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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6-07-05 11:0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国企改革火电电力央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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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

18.创新选人用人方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明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广开推荐渠道,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人才库,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推荐、考察、提名、选用。

19.实行分类分层管理。按照不同企业类别和不同岗位特点,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分类选拔、分类考评、分类培养和分类监管。按照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对国有企业各类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可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

20.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促进市场化、职业化发展。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退出机制。选择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开展董事会选聘职业经理人试点。

21.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自2016年起全面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

(十)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

22.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分类推进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依法落实企业内部自主分配权。国有企业工资水平要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为企业吸引人才、提升竞争力创造条件。要坚持效益导向,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确保企业用工总量、工资水平与企业效益、竞争力相适应。

23.推进全员考核评价分配奖惩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

24.深化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体系。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探索完善任期激励、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等中长期激励机制。

25.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约束机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要定期披露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企业领导人员部分任期激励实行延期支付,规避追求短期利益风险。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承担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

26.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全面落实《甘肃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和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十一)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

27.建立健全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制度。对特殊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

28.建立分级分类的企业员工市场化公开招聘制度。按照不同类型岗位的层级、专业特点,实行市场化招聘制度,公开招录企业员工。要引入竞争机制,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录本企业员工亲属或其他的利益关系人,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29.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规范企业各类用工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十二)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30.推进“一个转变”。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逐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

31.建立“两个清单”。调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内部组织设置和职能配置,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出资人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推进监管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32.落实“三个归位”。围绕增强监管企业的活力和提高效率,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

33.管好“四个重点”。聚焦监管内容,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监控方式,切实减少出资人审批核准事项,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通过“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将国有出资人意志有效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针对不同企业功能定位,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国有产权流转、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监管企业财务状况监测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探索利用社会专业力量,支持辅助国有资产监管,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和区域发展战略,实现保值增值。

(十三)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34.规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设立方式、运营模式和运营目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集团公司改组设立,也可划拨现有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以及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新设。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

35.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出资和授权关系。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和发展阶段,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

36.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法履行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投资公司侧重于产业培育和发展,对所投资的企业主要采取战略管控和财务管控模式。运营公司侧重于资本或股权的市场化运作,对所投资的企业主要采取财务管控模式。投资公司也可以运营资本,运营公司也可以投资产业,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可以相互转化或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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