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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公布《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5-07-07 14:42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煤炭资源煤制燃料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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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保护

(十一)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优先、有序发展、高效利用、风险可控”的原则,集约化多联产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产业链延伸减少排污,实现源头控制。

(十二)示范项目选址的环保要求:

1.示范项目必须布局在化工园区内,所在化工园区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污水收集与处理、固废处置(含危险废物)、集中供热供气等公用基础设施齐备,环境监管能力匹配,环境风险可控,近五年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

2.项目所在区域无纳污水体时,应论证零排放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或采用其他合法可行的排污去向。

3.项目所在区域无环境容量时,需以“淘汰落后产能、污染物全面减排、环境质量改善”为原则。

(十三)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清洁生产和污染控制,新建示范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艺系统SO2排放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2.锅炉系统SO2、NOX排放、粉尘、汞及其化合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排放限值。

3.其他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十五)严格落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要求,新建示范项目水污染物控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艺废水全部回收利用。

2.循环水系统污水不向厂区外排放。

3.具有完善的地下水防渗措施,在厂区、渣场等设置相应的地下水监测井。

4.应设事故应急废水池。有机废水应急储存池应符合《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要求,容积按8-48小时设计水量确定;浓盐水暂存池,容积推荐按3-10天设计水量确定。

5.废水处理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和污染物转移。

(十六)分类收集和处置固体废物。气化灰渣、锅炉灰渣等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无害化处理后送渣场堆存或填埋。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由配套建设的专门设施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回收或处理处置。

(十七)国家颁布实施适用于煤制燃料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即按适用标准执行。

(十八)示范项目的生产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安装废水、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须与环保部门联网),自行监测和主动申报可能排放的有毒污染物,开展设备与管线泄露监测与修复工作,加强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控制,严控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逸散。

(十九)严格环境风险防控。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二十)积极履行二氧化碳减排义务。

1.示范项目应通过优化工艺、提高能效等措施尽可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2.示范项目要充分发挥其所产二氧化碳浓度高、易于捕集的优势,结合区域情况和地质条件,积极探索气驱采油、地质封存等处理途径,鼓励有条件单位进行微藻制油工程示范。

3.鼓励煤制燃料企业开展碳汇林建设,在减排二氧化碳的同时,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十一)示范项目要切实防治人为水土流失,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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