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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

2016-07-25 09:59来源:国家核安全局关键词:核电核电厂国家核安全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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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经验反馈信息的筛选工作主要通过经验反馈日常内部会议和电话会议的形式进行。日常内部会议由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完成。电话会议可由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经验反馈专家库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完成,具体工作方法遵照《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信息电话会议工作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对重要经验反馈信息的安全意义和影响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应用建议,并上报国家核安全局。

第十五条经验反馈信息的评价过程中,如需要补充更详尽的信息,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可与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核电厂营运单位或相关组织、机构联系,获取所需信息,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评价。

第十六条对于需要启动事件调查的事件,国家核安全局按照《运行核电厂事件调查工作程序》中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运行核电厂安全状态的评价

第十七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对核电厂的安全状态进行评价。通过核电厂安全性能指标、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事件趋势和先兆,评价出核电厂的安全状态,提出监管建议并上报国家核安全局。

第十八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对经验反馈平台中录入的核电厂运行安全性能指标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价结果和建议上报国家核安全局。

第十九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的重要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价。评价结果和建议上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二十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对收集到的核电厂事件进行趋势分析和先兆分析。分析应包括国内运行核电厂总体情况和特定核电厂情况。评价结果和建议上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核安全局根据对核电厂安全状态的评价结果,制定和发布监管要求,必要时组织各单位开展相关讨论。

第五章经验反馈信息的应用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经验反馈信息的应用,以及监管要求的制定和发布。发布的形式包括信息通告、监管建议和管理要求三种。经验反馈信息发布的相关要求遵照《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验反馈信息在核安全监管活动中的应用主要包括改进监督检查活动、改进执照申请审查、修改法规导则等。

第六章监管要求、纠正行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核安全局或其授权单位将经验反馈监管建议和管理要求上传至经验反馈平台,以便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将相应的监督检查结果录入经验反馈平台,以便对检查结果和整改行动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运行核电厂应将监督检查结果、经验反馈管理要求和相关的监督建议以及运行事件纠正行动的落实情况上传至经验反馈平台。

第七章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交流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国家核安全局定期组织由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参加的经验反馈内部交流会议,对事件分析评价、安全性能指标、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进行讨论交流。

第二十八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组织由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运行核电厂和相关单位参加的运行经验专题交流会议,对具体的经验反馈专题内容进行讨论交流。

第二十九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全国核电厂经验交流会。

第三十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组织制定经验反馈培训计划,编写经验反馈培训教材,定期组织对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地区监督站、运行核电厂等相关单位从事经验反馈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一条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交流与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交流和培训工作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经验反馈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经验反馈专家库,专家应按照专业领域的需要进行配置,具体工作按照《经验反馈专家库组成办法和工作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验反馈专家库中的专家可在经验反馈信息的筛选、评价及应用、运行事件的调查、核电厂的安全状态评价和经验反馈体系的有效性评价等活动中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章经验反馈体系有效性的评价

第三十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定期对经验反馈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以保证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体系的有效运作和不断改进。

第三十五条经验反馈体系有效性评价方式包括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内部评价包括经验反馈体系内各单位的自我评价和国家核安全局对经验反馈体系内各单位的评价。外部评价是指邀请体系外的组织或专家对经验反馈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具体方法按照《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体系有效性评价工作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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