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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

2016-07-25 09:59来源:国家核安全局关键词:核电核电厂国家核安全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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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指南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信息收集和发布

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程序用于明确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体系中各单位在信息收集和发布中的分工,规范经验反馈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第二条本程序主要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所涉及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

第二章主要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条国家核安全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经验反馈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负责经验反馈结果和监管要求的发布。

(三)负责收集由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监督检查报告和国家核

安全局年报,并上传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

第四条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职责如下:

负责监督周报、月报、重要情况通报,以及由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织检查的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的收集与上传工作。

第五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职责如下:

(一)承担下列经验反馈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上传工作:运行事件相关审评文件、安全重要物项修改相关文件、初步安全分析报告评价报告、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评价报告、十年定期安全审查评价报告、运行核电厂重要异常信息,以及良好实践和最新研究成果报告等。其中,运行核电厂重要异常信息包括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从监督检查报告、监督站周报以及现场勘查收集到的信息中筛选出的重要异常信息。

(二)收集和上传国外事件信息及其他经验反馈信息,包括国际核事件报告系统(IRS)、国际核事件分级组织(INES)和其他主要核电国家或组织发布的事件信息和其他经验反馈信息,以及通过双边或多边交流合作取得的相关信息等。

第六条运行核电厂的职责如下:

(一)提交核电厂定期报告(如月报、年报)、运行事件通告及运行事件报告(含运行事件补充报告)等相关报告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

(二)定期提交与核安全相关的内部事件清单和摘要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并上传经国家核安全局筛选后的内部事件报告。

第三章经验反馈信息的收集

第七条国家核安全局在其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报告上传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

第八条国家核安全局在每年6 月30 日前将上一年度国家核安全局年报上传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

第九条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将监督周报在次周周五之前、监督月报在次月15 日之前、重要情况通报在编制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检查报告在检查活动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

第十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应将收集到的下列报告及时上传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运行事件相关审评文件、安全重要物项修改、初步安全分析报告评价报告、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评价报告、十年定期安全审查评价报告和筛选出的运行核电厂重要异常信息等。

第十一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在对收集到的国外事件信息和其他经验反馈信息进行筛选后,及时上传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

第十二条运行核电厂应将运行阶段月报告在次月10 日之前、年度报告在次年4 月1 日之前上传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

第十三条运行核电厂应分别在运行事件发生后6 日和33 日内,将运行事件通告和报告上传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于每个月开始后的10 个工作日内上传上个月的内部事件清单和摘要至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平台,并及时上传经国家核安全局筛选后的内部事件报告。

第四章经验反馈信息的发布

第十四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经验反馈监管要求的发布工作。监管要求的形式包括信息通告、监管建议、管理要求三种,相应的重要度由低到高。

(一)信息通告是指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一般经验反馈信息,发布目的是提醒核电厂对相关信息予以关注。各核电厂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行动,无需向国家核安全局回应。该类信息主要包括:(1)国内核电厂发生对其它核电厂的安全和运行管理可能具有借鉴意义的共性事件和个别典型事件;(2)对国内相关核电厂具有一定反馈价值的国外核电厂同类堆型发生的重要事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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