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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发布《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工作安排

2016-12-21 17:1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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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规范信用评价机构管理

培育和引进合格的、具有行业经验的信用评价机构,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评价程序,要求其依法依规开展评价活动。对于评价机构弄虚作假、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实施进度:持续组织指导监督。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十五)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信用能源”等网站公布。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日常监管、评优评奖、金融信贷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实施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以后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各专业司、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五、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

(十六)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全面建立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信用档案,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并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要求能源行业新设市场主体在申请行业准入时填写信用承诺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2020年12月底前,要求能源行业各市场主体填写信用承诺书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信用能源”网站公示。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七)加强信用分类监管

建立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监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科学设立分类标准,明确评定内容、评定程序、评定标准等,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分类等级评定。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等级,确定相应的监管频次和监管措施,实现有效监管。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制定和发布实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评定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等级;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不同等级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联动奖惩办法,提升监管效率。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十八)加强守信联合激励

多渠道树立能源行业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对诚信市场主体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在政府采购、专项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能源”、各行业组织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联合社会机构对能源行业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引导金融机构在利率、费率等方面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推动行业组织表彰诚信会员。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树立和宣传能源行业诚信典型,出台守信联合激励措施;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联合激励措施,联合行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对诚信市场主体全面实施激励。

责任单位:各专业司、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十九)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依法依规对能源行业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联合其他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企业和有关个人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失信行为的记录和披露,使严重失信主体在市场交易和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受到制约。引导行业组织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实行不同程度的惩戒。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实施进度:2017年6月底前,制定能源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出台失信联合惩戒措施;2020年12月底前,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和披露,进一步完善联合惩戒措施,联合行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对严重失信主体全面实施惩戒。

责任单位:各专业司、资质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建立与完善能源行业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行业组织、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等将产生的能源行业“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制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在“信用能源”网站发布“红名单”和“黑名单”;2020年12月底前,进一步规范红黑名单的产生和发布,拓宽红黑名单的应用领域,探索将行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产生的能源行业“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用于政府监管。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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