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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5-01-19 11:0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能源项目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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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期内,除经协议各当事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原特许经营审批机关批准,项目公司不得变更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不得进行重大调整。

第二十五条 【特许协议变更和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内,确需变更特许经营协议的,协议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期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特许经营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并报原特许经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特许协议提前终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另有约定外,特许经营协议各当事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协议。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情形,特许经营协议确需提前终止的,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或依约定要求赔偿。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服务保障】特许经营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实施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应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共利益保障和全面履约】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依法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公众福祉。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机关和特许经营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保护】特许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收回和限制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不得干涉特许经营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开展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者权利限制】未经报请原特许经营审批机关同意,特许经营者不得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设施、土地和特许经营相关权益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的用途。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普遍服务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保存和移交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特许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原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将特许经营有关资产和档案资料移交实施机关,并制作书面记录。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包括设施建设或公共服务设施购置安装等的特许经营项目,设施建设完成后和开始提供公共服务前,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对项目建设情况或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设备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逾期未完成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验收标准或要求的,实施机关应当要求特许经营者在限期内完工或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实施机关严格履约义务】特许经营协议实施机关和有关政府应确保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拨付相应补贴,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有关义务。特许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建立和落实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实施机关保密义务】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许经营的成本、价格、政府补贴和服务标准等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机关补偿义务】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征用实施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或者指令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外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给予相应补偿。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的,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给予相应补偿。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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