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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

2015-05-22 14:3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整理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检总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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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直接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对实施现场检查的企业,现场检查通过且复查检验合格的,方可视为企业整改复查合格。

第十二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情形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整改期满后,未按时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或者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其它应当公告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公告后,后处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后处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附件3)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需要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实施的,应使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拒检企业处理通知单》(附件4)进行转办。

后处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拒检企业处理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进行执法查处的,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不停止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

(一)监督抽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逾期不改正且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的;

(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仍不合格,需要依法吊销证书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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