、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公司】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依法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实施机关与项目公司签订补充书面协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查看更多>能源项目查看更多>发改委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