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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

2015-05-22 14:3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整理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检总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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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后处理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处理工作由两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完成,由企业注册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实际经营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交相关材料,实际经营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现场检查、产品质量复查等工作,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后处理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承担国抽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后处理部门开展国抽后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对国抽发现存在区域性问题、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约谈地方政府、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约谈企业应通报存在的质量问题,告知整改的内容、要求和期限,要求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对国抽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后处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组织相关企业召开质量分析会,帮助企业分析质量问题,督促企业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和拒检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后处理部门应建立国抽后处理工作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企业拒检认定表、责令整改通知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情况现场检查记录、复查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单等。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质检总局负责对国抽后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后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后处理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地开展国抽后处理工作。不得以国抽后处理工作为由向行政相对人乱收费。

第二十五条 后处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执法。后处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的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后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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