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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公布《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5-07-07 14:42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煤炭资源煤制燃料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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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示范项目设立

(三)煤制燃料是指以煤炭为主要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加工转化,生产汽油、煤油、柴油、航煤、石脑油、成品油调和组分、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液体或气体燃料的行业。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以及联产多种燃料的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均是煤制燃料行业的组成部分。

(四)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等规划是指导煤制燃料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发展、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遴选、确定煤制燃料示范项目(简称示范项目),优先列入规划并推动实施。

(五)严格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要求,不在以下地区布局示范项目:

1.已达到或超过环境容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能源消费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2.《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发重点生态功能区。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3.城市规划区边界外、敏感区5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

(六)投资建设示范项目的企业须具有较好的环保信誉、经济效益和资金条件,其自身或与其合作的技术供应商、工程设计单位应在煤化工技术开发、工程建设、生产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具备安全实施和管理示范项目的能力。

三、资源利用

(七)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量替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针对煤质特点,优化确定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方案,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鼓励以褐煤、高硫煤、高灰煤、高碱金属(钠、钾)等低质煤为原料,缓解优质煤供求矛盾,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八)示范项目应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资源论证,坚持“量水而行”,严禁挤占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严禁取用地下水,鼓励利用矿井水、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通过采用空气冷却、闭式循环、废水制浆等节水技术和装备,尽可能提高用水效率。

(九)新建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技术指标:

1.煤制油示范项目(费托合成路线)能效≥42%,生产1吨油品煤耗≤3.7吨标煤、新鲜水用量≤7吨。

2.煤制气示范项目(固定床气化路线)能效≥56%,生产1000标立方米天然气的煤耗≤2.3吨标煤、新鲜水用量≤5.5吨。

3.煤制气示范项目(气流床气化路线)能效≥51%,生产1000标立方米天然气的煤耗≤2.3吨标煤、新鲜水用量≤5吨。

4.采用组合气化方案的煤制气示范项目应符合各单项指标按不同气化路线产品所占比例加权平均折算后的组合指标。

5.多联产项目应符合各单项指标按油气产品折原料气比例加权平均折算后的组合指标。

鼓励探索、研发和应用优于上述指标的工艺技术。采用低质煤的示范项目可适当放宽能效、煤耗指标。难以采用空冷技术且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新鲜水用量指标。

(十)示范项目应满足《煤直接液化制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8-2013)、《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单位产品取水定额、单位产品用水量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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